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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权益法下,如果投资者在联营企业亏损中的份额,等于或超过了投资的帐面金额,投资者一般应中止登记更多的亏损份额,投资应按价值为零予以列报。登记更多的亏损,仅限于投资者由于为联营企业担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债务,而为联营企业履行责任所发生的债务或支出。如果联营企业此后报告利润,投资者只有在其应占利润的份额与未确认的净亏损的份额相等以后,才能重新确认其应占利润的份额。
权益法的应用…减值准备
23.当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企业应运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在确定该项投资的使用价值时,企业可估计:
(1)被投资者作为一个整体可望创造的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现值中属于投资者的份额,包括来自被投资者经营活动的及最终出售此项投资实得收入的现金流量;
(2)从此项投资中收到的股利及最终出售此项投资可望产生的未来估计现金流量的现值。
在恰当的假设下,两种方法将出同样的结果。形成的任何投资减值损失,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进行摊销。因而,它首先将人任何余留的商誉中摊销(参见第17段)。
24.当对联营企业的投资价值出现非暂时性的贬值时,应减少帐面价值来确认这种贬值。由于对联营企业的许多投资对于投资者各具重要性,投资的帐面金额应按每个联营企业分别确定。
所得税
25.由于对联营企业投资而发生的所得税,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会计”进行核算。
或有事项
26.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则、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投资者应揭示。
(1)投资者可能也要负责的它在联营企业的或有负债和资本承诺中占有的份额;
(2)由于投资者对联营企业的所有债务负有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或有负债。
揭示
27.以下事项应予以揭示:
(1)重要联营企业的名单和适当的说明,包括所有权的比例。如果所有权的比例与表决权的比例不同,还应揭示所持有的表决权的比例;
(2)对该项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28.按权益法核算的对联营企业的投资,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归类为长期资产,并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投资者占该类投资损益中的份额在损益表中应作为单独项目予以揭示。投资者在非常项目和前期项目中的份额也应单独予以揭示。
生效日期
29.除第23段和第24段外,对从1990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会计期间的财务报表生效。
30。第23段和第24段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生效时开始有效,亦即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除非在此报告之前就应用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31。本准则第23段和第24段于1998年7月批准,以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会计》(1994年重编)中的第23段和第24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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