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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第6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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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的户口数量。这也是两税法后促使民户迁徙的一个原因。

两税法后大量民户离乡背井,流向“旧轻之乡”,进一步改变南北人口比例,还对唐后期社会生活带来巨大影响,使得国家编户大为减少,浮寄客户大量增多。这不仅有社会现实客观因素的存在,还有地方长吏的主观因素。前者很容易理解,后者则有点匪夷所思。

两税法后,大量编民转为浮寄客户,并且不编入户籍,地方长吏隐瞒户口。饶有趣味的是,地方长吏这种行为竟被时人视为德政加以颂扬,且这种情况在两税法后十分普遍。各州长吏隐瞒户口之事,并非个别地区,亦非一时的现象。

穆宗长庆年间(821…824年)韦处厚指出:“今所在户口,都不申明实数”。他解释说:“兵兴以来,垂二十载(按:系指贞元十五年朝廷讨吴元济一事,至长庆年间,已有20年),百姓粗能支济,免至流离者,实赖所存浮户相倚两税得充。纵遇水旱虫霜,亦得相全相补。若搜索悉尽,立至流亡。”

由此可知,各州长吏将外来的浮寄客户隐瞒起来,目的是如遇灾害,土户无力负担赋税时,就可以从浮寄客户身上征收一些钱物,以分担土户过重的负担,度过难关。前揭越州贞元十年应进的绫榖中途散失,长吏准备“请新来客户续补前数”就属此类。这也就是被当时人视其为德政的原因了。两税法后的民户迁徙还直接造成浮寄客户从事工业者日益增多。自两税法以后,有众多南人北上,北人南下,“移民”、“侨寄”。这些人在京畿、广陵、扬州等繁华都市,从事工商业活动,活跃了唐后期的社会经济。

如果说安史之乱,后浮寄客户从事工商业,还是星罗棋布地散在各地,那么,两税法后,他们就成帮结伙地集中在一些繁华都市。在盩厔县,他们竟然“多于县人十九”;而扬州的侨寄工商侵街衢造屋,以致妨碍了扬州城的交通!由此可知两税法后浮寄客户较前大为增多。不言而喻,他们是两税法后大量外徙民户的一部分。

总的来说,在中国长达数千年的封建社会,有三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税制改革,即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和清代的“摊丁入亩”。其中两税法是最具开创性的一次变革,明清赋税变革只是在其基础上对落后税制的完善和补充而已。

尽管两税法在实施中并没有减轻人民的赋税负担,甚至不能使人民安定生活,但是它的出现打破了自西周以来传统的财政思想,实现了从“丁身税制”到“舍丁税地”的巨大转变,开创了一个新的税制时代。

两税法中体现的“量出制入”,“便利”,“公平”的财政原则不仅在当时,而且在现在也有重大的意义,成为以后各理财家进行财税改革所追求的目标。西方经济学也仅仅是到了1766年亚当·斯密才明确地提出了财政史上的四大原则:“公平,便利,确定,经济”,至于“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中体现的财税预算思想也具有独创性,超越了西方1000多年。两税法的实行是土地兼并改变土地占有状况在赋役制度上的反映,也体现出当时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唐以后的封建社会经济演变,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一历史趋势前进。

总之,两税法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中国赋税制度和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正因为如此,两税法在实行后的800年里,一直是封建国家赋税制度稳固的基础。

第214章 秦王之尊(卅五)

“我欲废除丁税。”

这句话出自天下任何人口中,无疑都只能是一句笑话,但出现在此时的李曜口中,那就不是笑话,而是惊雷。

何知浅先是错愕,继而大喜:“丁税若可废除,右相遂成万家生佛,高功大德,万世无量!”

黄崇嘏本来还颇有看戏般的惬意,此刻也是脸色一变:“丁税若废,虽是善政,然则中枢宁不缺钱?”

王宗范本已被李曜的博学震得失魂落魄,此时也猛然一惊,忽然想起一件事,惊道:“难道右相治下,工税、商税已经足抵丁税之数了?”

李曜看了他们的反应,哈哈大笑:“丁税之废,某筹划数载,备下方案没有十套,也有八套。你等自然不知,某为何对丁税这般痛恨……其实非但丁税,实际上与丁税类似的盐税,也在本相意欲废除之列。”

盐税一出口,几乎直接将三人惊得下巴脱臼!大唐盐税之重,在李曜主政之前,约占朝廷岁入六成!若废丁税盐税,朝廷以后就全指望大唐钱庄借钱度日了吗?

黄崇嘏倒抽一口冷气,试探着问:“右相这是要行税制变法之举?”

李曜点头,沉声道:“苛政猛于虎!税制不改,天下永无宁日。尤其如今战乱频仍已久,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再不清理、变更,百姓如何生存?本相既为宰辅,当记汉时曲逆献侯'无风注:指陈平。'之言:‘宰相者,上佐天子,理阴阳,顺四时,下遂万物之宜,外镇抚四夷诸侯,内亲附百姓,使卿大夫各得任其职也’。而今国困民疲,若再行苛政,如竭泽而渔,岂得长治久安?实非圣王之道。我宰辅天下,论宗旨者,为民执政;论手段者,减税去役。”

何知浅心悦诚服,诚心赞道:“右相胸怀,知浅今日始知,千年之役,一朝敢废!某虽无德无才,然右相若有驱策,敢不应命?”

黄崇嘏心中也是一阵激荡,恨不得也表个态度,忽然想道:“所谓观其言、查其行,李右相这话说得诚然极好,但他究竟是否这般去做,还须去关中看了才知。”当下便只是再赞几句,并未如何知浅那般,恨不得掏心掏肺。

倒是王宗范长叹一声:“右相所言,若无虚拖之意,蜀国之败,恐怕只在数年之间。”说罢一脸怅然。

李曜笑了笑,却没对这句略微涉及作战的话置评半句。倒是王宗范自己顿了顿,又问道:“只是某实在想不明白,中枢若不收丁税,则将两税法置于何地?”

其实丁税这个称呼,在后世更习惯于称呼为“人头税”。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十分复杂,就课税对象而言,有对人税、对田税、对物税等等。人头税,顾名思义,就是以人为课税对象的税收。其中既包括对有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人丁税)和没有或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课税(如对儿童、老人、病残之人的课税),也包括对男人的课税和对女人的课税;既包括对人所征课的货币税(如口赋、算赋、人丁钱捐之属),又包括对人征收的徭役(如兵役、力役,以及代役金);既包括对人的直接课税(即直接以人口为计税对象的税收),又包括对人的间接课税(如盐税,虽不直接征之于人,但人离开盐就无法生存,从这种意义上说,盐税实际上是变相的人头税。而当国家将盐、茶、酒按人口摊派时,则此时的盐、茶、酒税就更成为变相的人头税了,这也是李曜刚才提出废除丁税的同时也要废除盐税的原因。)等等。

中国历史上的人头税起源于何时?就李曜所知,最早的文字记载,似乎是见诸于甲骨文中的“役”,此外,《尚书。周书。牧誓》中有“役”的记载:“弗迓克奔,以役西土。”意即不要遏止他们投奔(到我们的队伍中来),以便帮助我们(进攻商朝)。不过这里的“役”有帮助之意,还不能说是“人头税”。

《诗经》中有“君子于役”篇:“君子于役,不知其期。曷至哉?鸡栖于埘。日之夕矣,羊牛下来。君子于役,如之何勿思!君子于役,不日不月。曷其有佸?鸡栖于桀。日之夕矣,羊牛下括。君子于役,苟无饥渴?”这里所说的“役”却是实实在在的徭役。

《周礼》记载,“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无职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时征其赋。”即宅地不树桑麻者要课以里布,有地不耕者要征收屋粟,不耕不织、游手好闲的人要按夫、家征税。“夫征”应指丁夫之税,“家征”应指出士徒车辇,给徭役。这里的“夫、家之征”则无疑属于“人头税”范畴。

据《周礼·地官·司徒》“均人”载,城郭地区20岁、身高须达7尺,至60岁,鄙野地区年15岁、身高须达6尺,至65岁的夫男,均属征调对象。国中贵者、贤者、能者、服公事者及疾者免役。至于每年出徭役的时间,据说:“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旬用三日焉;中年,则公旬用二日焉;无年,则公旬用一日焉;凶札,则无力政。”这里“公旬”应理解为“平均一年”,就是说一年均征役,丰年3日,中年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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