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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中国通史第六卷-中古时代-隋唐时期(上册)-第9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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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冲传》说:“初,贞观中太宗命学者撰《氏族志》百卷,甄别士庶;至是向百年,而诸姓至有兴替,冲乃上表请改修氏族。”近百年间,虽然曾经有过高宗显庆年间的《姓氏录》,对《氏族志》有过修改,但由于中宗复辟后,为了表明他的正统地位,立即改周为唐,同时,“郊庙、社稷、陵寝、百官、旗帜、服色、文字皆如永淳以前故事。”①也就是所谓“神龙元年制书,一事以上,并依贞观故事。”①政治形势的变化,修改《姓氏录》而为《姓族系录》也就十分必要了。
  《姓族系录》是因为士族诸姓“至有兴替”而修撰,开元二年(714)成书的结果是“取德、功、时望、国籍之家,等而次之。夷藩酋长袭冠带者,析著别品”②。也就是说,在《姓族系录》中地位的高低不决定于原有的门第,甚至“夷藩酋长袭冠带者”也可占一席之地。这和玄宗的用人标准完全一致。由此可见,自唐初至玄宗时,士族门阀的地位每况愈下,庶族势力日益增长,士庶合流的倾向愈来愈明显了。
  安史之乱以后,士庶合流的倾向进一步发展,又经过唐末农民战争的冲击,旧的士族门阀制度退出了历史舞台。自东汉以来兴起的士族门阀制度,到五代就寿终正寝了。《新唐书》的作者说:“古者受姓受氏以旌有功,是时人皆土著,故名宗望姓,举郡国自表,而谱系兴焉,所以推叙昭穆,使百代不得相乱也。遭晋播迁,胡丑乱华,百宗荡析,士去坟墓,子孙犹挟系录,以示所承,而代阀显者,至卖昏求财,汩丧廉耻。唐初流弊仍甚,天子屡抑不为衰。至中叶,风教又薄,谱录都废,公靡常产之拘,土亡旧德之传,言李悉出陇西,言刘悉出彭城,悠悠世胙,讫无考按,冠冕皂隶,混为一区,可太息哉!”③宋朝人这样叙述士族门阀发展的过程,大体上符合事实。唐代士族门阀的特点③ 《资治通鉴》卷二○○,高宗显庆四年。
  ① 《资治通鉴》卷二一四,玄宗开元二十四年。
  ① 《资治通鉴》卷二○八,中宗神龙元年。
  ② 《资治通鉴》卷二○八,中宗景龙元年。
  ③ 《新唐书》卷一九九《柳冲传》。
  唐代的士族门阀在演变过程中显示了三个特点。
  其一,与其经济势力的强弱和其官品的高低密切相关。从《氏族志》、《姓氏录》到《姓族系录》,反映了唐代士族门阀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主要内容,就是士族门阀的社会地位逐步和官品的高低融合为一体。按照唐代均田制度:“其永业田,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国公若职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顷,郡公若职事官从二品各三十五顷,。。”各级官吏都有“皆传子孙,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孙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④的永业田。这些永业田,都免课役。显而易见,各级官吏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是一致的。随着政治地位的演变而消长的士族门阀势力,必然也从经济上和各级官吏的政治地位相适应。均田制破坏以后,各级官吏还可以通过赏赐、兼并等途径得到大量土地,各级官吏和士族门阀势力在经济上的融合还继续有所发展。
  其二,士族门阀的地位和官品的高下相一致,促进了士族门阀制度的没落。由于科举制度的实行,更加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等重才轻门第的用人标准,使很多庶族人士跻入士流,从而打破了原有士族门阀不可逾越的鸿沟。原有的士族,虽然在武德年间还在政治上保有绝对优势,但贞观以后,由于士族成分的变化,士庶合流的倾向已日益明显,遂使士族门阀制度江河日下,以至退出历史舞台。
  其三,士族的社会地位往往受到皇帝的削弱。贞观十六年(642),唐太宗针对一些士族“名虽著于州闾,身未免于贫贱”,但还有“新官之辈”,“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的情况,下诏“禁卖婚”。显庆四年(659),高宗针对李义府向士族求婚不成事,下诏:“后魏陇西李宝,太原王琼,荥阳郑温,范阳卢子迁、卢浑、卢辅,清河崔宗伯、玄孙,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为婚姻。仍自今已后,天下嫁女受财,三品已上之家不得过绢三百匹,四品、五品不得过二百匹,六品、七品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不得过五十匹,皆充所嫁女资妆等用,其夫家不得受陪门之财。”①这些措施,再加上《氏族志》、《姓氏录》、《姓族系录》等,不断调整士族内部各姓的地位,加速士庶合流的进展,都促使士族门阀制度日益衰落。尽管旧的士族也曾千方百计地维护自己的地位,但历史的潮流不可阻挡,到了五代,士族门阀制度就完全退出历史舞台了。郑樵说:“自隋、唐而上,官有簿状,家有谱系。官之选举,必由于簿状;家之婚姻,必由于簿系。。。所以人尚谱系之学,家藏谱系之书。自五季(五代)以来,取士不问家世,婚姻不问阀阅,故其书散佚,而其学不传。”①这种论述,符合实际情况。②农民阶级农民阶级包括自耕农、客户、佃民等。自耕农就是占有少量土地的农民,他们先后按照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向朝廷交纳赋税。这个阶层,始终处于分化④ 《新唐书》卷九五《高俭传·赞》。
  ① 《通典》卷二《食货》二。
  ① 《唐会要》八三《嫁娶》。
  ② 《通志·氏族略》。
  状态中,其中的少部分可能上升为地主或官僚地主,但大部分则受天灾人祸的影响,仅可勉强维持生活,甚至破产流亡,成为客户或佃民。
  客户是指因各种原因失去土地流离失所的劳动者。他们之中有的成为流民,有的成为佃客、佃家、佃户等佃民。历代统治者为了争取更多的剥削对象,都非常重视客户的问题。隋高颎制定输籍法,就是用轻税的办法使很多客户成为国家编户的。唐后期实行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③,也是要把客户改为朝廷的编户,以便成为朝廷的纳税对象。朝廷采取这些措施,主要是因为客户为摆脱朝廷繁重的赋税和徭役,背井离乡,逃亡他乡去做私家的佃户,或者带着自己少量的土地成为私家的荫附户口。这样一来,朝廷的税源大大减少。因此,封建朝廷和各种地主之间也常常为此而发生矛盾。地主阶级内部这种争夺劳动人手的矛盾,正说明客户的数量很多,同时,更说明地主阶级的各个阶层及其政权都是靠剥削劳动者而存在的。
  各种佃种土地的劳动者,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租种私人土地的佃户,一类是租种封建国家的职田、公廨田、营田的佃民。他们没有土地,佃种地主或官府的土地,忍受残酷的剥削和奴役。私家的佃户,对地主虽有相当的依附关系,但可以自立户籍,和南北朝时相比是松弛多了。佃种官田和逃户田的承佃尸,最初课税轻些,以后有可能发展成类似自耕农的编户。在屯田(营田)耕作的除了士兵以外,还有召募来的客户。这些客户也有可能上升为自耕农。他们和自耕农是农民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生产战线上的主力军。
  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关系,主要根据土地占有情况和封建国家的政策不断演变。
  隋文帝实行了各种改革措施,隋初的自耕农民数量增多,也就是农民占有土地相对多一些,故而阶级矛盾较为缓和,生产有所发展。大业年间,隋炀帝倒行逆施,横征暴敛,迫使大量农民离开土地,从事各种无偿的劳役,致使土地荒芜,生产停滞,故而爆发了全国规模的农民大起义。唐朝初年,统治者采取各种措施,稳定社会秩序,实行均田制,使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故而阶级矛盾较为缓和。
  土地兼并是封建社会始终存在的问题。由于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压迫,还有天灾人祸的影响,占有少量土地的农民不断处于分化状态中。农民的土地不断向地主手中转移,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成为客户和流民,这就必然使阶级矛盾不断激化。正当阶级矛盾不断激化的时候,唐统治集团内部也有重大变化,从武德到开元初年那种注意缓和社会矛盾的措施不见了,代之而起的是玄宗骄奢淫逸,沉湎酒色,致使政治腐败,阶级矛盾激化。同时,均田制的破坏,安史之乱的爆发,边防战争的频繁,也都是激化阶级矛盾的因素。因此,唐朝后期,统治集团尽管也采取过一些缓和矛盾的措施,如德宗时实行两税法,顺宗时的永贞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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