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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2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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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影响巨大,自然法也曾经长期盘踞人们的法律观念和实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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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许多法治原则与规则已经通过司法得以深入人心。 

       (3)在世俗化、合理化、理智化的时代来临之时,人们所要做 

的工作,就是赋予这些原则、规则以立法的形式。对程序正义普遍性 

的信仰,也表达在这些立法之中。 

     2.程序正义普遍性问题 

       【文化普遍主义和文化特殊主义之争引出的困惑】 

       (1)文化普遍主义旨在发现人类文化的共同结构或者普遍规 

律,如进化论者给出文化演进的阶段模型;文化特殊主义强调各种不 

同文化间的差异性特征,相对轻视和避免宏大的理论建构。 

       (2)文化特殊主义给出的研究方法是令人深思的。一方面,其 

希望每个人首先学会容忍、了解、理解他者和差异,不要以局外人既 

受的概念、术语、理论来想像别人的境遇、感知,“子非鱼,安知鱼 

之乐”,更不要凭借这样的想像来为别人的幸福谋划“强制”方案(法 

律);另一方面,即便贴近、了解他人,也不要自视肯定能够完全体 

悟、感知那个人的体悟与感知。 

       (3)文化普遍主义和特殊主义之争的结果,在当代似乎显现出 

后者的胜利,也产生了一种相对主义的倾向。具体到这里所讨论的主 

题,可能由此产生一个疑问:程序正义的观念存在普遍性吗?或者, 

易言之,来自西方文明的自然正义原则,在中国是否有着类似的对 

应? 

       (4)显然,无论从其渊源还是发展来看,中国的确没有类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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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不过,文化普遍主义并未真正失去其地位,究其原因,可 

能有许多,其中也许包括人们有着一种希望认知规律的潜在倾向。在 

这里,具体化为:自然正义的法律文化虽然在中国没有,但是否存在 

一种类似的反映自然正义的观念呢? 

       【程序正义普遍性的想像】 

       (1)来自古埃及的教诲 

      假如你是领袖, 

      就应平心聆听诉求; 

      切勿阻止他 

      将满腹冤屈洗净。 

      比起求得胜诉 

      不幸人更渴望倾其肺腑。 

      若禁止别人陈请 

      人们会问:“为何拒不聆听?” 

      并非一切诉求皆得认同, 

      善意聆听却可抚慰心痛。 

                                                         Ptahhotep 之教诲 

                                                          (埃及第六王朝, 

                                                        公元前2300-2150 

年) 

       (2)古中国的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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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对程序正义的追求也许并非这个民族所缺乏。唐太宗 

李世民曾经问魏征:“人主何为而明,何为而暗?”魏征答:“兼听则 

明,偏信则暗。”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已经是家喻户晓的谚语。 

       (3)想像 

      因此,我们可以给出一个想像的断言,人类在社会生活之中总 

是存在许多共性的方面,有着共同关心的问题和共同持有的价值与信 

念,没有任何理由在我们的制度建构与运作中拒绝反映普遍人性的价 

值。刘燕文在法庭审理中喊出“我就是要知道我是怎么死的!”,也足 

以表达人们普遍存在的一种正义呼声。 

       (4)寻找或者达成共识的途径 

      我们每一个人都是相对封闭的个体,我们其实并不真正了解自 

己,更何况真正了解、感知他人,但我们似乎都有一种倾向:即超越 

个体自我的想像,把自己的需求看成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需求(大家都 

是人嘛)。而当文化特殊主义给我们当头一棒喝的时候,困惑不免产 

生了。面对困惑,我们也许应该寄希望于开放的、宽容的社会交往结 

构和程序,以期寻找或者实现“同志”,以及容纳异己。以本土文化 

为幌子,封闭一个社会与其他社会的交流,封闭一个知识者与一位老 

农的交流,封闭一个统治者与民众的交流,我们又怎能相信所谓的本 

土文化呢? 

       二、程序的意义 

       1.结果本位的程序工具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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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工具主义的内涵】 

      程序存在的目的在于促进人们所追求的结果。 

       【体现程序工具主义的观点】 

       (1)“经过适当程序的行政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具有合 

理性” 

       “行政机关必须先取证后决定,这样,其决定才是建立在事实 

基础之上的理性决定” 

       (2)传统上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的观点:实体法是规定主 

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 

律。 

      边沁关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观点:对于法的实体部分来说,唯 

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目的是社会最大多数成员的幸福的最大化。而 

对于法的附属部分,唯一值得捍卫的对象或者说目的乃是最大限度地 

把实体法付诸实施。 

       【程序保证结果上的哪些价值呢?】 

       (1)发现事实真相 

      参与程序,保证当事人提出证据和质证,有助于查清事实真相。 

       (2)促进决定的准确性 

      参与程序,保证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相互辩论,有助于 

在查清事实真相基础上获得更为准确的结论。 

      (3)促进决定的合理性 

     有些决定很难言其是否准确,但在听取利害相关人意见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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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达到合理性(兼听则明) 

      (4)保护实体的合法权益 

     为什么正式程序和非正式程序分别适用于牵涉较大利益和较小 

利益的决定呢?因为,正式程序似乎准确率更高些,错误剥夺、侵犯 

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机率就可以降低。 

      (5)效率 

      决定的作出要保证效率,效率的定位实际上是对过程和结果之 

间关系的一种计算,即在过程中的成本投入与结果的产出之间进行经 

济学意义上的筹算。故而追求效率也是结果本位的,尽管其把过程也 

纳入其中加以考虑。(效率:同样成本投入,产出最大;同样产出, 

最小成本投入) 

      2.过程本位的程序自决主义 

       【程序自决主义的内涵】 

      程序具有独立、自决的意义,而不依赖于其所达到的结果如何, 

即“意义在于过程之中”、“目的并不能证明手段的合理性” 

       【体现程序自决主义的观点】 

       (1)“宁可生活在用普通法程序适用的俄国法律之下,也不愿 

生活在用俄国程序法适用的普通法之下。” 

       “自由的历史很大程度上是遵守程序保障的历史。” 

       (2)“行政处罚听证主持人与本案调查人员的分离,可以保证 

听证过程是公正无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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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作出决定前,尤其是对行政相对方构 

成不利影响的决定,听取行政相对方的意见,这是行政相对方最为基 

本的程序性权利” 

      听取意见虽然费点事,有损效率的实现,但无论什么样的过程, 

都应保证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听取意见的程序,也许会有助于决定 

的准确,但即使该程序对结果没有任何作用,都必须遵循之;以是否 

有助于决定的准确来看待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很可能导致行政官员 

以此为根据判断是否采用这一步骤,这是危险的。 

       【程序本身需要体现哪些价值?】 

       (1)形式上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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