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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3篇-论不同国家中财富的不同发展-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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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论罗马帝国崩溃后农业在欧洲旧状态下所受到的阻抑
  自日耳曼民族和塞西亚民族侵扰罗马帝国西部以来,欧洲起了一个大变革,跟着这个大变革发生的是,欧洲扰攘了好几百年。野蛮民族对原居民的掠夺和迫害,中断了城乡间的贸易。城市都成了荒墟,乡村亦无人耕作。在罗马帝国统治时很富裕的西欧,一变而为极贫乏,极野蛮。在接连不断的扰攘中,那些民族的头子,占有或篡夺了这些国家的大部分土地。有人耕作的土地虽然不多,但要找一块没有所有主的土地,却不可能。一切土地都被吞并了;其中大部分是被少数大地主所吞并。
  最初吞并荒地的危害虽很大,但有可能只不过是暂时的危害。这些土地本可通过继承或分割,把它们拆小。但长男承继法,使大土地不能因承继而拆小;限嗣继承法又使大土地不能因分割而拆小。
  如果我们把土地看作只是谋生求乐的手段,和动产一样,那末,按照自然承继法,当然会把土地象动产一样,分给家内所有的儿女。因为每一个儿女的生计,都为老父所同样关心。罗马人就是采行这种自然承继法。他们不分别长幼,不分别男女,只要是自己养的,就可以承继自己的土地。他们处分土地的方法,和我们现在处分动产的方法一样。不过,当土地被看作不单是谋生的手段,而是权力强弱所系的时候,就被认为以不分割而专归于一人比较适当。在那些不安靖的时候,大地主同时都是小贵族。他的佃户,便是他的隶属。他是他们的裁判官,是他们和平时节的立法者,亦是他们战争时节的领导人。他可任意进行战争,对邻国作战,有时对国王作战。在这种状态下,一个地产是否安全,其中居民有无保障,都取决于它的大小。把一个地产分拆,无异把它破坏,换言之,无异把它拆开来,使各部分都容易受强邻的侵蚀吞并。所以,适应着当时这种情况,在地产承继方面,长男承继法,慢慢(不是立即)盛行起来。为了同一理由,君主国通常亦由长男一人承继。虽然最初并不总是如此。为君主国的安全与权力计,国土宁可不加分裂、宁可在诸儿女中,选择一个人来单独承继。但选择谁呢,那样重要的一件事,当然要郑重规定一个普通规例,使选择不按个人资质好坏这个不大可靠的区别,而按某种明白的、无可争论的标准。在同一家庭的各儿女中,、除了性别与年龄,再没有其他无可争论的区别了。根据一般经验,男性比女性好,而在其他一切条件相等的场合,年长的比年幼的好。长男承继权,就这样成立了。而所谓直系继承,亦就从此发生了。
  一种法律在初成立时,都有环境上的需要,并且,使其合理的,亦只是这种环境。但事实上,往往产生这法律的环境已发生变化,而这法律却仍继续有效。今日欧洲,仅领有一亩地的小地主,其安全已无异于拥有千万亩地的大地主。产生长男承继权的环境大变了,长男承继仅却依然存在。由于在各种制度中,这法律是最宜于保持贵族尊严的,所以,今后会再行几百年也说不定。但事实上,除了这一点,长男承继权也就没有一点不违反大家庭的真实利益了。这权利,因为要使一个儿子富裕,就使其他儿子陷于穷困。
  限嗣继承法是长男继承法施行的自然结果。它的采行,旨在维护由长男继承法导引出来的直系继承,以及防止由于子孙不肖或遭逢不幸,一部分遗产在赠与、遗让或割让名义下旁落的危险。这种法律,罗马人是全不知道的。法国有几个法律家,虽然喜欢以今制附会罗马古制,实则,罗马人所谓预备继承人预定法和嘱托遗赠法,都与限嗣继承法迥不相同。
  在大土地财产仍为诸侯领地时,限嗣继承或许不是不合理的办法。象一些所谓君主国的根本法律一样,这个法律,可以使许许多多人不致因一人轻举妄动而受灾殃。但今日欧洲各国,大地产和小地产已同样受国法保护,所以,这种法律就变得再荒唐不过了。这种法律的制定,根据一种根本错误的假定:即对所有土地及其他一切所有物,人类的各代后裔,没有同等的权利,当代人的所有权,要受限制于五百年前祖宗的心意。在今日的欧洲,实行限嗣继承法的地方还很不少。在贵族血统仍是享受民事或军事荣誉的必要资格的地方,限嗣继承法尤牢不可破。限嗣继承法被贵族认为是保持充任大官爵的排外特权所必要的手段。这一阶级既夺得了一种超乎其同胞之上的不正当的利益,却又担心自己的贫乏会贻人讥笑,以为应当再享有另一种不正当的利益。据说,英国习惯法很厌恶世业世禄的制度,因而,和欧洲其他各君主国比较,世业世祿的制度在那里比较受限制。虽然在英格兰,世业世禄的制度也还未完全废除。据说,现在苏格兰,有五分之一以上(也许是三分之一以上)的土地,仍受着严格的限嗣继承法的支配。
  在这情况下,大面积的荒地不仅为少数豪族所兼并,而且永无再分散的可能。事实上,大地主又不常是大改良家。在产生这种制度的混乱时节,大地主的精力,几乎全部用来保护已有的领土,扩大自身对邻国的管辖权、支配权。他们实在没有余暇来开垦土地改良土地。后来和平了,法制的确立,秩序的安定,虽然使他们有余暇,但他们一般没有心思耕垦土地,并且常常没有必要的才力。如果他一身一家的费用,超过了或恰好相等于他的收入(这是极常有的现象),他就没有资本,可以投在这用途上。如果他是一个经济家,那末,他又通常感觉,与其用一年的节省未改良旧的地产,不如用来购买新的地产比较合算。改良土地,象各种商业计划一样,要获利润,不斤斤注意小节省小赢利是绝对不行的。但生在豪富人家的人,即使天生是好俭朴的,亦不大能够做到这一点。这种人的境遇,自然而然地使他更注意悦己的装饰,而不注意自己没有多大需要的利润。他自幼就养成了饰衣裳、盛车马、崇居室、丽陈设的嗜好。他已经养成了这种习惯。即在想改良土地时,这种习惯所涵养的心理仍会支配着他。他也许会把住宅附近的四五百亩土地大大装饰起来,花费比该地改良后所值大十倍的费用,终而发觉如果对他所有全部地产都照样改良下去,那就即使毫无其他嗜好,恐怕也会在没改良十分之一以前,就耗尽他所有的财产。现在,英格兰和苏格兰自封建的无政府状态以来,有些大地产,继续在少数人手里,至今没有改动。把这些大地产与邻近的小地产比较一下,你就不需其他论证而相信大地产是怎样不利于改良。
  如果从这样的大地主还不能希望得到一些对土地的改良,那末从那些占有的土地比他们少的人那里,就更无这种希望了。在欧洲旧状态下,耕者全是可任意退租的佃农。他们全是或几乎全是奴隶,不过他们的隶役,比古希腊罗马、甚至西印度殖民地的隶役和缓一些。他们与其说隶属于主人,无宁说是隶属于土地。因此,他们可以和土地一同出卖,但不能单独出卖。得到了主人的同意,他们还可以结婚。而且,主人没有权利把他们夫妇,卖给不同的人,从而拆散他们的姻缘。主人残害或杀害了奴隶,还要受处分,不过一般是小惩罚罢了。但是,奴隶不得蓄积财产。他们所获得的一切,都是主人的,主人可以随时取去。所以,奴隶所能进行的垦核和改良,实际上都是由主人进行,由主人负担费用的。种子、牲畜、农具,全是主人的。改良的利盆,亦是主人的。这种奴隶,除了日常维持生活的东西,什么也不能获得。所以,在这场合,正当地说,土地仍是由地主占有、由农奴耕作的。这种奴隶制度,在俄罗斯,在波兰,在匈牙利,在波希米亚,在摩拉维亚,在德意志其他部分,现在还存在。这种制度逐渐全然废除了的地方,不过欧洲西部及西南部而已。
  如果希望大地主进行大改良,已是很难,那末,当他们使用奴隶耕作的时候,要他们进行大改良就更是无望了。我相信,一切时代、一切国民的经验,都证明了一件事,即:奴隶劳动虽表面上看来只需维持他们生活的费用,但彻底通盘计算起来,其代价是任何劳动中最高的。一个不能获得一点财产的人,食必求其最多,作必望其最少,除此之外,什么也不关心。他的工作,够他维持生活就行了,你要从他身上多榨出一些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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