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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 下卷作者_德黑格尔着杨一-第1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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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规定的概念,与其说是各自分散于数中,不如说只是一个和同一个概念。
在其他普通逻辑书中,出现了好多的分类和种。说:“按照质、量等等,
有下列概念”,这样来介绍属,其支离抵牾是一目了然的。这个“有”所表
示的道理,不外是:找到了这些属,它们按照经验来表明自己。以这种方式,
使得到一门经验的逻辑,——一门古怪的科学,一种对理性的东西非理性的
认识。逻辑从这里对于遵守自己的学说,给了一个很坏的榜样;它容许为了
自己,可以去干与它 颁布的“概念必须演绎,科学命题(有这许多、那许多
种概念,这一命题也是)必须证明”这一规则相反的事。——康德哲学在这
里还犯了更大的支离抵梧的毛病,它为先验逻辑从主观逻辑借来范畴,作为
所谓根本概念,这些范畴是从经验上被纳入主观逻辑的。康德哲学既然承认
上述一点,所以就看不出为什么先验逻辑决定耍这样的科学去借而本身不立
即从经验上着手。

这里试引几点,如概念首先是就明白状况分类的,即分为明白与晦涩,
清楚与不清楚,充分与不充分,这里也可以采用完全的、多余的以及其他等
类废话。——关于按明白状况的分类,很快就表明了这个观点及其有关的区
别,是从心理的、不是从逻辑的规定取来的。所谓明白的概念,应该使一个
对象区别于另一对象;这样一个东西还不能叫作概念,它不过是主观的表象。
一个晦涩的概念是什么,始终必须靠自己,否则它就会不晦涩,变成一个清
楚的概念了。——清楚的概念应该是一个这样的概念,即从它可以举出若干
标志。就此而论,它原本是被规定的概念。标志,假如了解到其中的正确的
东西,就不外是规定性,或者当概念与普遍性形式相区别时,它就是概念的
单纯的内容。但标志最初并不恰巧具有这种更确切的意义,而一般地只是一
个第三者借以把一个对象或概念标识出来的规定;因此,它只是一个很偶然
的状况。总之,它并没有把规定的内在和本质性表示出来,而是表示了规定
与一个外在的知性的关系。假如那个外在的知性真是一个知性,那么,它就
面临着概念,而且唯有用在概念中的东西来标识概念。假如标志与这里的概
念相区别,那么,它就是一个记号或别的什么属于事情表象而不属于其概念
那样的规定。——不清楚的概念是什么,可以作为多余而省略过去。
但充分的概念却是较高的东西;在那里原本浮现着概念与实在的一致,
这样的东西不是概念本身而是理念。

假如清楚的概念的标志,确实应该是概念规定本身,那么,逻辑遇到按
另一分类而与复合的概念对立的那些单纯的概念,就会陷于困境。因为,假
如从单纯概念举出一个真的、即内在的标志,那么,就不是要把它看作单纯
概念,但假如从它举不出标志,那么,它就不是清楚的概念。于是,明白的
概念就来帮忙。统一、实在之类的规定应该是单纯概念,其理由当然不过是
逻辑家无法找到那些概念的规定,因此只好满足于一个仅仅明白的概念,也
就是说毫无概念。对于定义,即对于概念的说明,一般都要求举出类和属差。
因此,定义所给的概念,不是作为什么单纯的东西,而是在数得出来的两个
组成部分之中。但这样的概念毕竟不应因此而是一个复合的概念。——在单
纯概念那里,似乎浮现着抽象的单纯性——种统一,它自身不包含区别和规
定性,因此它也不是属于概念的那种规定性。只要一个对象是在表象中,尤
其是在记忆中,或者甚至是抽象的思想规定,它就可以是完全单纯的。即使
本身最丰富的对象,例如精神、自然、世界、甚至上帝,完全无概念地用精
神、自然、世界、上帝等单纯名词的同样单纯的表象去把握,当然就是某种
单纯的东西;意识可以停留在那里,不更去突出特殊的规定或标志;但意识
对象不应当始终是这些单纯规定和表象或抽象的。思想规定,而是应该形成
概念,即它们的单纯性应该以它们的内在区别来规定。——但复合的概念却
不比一块木头的铁更好一点。对于某个复合的东西,当然可以有一个概念,
但一个复合的概念却是比唯物论还更糟糕的东西,唯物论只是把灵魂的实体
当作是一个复合的东西,然而却把思维了解作单纯的。不曾受教养的思考,
一开头总是落在复合上,作为完全外在的关系,它是可以用来观察事物最坏
的形式。即使最低级的自然物,也一定是一个内在的统一体。顶出乎意料的,
是把最不真的实有形式,移裁到自我上、到概念上,这必须看作是不象样的、
野蛮的。

此外,概念还主要分为相反的与矛盾的。——假如在研究概念时所要干
的,是举出有什么被规定的概念,那未,这就会引出一切可能的规定,——
—因为一切规定都是概念,从而也都是被规定的概念,——并且也会在概念
的种类之下,把有的一切范畴,以及本质的一切规定,都列举出来。正象在
各家逻辑中那样,据说有肯定的、否定的、同一的、有条件的、必然的等等
概念,而备随所好,这一家扯得多一些,那一家祉得少一些。这些规定既然
对于概念自身的本性说来,已经落在背后,因此,即使它们在概念那里被引
用,也不会出现在它们所特有的位置上,所以它们只可容许肤浅的字面上的
说明,在这里是完全没有兴趣的。——相反的与矛盾的概念,——这一区别
主要将在这里加以注意,——是以差异和对立的反恩规定为基础。上述概念
被看作是特殊的两种,即每一个概念自身都是僵硬的,对另一个漠不相关的,
对其区别的辩证法和内在的虚无,没有任何思想,似乎那成为相反的东西,
并不必须同样被规定为矛盾的。它们所表示的反思形式的本性和本质的过
渡,已经在它们自己的地方①考察过了。在概念中,同一发展为普遍,区别发
展为特殊,回到根据的对立发展为个别。那些反思规定之在这些形式①中,也
正如它们之在其概念中那样。普遍的东西证明自身不仅是同一的,同时又是
差异的,或者,对特殊的和个别的说来,是相反的,进而与这两者②对立,或
也说是矛盾的;普遍的东西在这种对立中与两者同一,是它们的真正根据,
它们在这根据中被扬弃了。关于特殊和个别,情况也与此相同,它们也同样
是反思规定的总体。

① 指本质论中同一、差异、对立、矛盾等的讨论。——译者

① 指反思形式。——译者

② 两者指特殊和个别。——译者

此外,概念也分为隶属的和同列的;——这一区别与概念规定相关较为
密切,即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在那里,这两个名词也曾附带提到过。不过,
它们也习惯地经常同样被认为是固定的关系,由此也提出了许多关于它们的
毫无用处的命题。关于此点最冗长的讨论,又是涉及相反和矛盾与隶属和同
列的关系。当判断是被规定的概念的关系时,在判断那里才会发生真的关系。
要比较这些规定而不去想想它们的辩证法和其规定的连续改变,或不如说在
它们呈现着的对立规定的连结:这样的方式只会使——关于它们间有否一致
的东西,好象这种一致或不一致是什么孤立长存的东西似的——整个的考察
成为某种毫无益处、毫无份量的东西。——伟大的、对于掌握并组合较深刻
的代数的量的比率有无限成绩和锐敏的尤拉、尤其是枯燥的、理智的郎伯尔
以及其他的人,都曾尝试用线、形状之类来标示这种概念规定关系;总之,
人们指望把逻辑的关系方式提高到——或不如说,实际上降低到一种计算
法。假如把符号的本性和符号所应该标示的东西相互比较一下,这种标示的
尝试就立刻现出本身是藐不足道的。普遍、特殊、个别等概念规定,当然是
差异的,和线或代数的字母一样;——再往前进,它们又是对立的,并且在
这种情况下也容许加号和减号①。但它们本身,尤其是它们的关系,——即使
停留在蕴含和附属那样的关系里,也比字母和线及其关系、大小的相等和差
异、加和减、相互重叠的线的位置或线连结所成的角和线所包括的各空间的
位置等,其性质有本质的不同。那一类对象,与上述概念规定对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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