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新31号文: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不得不关-第4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关注17。三项预提费用可以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二条允许三项预提费用在预提时依法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税的机械性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关注18。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关注19。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关注20。新旧政策衔接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九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该规定意味着纳税企业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必须按照新办法操作。我们提醒纳税企业将有关08年度的汇算清缴适度推迟到各地将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转发以后,以便于了解各地对计税毛利率的具体水平、季度预缴多计算的计税毛利调整的一些更细致的规定。

何道成解释房地产新31号文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会计准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已经确定了销售货物收入实现的条件,这里强调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目的是什么?是否意味着只要开发产品完工,不管会计上是否结转收入,也不管是否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都要按照实际结转收入、成本?)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只要符合产品完工的三个条件之一,不论会计上是否符合收入实现条件,是否计算出实际利润,计算所得税时就应该按照实际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条  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这里的发票指的是什么,包括企业开出的加盖本企业公章的其他票据吗?代收费用在什么时点确认为收入,成本如何计算?)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包括企业开出的各种收据,只要以企业名义收款就要纳入收入;什么时候付出,再作扣除。  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按照以上规定确认的收入,是否全部要结转实际成本和实际利润?后面讲的预售收入指的是什么?)
(按照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收入应包含一部分预收帐款。既然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预售收入”仍按照预计毛利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在这里还将它明确为收入用意是什么?在国税函'2006'31号文件中,以下几种销售方式只适用于销售完工产品,现在适用于销售未完工产品吗?)


总局所得税司二处,何处长回答:从企业所得税的角度,不存在预收帐款的概念,只要签订了《销售合同》、《预售合同》并收取款项,全部确认为收入。能够确认实际利润的,按实际利润确认企业所得额,不能确认实际利润的,按预毛利计利确认所得额。但是与会计上的收入是有区别的。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3 2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