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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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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的加工工艺,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相应规定,所用的螺栓连接件,严禁采用钣牙套丝或螺纹锥攻丝。
    第三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构配件应按照工艺要求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对附着支承结构、防倾防坠装置等关键部件的加工件要有可追溯性标识,加工件必须进行100%检验。构配件出厂时,应提供出厂合格证。
    【章名】  第五章  安装、使用和拆卸
    第三十五条  使用前,应根据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环境、条件及施工要求编制“附着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并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办理使用手续,备齐相关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第三十七条  组装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配备合格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并对有关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所用各种材料、工具和设备应具有质量合格证、材质单等质量文件。使用前应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产品严禁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每次升降以及拆卸前应根据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条  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控制中心应设专人负责操作,禁止其他人员操作。
    第四十一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首层组装前应设置安装平台,安装平台应有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防护设施,安装平台的水平精度和承载能力应满足架体安装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安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1.水平梁架及竖向主框架在两相邻附着支承结构处的高差应不大于20mm;
    2.竖向主框架和防倾导向装置的垂直偏差应不大于5‰和60mm;
    3.预留穿墙螺栓孔和预埋件应垂直于工程结构外表面,其中心误差应小于15mm。
    第四十三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组装完毕,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升降操作:
    1.工程结构混凝土强度应达到附着支承对其附加荷载的要求;
    2.全部附着支承点的安装符合设计规定,严禁少装附着固定连接螺栓和使用不合格螺栓;
    3.各项安全保险装置全部检验合格;
    4.电源、电缆及控制柜等的设置符合用电安全的有关规定;
    5.升降动力设备工作正常;
    6.同步及荷载控制系统的设置和试运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7.架体结构中采用普通脚手架杆件搭设的部分,其搭设质量达到要求;
    8.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备并符合设计要求;
    9.各岗位施工人员已落实;
    10.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区域应有防雷措施;
    11.附着升降脚手架应设置必要的消防及照明设施;
    12.同时使用的升降动力设备、同步与荷载控制系统及防坠装置等专项设备,应分别采用同一厂家、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13.动力设备、控制设备、防坠装置等应有防雨、防砸、防尘等措施;
    14.其它需要检查的项目。
    第四十四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升降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升降作业的程序规定和技术要求;
    2.严格控制并确保架体上的荷载符合设计规定;
    3.所有妨碍架体升降的障碍物必须拆除;
    4.所有升降作业要求解除的约束必须拆开;
    5.严禁操作人员停留在架体上,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上人的,必须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由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6.应设置安全警戒线,正在升降的脚手架下部严禁有人进入,并设专人负责监护;
    7.严格按设计规定控制各提升点的同步性,相邻提升点间的高差不得大于30mm,整体架最大升降差不得大于80mm;
    8.升降过程中应实行统一指挥、规范指令。升、降指令只能由总指挥一人下达,但当有异常情况出现时,任何人均可立即发出停止指令;
    9.采用环链葫芦作升降动力的,应严密监视其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可能出现的翻链、绞链和其它影响正常运行的故障;
    10.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后,必须及时按使用状况要求进行附着固定。在没有完成架体固定工作前,施工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下班。未办交付使用手续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升降到位架体固定后,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前,必须通过以下检查项目:
    1.附着支承和架体已按使用状况下的设计要求固定完毕;所有螺栓连接处已拧紧;各承力件预紧程度应一致;
    2.碗扣和扣件接头无松动;
    3.所有安全防护已齐备;
    4.其它必要的检查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使用必须遵守其设计性能指标,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规定,严禁超载,严禁放置影响局部杆件安全的集中荷载,并应及时清理架体、设备及其它构配件上的建筑垃圾和杂物。
    第四十七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索);
    3.在架体上推车;
    4.任意拆除结构件或松动连结件;
    5.拆除或移动架体上的安全防护设施;
    6.起吊物料碰撞或扯动架体;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使用中的物料平台与架体仍连接在一起;
    9.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四十八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每月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不合格部位应立即改正。
    第四十九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预计停用超过一个月时,停用前采取加固措施。
    第五十条  当附着升降脚手架停用超过一个月或遇六级以上大风后复工时,必须按第四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检查。
    第五十一条  螺栓连接件、升降动力设备、防倾装置、防坠装置、电控设备等应至少每月维护保养一次。
    第五十二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的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拆除工作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除时应有可靠的防止人员与物料坠落的措施,严禁抛扔物料。
    第五十三条  拆下的材料及设备要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报废:
    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
    2.导轨、附着支承结构件、水平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严重弯曲;
    3.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
    4.弹簧件变形、失效;
    5.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严重达到报废规定;
    6.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遇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和大雨、大雪、浓雾和雷雨等恶劣天气时,禁止进行升降和拆卸作业。并应预先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夜间禁止进行升降作业。
    【章名】  第六章  管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部对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施工;对附着升降脚手架实行认证制度,即所使用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经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具有资格的单位进行认证。
    第五十六条  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新研制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应符合本规定的各项技术要求,并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试用手续,经审查合格后,只可批在一个工程上试用,试用期间必须随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试用成功后,再按照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认证资格,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第五十八条  对已获得附着升降脚手架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实行年检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律注销资质证书:
    1.使用与其资质证书所载明的附着升降脚手架名称和型号不一致者;
    2.有出借,出租资质证书、转包行为者;
    3.严重违反本规定,多次整改仍不合格者;
    4.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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