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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罚;(3)财产罚;(4)声誉罚。了解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行政处罚的适用。掌握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了解行政处罚的执行。
6理解行政强制的概念、分类;熟悉行政强制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7理解行政给付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给付的内容和形式。
8理解行政奖励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奖励的原则;了解行政奖励的构成要件、行政奖励的内容和形式。
9理解行政裁决的概念与特征;了解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行政复议、行政审判的区别;熟悉行政裁决的程序。
□要点速记
一、行政征收
1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有:①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②其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③其实施必须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2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②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两者在表现形式及法律后果是相同的,都表现为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最终表现为实际取得了相对人财产的所有权。但二者亦存在以下区别:①行政征收是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条件;而行政没收只能以相对人违反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②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征收属于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而没收则属于行政处罚行为的一种。③两者在行为的连续性上不同。征收只要据以征收的事实依据存在,征收行为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往往具有连续性;而对没收来说,对某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性没收处罚。
(3)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并对之支付一定价金的一种行政方式。两者的区别在于:①行为的性质不同。征收是单方行政行为;而征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即行政合同行为。②权利义务关系不同。在行政征收中,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权利义务显然不对等,一方享有征收权,另一方负有缴纳义务;在行政征购中,当征购合同成立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对等,行政主体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必须依约定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
3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大类:①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②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③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二、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
(1)适用行政许可法的事项:①行政许可的设定;②行政许可的实施。
(2)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审批事项:①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②行政机关对其直接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
(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①特定活动的进行;②获得特定权利;③获得特定资质、资格;④须检验、检疫以及检测的事项;⑤获得主体资格;⑥《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六)项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兜底性规定。
(2)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行政许可设定权
(1)法律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设定权。国务院在必要时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通过发布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五类事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就可以对这五类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某事项已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地方性法规享有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权力。
(5)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设定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5条的规定,在地方政府规章中,只有省级政府规章有行政许可设定权,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无行政许可设定权。
(6)行政许可设定权的禁止性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7条中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除了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之外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
4。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
(2)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必须享有行政许可权;
(3)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的申请程序
(1)行政许可信息、情报、资料的公开。
对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行政机关除负有公示义务之外,还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即申请人提出置疑和询问时,行政机关有义务加以如实说明、解释,以保证申请人能够获得准确、可靠的信息,避免发生误解,特别是重大误解。
(2)申请人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必要。
(3)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除非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人如实提供材料的义务。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5)行政机关的禁止性义务。
①行政机关提供的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②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6)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的处理。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首先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以确定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或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存在需要补正的地方以及申请材料是否存在明显的计算、文字错误等。根据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形式审查,行政机关将区别不同情况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同处理。
(7)关于推行电子政务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