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犹太商道-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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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不反悔。若毁约,就是亵渎了上帝的神圣。   
  犹太人由于普遍重信守约,相互之间做生意时经常连合同也不需要。口头的允诺也有足够的约束力,因为“神听得见”。   
  犹太人信守合约几乎可以达到令人吃惊的地步。在做生意时,犹太人从来都是丝毫不让,分厘必赚,但若是在契约面前,他们纵使吃大亏也要绝对遵守。这对他们而言,是非常自然、毫不怀疑的事。   
  有一个犹太商人和雇工订了契约,规定雇工为商人工作,每周发一次工资,但工资不是现金,而是雇工从附近的一家商店里领取与工资等价的物品,然后由商店老板和犹太商人结账。   
  过了一周,雇工气呼呼地跑到商人跟前说:“商店老板说,不给现款就不能拿东西,所以,还是请你付给我们现款吧。”于是犹太商人给雇工现款。   
  过了一会,商店老板又跑来结账了,说:“你的雇工已经取走了这些东西,请付钱吧。”   
  犹太商人一听,给弄糊涂了,经过反复调查,确认是雇工从中做了手段。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付了商店老板的钱。因为惟有他同时向双方做了许诺,而商店老板和该雇工并没有雇用关系。既然有了约定,就要遵守。虽然吃了亏,也只能怪自己当时疏忽轻信了雇工。   
  犹太人从来都不毁约,但他们却常常在不改变契约的前提下,巧妙地变通契约,使其为自己所用。因为在犹太人看来,商场上的关键问题不在于道德不道德,而在于合法不合法。   
  然而,任何一项契约最后能否得到履行,行为可预见性最后能否实现,并不单纯取决于缔约的某一方的愿望,毁约所带来的损失和灾难性结果,始终像一个巨大的阴影笼罩在这些早期的立约者,尤其是那些常常居于被动地位的犹太人头上,恰如今日许多开办大公司的人对信誓旦旦的合同也心存疑虑、随时准备接受被骗上当的现实一样。   
  犹太商人从不毁约,甚至在同有毁约习惯的民族做生意时,也不毁约。反过来,对方即使尽了非同寻常的努力方得以履约,也得不到他们的特别称赞,因为履约本身始终是一件理所当然之事,既然犹太人一直履约,对方的履约又有什么特别之处呢?至于所付出的特别努力,那属于签约之前就应该考虑到的问题。   
  犹太人做生意都讲诚信,而且从不偷税漏税。犹太人有足够的聪明才智堂堂正正地赚钱,不必靠偷税漏税发财;犹太人有较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更高层次的宗教、道德价值观念,不屑于凭借偷税漏税发财。可恰恰就是这样一种由文化起源和历史遭遇培育成就的守法的价值观念、心理素质和行为习惯,使得犹太人在今日的法制世界中,又一次占据了优势。   
  而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叫合同,是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为维护各自利益而签订的在一定时限内必须履行的责任书,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犹太人的经商史,可以说是一部有关契约的签订和履行的历史。犹太人之所以成功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一旦签订了契约就一定执行,即使有再大的困难与风险也要自己承担。他们相信对方也一定会严格执行契约的规定,因为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不过是因为我们和上帝签订了契约。如果不履行契约,就意味着打破了神与人之间的约定,就会给人带来灾难,因为上帝会惩罚他们。    
  签订契约前可以谈判,可以讨价还价,也可以妥协退让,甚至可以不签约,这些都是我们的权利,但是一旦签订了就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而且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因此,在犹太人经商活动中,根本就不存在“可履行债务”这一说,如果某人不慎违约,犹太人对之将深恶痛绝,一定要严格追究责任,毫不客气地要求赔偿损失;对于不履行契约的犹太人,大家都会唾骂他,与其断绝关系,并最终将其逐出犹太商界。   
  信守契约的生命线   
  契约是衡量一个人道德品质的天平。   
  ——《塔木德》   
  犹太人由于特别重视契约,才有了良好声誉。信誉就是铁打的招牌,因为在他们看来,契约是他们存在的理由,如果不遵守契约就有灾难,因此,他们诚实地经商,不欺诈,遵守合同,因为诚实是最高的商法,平等的交易、公证的执行,可获得最多的实际利益。   
  《圣经》上记载了上帝耶和华和犹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上帝要犹太人作为自己的“特选之民”,犹太男人出生的第八天就要在父母的带领下做“割礼”(即将男子的包皮割去)作为上帝和犹太人之间契约的证明。耶和华要求犹太人历尽流浪之苦最后等待救世主弥撒亚的到来,到时候,所有的人都必将得到救赎。他将降下彩虹作为和犹太人签约的见证。他们深信:“我们的存在,就是履行和神签订的契约。”契约就是人存在的理由,没有和上帝的契约就不会有人类存在。因此,犹太人极为注重契约,认为契约是和耶和华签订的,是无比神圣的事情。   
  只要与犹太人做过生意的商人在这方面是深有体会的:   
  有一位日本商人和犹太商人签订了10 000箱蘑菇罐头合同,合同规定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在出货的时候,日本人却装了10 000箱150克的蘑菇罐头,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50%,但是犹太商人却拒绝收货。日本出口商无奈地表示,愿意超出合同的重量不收钱,但是犹太商人还是不同意,并要求赔偿,理由是违反了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最后几经谈判,出口商无可奈何,赔了犹太商人10多万美元,还要把货物另作处理。   
  这件事情传出后,各国的商人都开始“理解”犹太人的这一做法的用意。一位英国律师这样说:“从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惯例来讲,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很重要的条件,英国法把他称为要件。合同规定的商品规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却是150克,虽然重量增加了50克,但是卖方没有按规定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按国际惯例,犹太商人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提出索赔。”   
  “犹太商人购买这样规格的商品,是有着自己特定的商业目的的,包括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装运的150克罐头不适应市场消费习惯,那犹太商人是不会接受的。最简单的就是如果这次是150克的蘑菇罐头和100克的蘑菇罐头的价格一样,那么以后这位犹太商人的生意还怎么做?比如说,下一次他是继续按这个价格走,但是重量又回到了以前的100克,消费者会怎么看待?”另一位熟悉市场的人士这样分析。   
  “而且很可能发生的事情是,在一些进口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进口,申请许可证是100克的,而实际是150克那很容易遭到有关部门的质疑,被怀疑为有意逃避进口管理和关税,以少报多,是要受到罚款的处罚或者被追究责任的。   
  犹太人听了哈哈大笑:“我们可没有考虑这么多呀。”于是他们完全的懵了:怎么回事,不是这个原因还是什么原因呢?   
  还是一位犹太商人告诉了他们答案,原来犹太人特别地重视合同,一旦建立这种契约关系,就必须遵守。在他们的传统里,他们和上帝是有契约的,人之所以存在是与神签订了和约所致,犹太人被称为“契约之民”,他们把和约引进了生意,并且认为和约是生意的精髓,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谁若无缘无故毁约,就是对神的亵渎,轻慢和不尊敬神的人必遭到神的惩罚。犹太人极为注重合同,一切买卖都笃信合同,而他们自己也从来不敢毁约。谁不履行契约,就被认为违反了神意,犹太人是绝对不会容许这样的人存在的,他们一定会严格追查到底,不留任何情面。所以,日本人虽然多给了,但是仍然违背了合同,当然应该赔偿了。   
  犹太人一旦与你谈判成功,达成一致的意见,不管是口头的协议,还是文字的协议,他们都认为这是对神签订的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不论发生多大的困难,他们也不毁约,同样,也不管任何的借口和理由都必须严格的遵守。   
  谈判中,双方都要心向神明,诚意地表达他们的诺言,语意表达准确无误,不许有任何模棱两可的东西混匿其中。此后,双方必须严格地遵照执行,与神签订的合约决不可以不履行。   
  他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就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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