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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第68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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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银差范围日广。派役时一般以丁粮资产的厚薄即户等的高低为依据。户等高的充重役,户等低的充轻役。均徭的编审,一般与里甲编审的时间相同,即十年编审一次,也有五年、三年或二年编审一次者。杂泛之役,或称杂差,即无一定名目,临时编签的徭役。一般包括三类内容:兴修水利,如治水、修渠、筑坝等;为中央政府充工役,如修城、建筑宫室、运粮、修边防工事等;为地方政府充杂役,如斫薪、抬柴、喂马等等。

明中后期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人头税又一次发生重大变革,即将各类差徭全部按土地摊入地亩,合并征收,但丁银和田赋并没有完全合并,只是丁银不再以丁计课,而是以田计课。直到清实行摊丁入亩制度,丁银才彻底并入地亩,至此人头税在理论上被废除。但在实践中,拉夫派差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如北洋政府时期兵差就是对劳动力征收的力役、实物或货币。

由此可见人头税的改革是经过很长时间发展变化才最终废除的,而李曜现在却要“秒废”,时间跨度约莫八百年,能不能做到?有没有这种社会基础?

实际上人头税自产生伊始就陷入了一个遭人唾骂的怪圈,四千多年来,几乎骂不绝耳。但自封建社会建立以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又无一不运用人头税作为财政的挹注。

无论别人怎么看怎么做,至少李曜觉得,从本质上说,人头税是对人民的财力、物力和人力的一种掠夺或剥削,是贫苦百姓的一种沉重的财政负担。不过这种说法过于笼统,也过于简单,作为曾经的“党员干部”,他觉得还是应该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其进行社会价值的评估,才好就事论事,“简政放权”。

对于国家而言,人丁税主要具备两个积极意义:一是财政意义,二是起到调节控制人口的作用。

人丁税的财政意义即是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在贫富分化不甚严重的封建社会前期,税收适宜以人丁税为主。其原因在前文中已作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而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兼并的加剧导致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自唐代后期起,人丁税的优势逐渐丧失,越发成为官府的额外敛财手段和对广大下层民众的苛扰,必然结果是走向没落直至消亡。

人丁税的另一个作用是调节控制人口,这乃是其他税种所无法匹及的。其中首先体现在控制人口数量上。增加人丁税的税额,就是加重纳税人与其家属的负担;向一个尚未成年的儿童或少年征课人丁税,则意味着其家长将增添一份负担。对于封建时代多数经济本不宽裕的农户而言,因而不得不在准备增添丁口时考虑这一因素。(下文南宋生子不举的事例是一个极端的例证。)在当时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下,生产能力和科技水平制约了人们开垦荒地的规模和粮食布帛的产量,物质条件的有限和人口增长的无序间往往构成尖锐的矛盾。如若这样的矛盾光靠自然力来予以调节,则必然显现出滞后性和残酷性,因而需要人类自身加以充分预见并着手协调。而人丁税恰恰在客观上起到了限制人口激增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减轻与延缓了人口与物质条件间矛盾的激化,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反过来,减免人丁税就意味着鼓励人口增长。

自清圣祖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政策后,二百多年里,全国人口从不足一亿激增至突破四亿大关,人口普查的阻力大大减弱固然是一个因素,取消人丁税的作用更是不言而喻的。(汉惠帝时通过向未婚女子征收相当常人五倍的人头税,以推动人口增长,虽采用的方法不同,其作用是相同的。)其次体现在控制人口流动上。人丁税一方面可以起到控制职业流动的作用。汉代对商贾加倍征收算赋,便有着贬抑商人,抑制弃农经商的意图——重农抑商在早期封建社会可保障农业劳动力,稳定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人丁税也有着控制人口地域流动的效果。上文中已提到,征收人丁税以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为前提,而户籍制度的存在,即是将人口固定于一定土地之上,限制人口任意流动,以保证税赋得以顺利征收。一般说来,历史上征收人丁税时期的户籍制度较其他时期而言更为完善,可见人丁税与户籍制度完全是相辅相成的。

当然,任何事物均有正反两面性,人丁税也不例外。其导致的两大问题是虚报户籍、隐蔽人口的产生和遗弃婴儿的现象。既然人丁税是依照户籍征收的,因而总有不少百姓在户籍登记时虚报年龄,诈老诈小,或者干脆逃避户口登记,以求减轻或免去人丁税负担。这样一来不仅给人丁税税收带来损失,还必然影响到国家的其他赋税收入及徭役、兵役的征发,也不利于国家的人口管理。针对这一情况,历代统治者往往投入大量人工财力来仔细清查人口,核实人丁身份,并制订严厉的法律,对脱户漏口、隐瞒不实的当事人及负有责任的基层头目依法惩处。大规模的清查工作固然取得了相当的实效(注5),但其花费的成本也相当高,对百姓的日常生产生活也造成不小的影响。而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贫富差距的扩大,破产的农民越来越多,他们或投充地主豪强成为佃农,或离开故乡沦为逃户,人丁税的征收就变得越发不现实了。

遗弃婴儿是人丁税的另一消极作用。东汉末年税赋繁重,“产子一岁则出口钱,民多不举产。”(《零陵先贤传》)在南宋时期的农村,则出现了“生子不举”的现象,即生了孩子多不养育而将其溺死或遗弃。这种做法既与传统的“多子多福”观念相悖逆,也为当时的法律所不容,但“生子不举”却成了南方各地民间相当普遍的自发行为,其原因何在?推其缘由,恐怕南宋朝廷征敛身丁钱乃是导致这一行为的重要因素。南宋时代自始至终身丁钱的税额都堪称重负,史载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两浙身丁钱额,岁为绢二十四万匹,绵一百万两,钱二十万缗,是政府一笔相当可观的收入。不少地方因田税不足,赖身丁钱以补常赋,往往尚未成丁,甚至十二三岁便开始征收。贫苦农民不堪重负,在无法逃避户口清查,又无法避孕的情况下便采用“生子不举”这一最野蛮、最原始的办法。我们发现,“生子不举”最严重的地区,恰恰是“身丁钱”负担最重的地区。(注6)“生子不举”是人丁税负面作用的极端事例,极大影响了当时人口的繁衍,对社会的经济、思想、道德各方面为害甚大。

至于李曜为何要取消人头税,是因为从很大程度上来说,他并不担心“人口爆炸”,他对于今后大唐江山巩固之后的制度有一个很系统的设想,其中正有不少,需要足够的人口才能实现。因此他在考虑如何才能快速繁衍人口的时候,首先想到的就是清朝时的“摊丁入亩”。

李曜从不认为康熙、乾隆等皇帝算什么“大帝”,但他对康熙、雍正朝的“摊丁入亩”政策被称为“良法美政,归于大同而无业贫民永沐”并无异议,这一制度作为中国田赋制度改革的典范而载入史册,在李曜看来也是实至名归。故各种文献如清三通、清会典等都有记载,对其大加赞扬。它在中国历次赋税改革的实践中,的确有着划时代的地位。

但再好的政策,如果对应的社会情况不同,实施出来的效果就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李曜是希望通过变法让大唐巩固、富强,但绝非想做第二个王莽,变法失败、死于非命。

然而摊丁入亩为何被他认为可行,以至于已经开始着手准备“废除丁税”甚至盐税了?比较一下就有答案。

首先,从其实施的历史背景来看,“摊丁入亩”政策萌发于“一条鞭法”之中,普及于雍正初年的全国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继续和发展。这次税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内容是将过去的丁役银、人头税合并到田税银里,一起征收。早在明代中期,由于官府对徭役的横征暴敛,再加之自然灾伤,使得农民大量逃亡,从而造成多达万石税粮(相当于全国税粮的十分之一的遗荒田的产量)的损失。向称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抛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华府、台州府所属各县,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机顿减。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到嘉靖年间,国内各地形成了所谓“客户多,主户少,流窜人口遍地”的局面,使得官方屡屡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难兴的困难。在此形势逼迫下,赋役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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