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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法律环境-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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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可见,公平原则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领域中确定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基本平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要具有等值性。公平原则实际上是社会道德的观念,其具体要求为:(1)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对合同作出解释,确定违约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首先贯彻了一个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在现代合同法甚至整个民法里都被称为“帝王原则”。为什么会被提到这个高度?首先,在债法里,当事人不管有多少知识,但对未来的情况是无法预见的,但如果当事人是能够诚实守信的,合同就能得到严守,反之,合同再完美,都不可能得到严守。其次,从经济效能来考虑,当事人能够遵循该原则,则效率能够达到最高。例如,我到北京要订机票,如果我打一个电话,航空公司就把机票送来,这就省掉了很多交易费用。但是有人订票后,送来又不要了,大家经常这么干,不承认打过电话,最后航空公司就不会再开展送票,这样交易成本就增加了,交易过程就显得缓慢。再次,《合同法》要强调诚信原则,是考虑到需要在此之上建立一个义务群,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是现代民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和表现。


第二章 财富生产需要契约精神——企业与合同法从君子协定到经济契约精神——合同法常识(3)

    (五)合法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条规定了订立、履行合同的合法原则,该原则也称公序良俗原则。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类型主要有:危害国家公序行为类型;危害家庭关系类型;射幸行为类型;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的行为类型;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类型;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违反消费者、劳动者保护的行为类型;暴利行为类型等。公序良俗原则对于确保国家利益及社会道德秩序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三、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一)合同的概念大陆法系如《法国民法典》认为合同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合意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合意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合意以意思自治为前提)。英美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注重合同是一个或一组许诺。我国《合同法》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与契约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两者现在已经不分开使用。实践中,合同可以以不同的名称出现,如合同、合同书、协议、协议书、备忘录,名字并不重要,关键是看其内容。    
    合同的法律特征:    
    (1) 合同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就意味着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2) 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基本内容或目的的协议。    
    (3) 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具有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和真实性的协议。其中又包含三层意思:(1)当事人的缔约意思是自愿而为,双方地位平等,不是对方或第三人的强行所致;(2)当事人的内心须具有和追求法律效果,即发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目的性的意思明确;(3)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和外在表示须具一致性。    
    (4) 合同须具有合法性、确定性和可履行性。    
    (二)合同的分类     
    按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交往日益复杂。人们的经济交往大多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合同进行多种分类。合同的分类可以使企业更加准确地掌握同一类合同的共同特征及其成立、生效条件,以便于对合同的管理和合同纠纷的解决。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为单务合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这类合同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也是债务人,他所享有的权利,正是对方所负的义务;他所负担的义务,正是对方享有的权利。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其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双务合同有对待给付及同时履行抗辩等规则,而单务合同则没有。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取得权利(包括利益)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取得权利而不偿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为诺成合同;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为实践合同。前者如买卖、租赁、承揽、雇佣、委托等;后者如使用借贷、保管、运送等。但现在银行借款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已转变为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按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采作特定的形式或程序,合同可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但如车辆、房屋转让、专利转让等为要式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指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借贷合同。从合同指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如随借贷合同而设立的抵押、质押担保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按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来划分,合同可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如商品房的购房合同、保险合同等。    
    7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指法律加以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如《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15类合同。无名合同指法律尚未特别规定的合同。由于社会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多样,法律不可能对所有合同一一加以规定,故无名合同大量存在。


第三章 维系企业生命的法宝——企业与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及其法律(1)

    〖1〗一、产品与产品质量〖*2〗(一)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第73条又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具体而言,《产品质量法》的“产品”应作如下理解:    
    1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劳动成果    
    (1) 必须经过加工制作。加工、制作首先是指人类的劳动活动,产品是劳动的成果,凝结了人类劳动价值,非人类劳动成果不是产品。其次,加工、制作是指改变原材料、毛坯或半成品的形状、性质或表面状态,使之达到规定要求的各种工作的统称,因此产品的产生含有人类意志的活动,但不包括天然物如原矿、原油、天然宝石等。    
    企业与产品质量法(2) 必须用于销售。销售是指以交换形式,让产品进入消费、使用领域。用于销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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