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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国通史第六卷-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第6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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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岭南道(治今广州)置蛮州九十二。其中内纡、归思等七州隶桂州都督府;椳、归顺等二十六州隶邕州都督府;德化、郎茫等四十一州隶安南都护;爨蛮州十八隶峰州都督府。③第五章隋的统一第一节隋的建立隋的建立者是文帝杨坚。杨坚父名杨忠,杨忠是西魏十二大将军之一。
  ⑧ 《云南各族古代史略》,第289—299 页。
  ① 《云南各族古代史略》,第289—299 页。
  ⑤ 《新唐书》卷二二二下《南蛮传》下。
  ③ 《云南各族古代史略》。
  ④ 《通典》卷一八七《边防三·松外诸蛮》。
  ⑥ 《新唐书》卷四三下《地理志》七下。
  北周时,杨忠又任柱国大将军、大司空,封隋国公。后来,杨坚袭父爵为隋国公。周武帝统一北齐后,杨坚为定州总管,后又任亳州总管。宣帝即位,因杨坚系皇后的父亲,内调上柱国、大司马,掌握军权。静帝大象二年(580),宣帝死,静帝年仅八岁,不能亲理政事,杨坚遂乘机总理朝政,都督内外诸军事。
  杨坚执政后,采取各种措施,千方百计地巩固自己的地位。他怕周室诸王发动兵变,遂以千金公主(赵王宇文招女)将嫁突厥为借口,征赵、陈、越、代、滕诸王入朝。由于周室诸王想发动政变,杨坚又正想除掉他们,于是,杨坚就以各种借口把他们先后杀死。后来,杨坚又接受虞庆则的建议,尽灭宇文氏,在朝廷排除了一切敌对势力。
  除了一些阴谋发动政变者之外,还有公开举兵反抗者。最早起兵反对杨坚的是相州(治所在今河北临漳西南)总管尉迟迥。尉迟迥是宇文泰的外甥,他统治原北齐之地,权力很大。杨坚欲派韦孝宽代替他的职务,于是,尉迟迥于大象二年(580)六月起兵反坚。七月,荥州刺史宇文胄、徐州总管司录席毗罗等,都纷纷起兵,响应尉迟迥,反对杨坚。尉迟迥拥兵数十万之众,对杨坚形成很大威胁。
  在长江流域响应尉迟迥的,还有郧州总管司马消难,益州总管王谦。原来的北齐之地及今湖北、四川一带,都为杨坚的敌对势力所有了。
  杨坚采取了果断的措施,派韦孝宽为行军元帅,不久又加派高颎为监军,东讨尉迟迥。韦孝宽进军至永桥城(今河南武陟西南大虹桥,当时桥旁有城),尉迟迥的儿子尉迟惇率十万大军沿沁水布阵。尉迟惇欲乘韦孝宽军东渡沁水之际进行袭击,故稍作退却。由于退军未作周密布置,故稍退阵地即发生动摇。韦孝宽抓紧有利时机,鸣鼓进军,致使尉迟惇全军溃乱,败退邺城。韦孝宽乘胜进逼邺城,尉迟迥倾其所有十三万人,列阵城南。韦孝宽初战不利,继又发动攻势,迫使迥军退守邺城。韦孝宽攻破邺城,尉迟迥兵败自杀。尉迟迥从起兵到失败,历时仅六十八天。接着,席毗罗、宇文胄也先后战败被杀,关东地区的兵变均被平定。
  与此同时,杨坚又以王谊为行军元帅,进讨司马消难。司马消难以郧、随、温、应、土、顺、沔、儇、岳九州及鲁山等八镇投降陈朝,陈宣帝乘机攻取了沿江一些城镇。王谊继续南进,司马消难逃奔陈朝,这场兵变又被平定。
  在西南方面,杨坚任命梁睿为行军元帅,出兵二十万,自剑阁进逼成都。王谦亲率精兵五万,迎击梁睿,结果战败被杀,杨坚又取得胜利。
  从大象二年六月尉迟迥起兵,到王谦于这年十月失败,总共不到四个月时间。既然周室诸王已除,三方面的战争又胜利结束,杨坚就感到自己的地位已经巩固,遂于周静帝大定元年(581)代周称帝,国号隋,并改大定元年为开皇元年。不久,又杀周静帝,历时二十四年的北周退出历史舞台了。第二节隋的统一隋文帝的改革隋朝建立以后,隋文帝在政治、经济、军事各个方面都进行了改革,这些改革,为实现全国统一奠定了基础。
  开皇元年,杨坚刚做了皇帝,就按照少内史崔仲方的建议,在朝廷废除北周模仿《周礼》所建立的六官制度,确立三省六部制度。三省就是尚书、门下、内史。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尚书省的事务庞杂,任务繁重,故又下设吏、礼、兵、都官(刑)、度支(民)、工等六部,分管各项政务。这种制度,总结了秦汉以来的统治经验,发展和加强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制度。因为同时几个宰相执政,可以防止外戚或个别大臣专权篡位,以利于巩固最高统治者的地位。
  开皇三年(583),在地方职官方面,又采纳河南道行台兵部尚书杨尚希的建议,把齐、周以来的州、郡、县三级制,改为州县两级制。杨尚希说:“窃见当今郡县,倍多于古。或地无百里,数县并置;或户不满千,二郡分领。具僚已众,资费日多;吏卒增倍,租调岁减;民少官多,十羊九牧。”于是,他建议“存要去闲,并小为大”,这样,“国家则不亏粟帛,选举则易得贤良”①。杨坚根据这一建议,废去郡一级机构,裁减了冗员,节省了国家开支,加强了统治机器。
  开皇元年与三年,隋文帝先后两次派高颎、郑译、杨素与苏威、牛弘等人修订齐、周以来的法律。修订成的新律就是《开皇律》。《开皇律》与前代法律相比,有不少进步的地方。例如“蠲除前代鞭刑及枭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减从轻。”不仅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法,而且还准许有冤者上诉。律文规定:“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第二次修订的结果,又前进了一步,“除死罪八十一条,流罪一百五十四条,徒杖等千余条,定留唯五百条。”同时还规定:“断决大狱,皆先牒明法,定其罪名,然后依断。”②由此可见,《开皇律》比前代的法律对人民的压迫是有所减轻的。
  封建法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它较《北齐律》有所进步,但它的阶级实质是依然如故的。例如,“唯大逆谋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斩,家口没官”。所定“十恶之条”(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正是从各方面维护封建秩序,巩固统治者的地位。反之,统治阶级则有各种特权。例如,凡在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之科的皇亲国戚、勋臣,还有七品以上官员,犯罪者都可以“例减一等”③。九品以上官员犯罪者可以铜赎罪。更为甚者,是统治者可以抛开法律条文,随心所欲地加重刑罚。隋文帝不仅根据自己的喜怒每于殿廷打人、杀人,甚至还规定盗一文钱或边粮一升,或三人共窃一瓜者,也要处死。可见,隋朝的法律所表现的阶级压迫也是极为残酷的。
  从开皇元年开始,隋文帝、隋炀帝曾经三次继续推行均田制度。均田的办法,大抵沿袭北齐。按照这种办法,农民虽然受田不足,而官僚地主却能占永业田多者一百顷,少者四十亩。不过,这种制度多少也可使无地农民得① 《资治通鉴》卷一七五,长城公至德元年。
  ② 《隋书》卷二五《刑法志》。
  到一些土地,地主兼并土地的欲望稍稍受到一些限制,从而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社会经济有所发展。
  开皇三年,隋文帝又实行轻徭薄赋政策。按北周制度,民年十八岁成丁,今改为二十一岁成丁,开始服役的时间推迟了三年。北周丁男每年服役一月,今改为二十天。调绢一匹原来是四丈,现改为二丈,减少了一半。开皇十年(590),又规定民年五十岁者,可以庸代役。减少农民赋役的负担,既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也有利于朝廷对地主豪强争夺劳动人手。
  开皇五年(585),隋文帝为了增加赋役的来源,从事户口整顿。南北朝时,豪强地主把大量的朝廷编户变为依附佃客,还有一些农民为了逃避赋役的负担,诈老诈小,使户籍与实际情况不符。山东地区,特别严重。因此,隋文帝下令,“大索貌阅”。就是朝廷按照户籍上的年龄和本人体貌进行核对。查出有谎报年龄者,基层官吏保长、里正都要流徙远方,并鼓励民户互相检举。结果,朝廷的户籍当年就增加了四十四万三千丁,一百六十四万余口。
  另外,还根据高颎的建议,实行了“输籍之法”。就是朝廷规定划分户等的标准,每年正月,地方官负责在乡里挨户依照标准定等,当作征发差役、确定税额等的依据。这样,不仅使户籍制度更加完善,同时也使一些脱籍逃亡的农民加入朝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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