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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下台内幕-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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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美国注意台湾海峡的严重局势,争取美国出面制止蒋介石的妄动。事实上,未等中国提出,美国已主动采取措施,于1962年2月6日向台湾方面提出,未经双方磋商,若由此引起紧张局势,美国将不负担任何责任。1962年5月22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宣布,“若中华民国发动反攻大陆,涉及美国,美国已向台湾声明,在他们发动此项行动之前,应先同美国进行磋商”。6月23日,肯尼迪再次重申,如蒋方不与美磋商便擅自行动,将危及美台“共同防御条约”。由于美国一再反对,更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严阵以待,蒋介石“反攻大陆”的冒险企图成为泡影。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台湾当局自然想加以利用,“反攻大陆”的呼声再度高涨,继续加强对大陆的各种偷渡、空降、派遣特务等活动。台湾当局向美国提出建议,以武力支持美军在越南战场上的行动或者是蒋军在中国东南沿海登陆,开辟“第二战场”,但条件是作战胜利后,美国必须支持蒋军乘胜北上,打回大陆,但美国婉言拒绝。美国之所以一再阻挠台湾当局反攻,除了害怕由此会导致世界战略格局的巨变及让美国陷于中国人民战争的泥潭而无法自拔外,更重要的是它看到了新中国的力量,特别看出中国共产党人并不是苏联的驯服工具,因此萌生了与中国改善关系的愿望,并开始调整其对华政策。 
  在美国的反对下,尤其在大陆的沉重反击下,绝大多数国民党人均已明白“反攻”的支票永远兑现不了,蒋介石也感到再唱这个调子等于是自我讽刺,于是渐渐地在内部讲话、会议文件、公开文告以及报纸宣传中收起“反攻”,代之以“光复”,将原来高唱入云的“军事第一,反攻第一”的调子降低为“政治为主、军事为从”。在1969年3月间举行的第十届全党代表大会上通过了《积极策进光复大陆案》,提出了“光复大陆的基本目标”,“光复大陆的策进方针”及“光复大陆的行动纲领”。其中基本精神为:一是鼓吹对大陆进行思想战,妄图和平演变大陆。蒋介石声称要“以文化战、思想战、政治战来配合军事战”。而“反毛、反共的战争,以文化为前提,以思想为中心,以人心为制胜的枢纽”。二是声称要“鼓舞反共思潮,挑起群众反对中国共产党,要求在大陆的特务利用‘文革’动乱,结合大陆群众,作为敌后组织的外围”。 
  此外,国民党当局还以台湾的“安全”为名,防范所谓的“共谍渗透”,封锁海峡,禁止两岸间任何形式地往来。如两岸间的探亲和经济、文化、科技、人员交流都处于禁止状态,甚至通过香港、澳门和海外的两岸间交流也被严格禁止。同时,蒋介石还在岛内进行了大量的“反共”、“仇共”、“灭共”宣传,丑化祖国大陆的一切。在台湾人民的心目中,祖国大陆成了恐怖的“匪区”,台湾民众对大陆的误解日深,大大加深了两岸间的敌意。   
  “法统”危机釜底抽薪(1)   
  在“反共复国”无望的情况下,国民党当局开始了在台湾的特殊治理。国民党统治台湾的“法理”依据即在于“国民党政府”是中国的“中央政府”,而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按照地方服从中央的原则,台湾人民自然有接受“中央政府”领导的义务。因而维持“国民党政权”、“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正统”政府、以“中央政府”自居非常重要。如果“法统”中断,则为那些反对国民党统治的台湾人准备了一件极具杀伤力的武器。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讲,“中华民国”早已被中国人民革命推翻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但是它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而是以一种扭曲的状态延续了下来。1949年退据台湾的国民党政府残余势力在美国的扶持下,仍然冠以“中华民国”的名义,继续维持着一整套的统治架构。在国际上,从1949年到1971年以前的20多年间,台湾当局和60多个国家建立有正式“外交关系”,占全世界国家总数蒋介石在思考国民党的在台统治与未来的近一半,并作为中国政府的代表占据着联合国的席位。 
  国民党当局自认为国民党及“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的统治“法统”,是继承了辛亥革命后的南京临时政府及其尔后的广东和武汉政府,是根据所谓的“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及其附属条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等依法治理。一句话,是孙中山先生缔造的“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延续。除此之外,国民党当局据以作为“法统”象征的,是三个由大陆搬去的“中央民意机构”——“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监察院”。为了维护“法统”象征于不坠,国民党在台统治的数十年中,除坚持以包括“临时条款”在内的“中华民国宪法”作为实施其统治的最高法律依据外,还坚持不全面改选“中央民意机构”,以保持其政权的“正统代表性”。 
  所谓“临时条款”,即1948年5月国民党当局为发动反共内战而授意第一届“国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宪法补充条款”,其主要内容为:“总统在动员戡乱时期,为避免国家或人民遭遇紧急危难,或应付财政经济上重大变故,得经行政院会议之决议,为紧急处分,不受宪法第39条(经立法院通过或追认)或第43条(发布紧急命令依照的程序)所规定程序之限制”。1949年5月,国民党台湾省政府暨台湾警备总司令部借口“紧急状态”、“动员戡乱”的需要,在台湾全省颁行“戒严令”,对人民的言论、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出入境等基本权利全面实行军事管制。 
  国民党逃台之后,为了“反攻大陆”特别是维持其“中华民国法统”,“临时条款”不仅未能在短期内终止,反而授权“国民代表大会”先后四次修订“临时条款”(1960年2月,1966年2月,1966年3月,1972年2月),增加了以下主要内容:(1)赋予“总统”、“副总统”连选连任的权力,不受“宪法”规定只能连选连任一次的限制;(2)赋予“国民代表大会”制定办法行使“创制、复决”两权,但规定“总统”对于创制案或复决案认为有必要时,可召集“国民代表大会”临时讨论;(3)授权“总统”设置“动员戡乱机构”,“决定动员戡乱有关之大政方针,并处理战地政务”;(4)授权“总统”适应需要调整“中央政府”之行政与人事机构及其组织,并“订颁办法,充实中央民意机构”。总之,四次修订实际是通过“国民代表大会”修宪的形式进一步强化国民党当局在台的独裁专制统治,确立蒋氏父子两代“总统”终身制及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修订后的“临时条款”,完全凌驾于“宪法”之上,成为具有最高统治效力的“太上宪法”。实际是赋予蒋介石个人不受约束的独裁权力。 
  以“临时条款”为根本法,以“国家总动员法”和“戒严法”等为基本架构,国民党当局先后制定、修订了多达数百个涉及“反共戡乱”的法律(令),建立起一整套敌视大陆、限制台湾人民合法权利的“非常时期”统治体系。“临时条款”名曰“临时”,然实际实施长达43年之久,世所罕见。 
  为了维持所谓“法统”,也就无法进行“中央民意代表”的新陈代谢。按照其“宪法”,“立法委员”任期3年、“国大代表”和“监察委员”任期6年。至1951年,第一届“立法委员”的任期已满,依法应进行改选。但若真的进行改选,只能在台湾选出无法具备全国代表性的第二届“立法委员”,国民党的“法统”就立即宣告中断,其所谓的“中央政府”也就无“中央”可言。最后决定采用“保守疗法”,由“行政院”通过决议,请蒋介石以“总统”名义核准,再由蒋出面商请“立法院”,请第一届委员继续行使“立法权”一年。这种被讥笑为“自己同意自己再干下去”的丑剧,在1952、1953年都依同样的程序重演了一次。但到1954年,“国大代表”、“监察委员”以及由“国大代表”选举产生的“总统”的任期都将到期,为了找出一个一劳永逸的方法,国民党当局绞尽脑汁,想出了在“宪法”中抠字眼的主意。“宪法”第28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一次,每届国民大会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这“次届”二字,就有文章可做。换言之,如果次届召开不了,则本届代表就永远在任。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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