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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唐再续-第6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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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推行新政的又一项重大改革。

不过一体缴税、不享受特权本身,就是李曜这个法律系出身之人的一贯态度,他对雍正的这个措施,只是关注了一下对于那些对抗之人的处理办法。实际上他更关注的是雍正帝在实施士民一体当差制度的过程中,采取的一些加强对绅衿管理的措施。这些措施主要表现在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严厉打击绅衿的不法活动上。

严禁绅衿包揽钱粮和抗粮是限制绅衿特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绅衿包揽钱粮由来已久,他们替政府向本宗族、本乡山民征收钱粮,与官吏勾结,非法多征和私吞,同时又将宗族、姻亲的田产挂在名下,借免役权获得免役,从中渔取利润。有些胆大的绅衿,还抗欠他们自身应该交纳的丁赋。雍正帝定出惩罚事例:凡贡生、监生、生员包揽钱粮而有拖欠的,不管多少,一律革去功名;拖欠至八十两的,以贪赃或枉法论处,并照所纳之数,追罚一半入官;百姓听人揽纳,照不应重律(所谓“不应重律”,就是“不应为”律中之重者。清代对于“州县自理”的案件,给以州县地方官的最大刑罚权限就是“笞杖”。《大清律例》规定:“凡不应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它主要应用在讨债、追租、回赎等“户婚田土”一类场合)治罪。如直隶东光知县郑三才奏称,该县“地棍绅衿把持包揽挟制官府,拖累平民,弊端种种”,雍正帝便以这种办法为依据,命严行查处。

雍正四年,贡生张鹏生把别人的钱粮揽在自己的纳粮薄上拒不交纳,雍正帝下旨责打四十大板,枷号三十日,发遣到黑龙江。五年,甘肃阶州出现了绅衿集体抗粮的事,护理巡抚印务的钟保,以署理知州陈舜裔激变士民之罪,题请革职。雍正帝未准,而说陈舜裔“催办国课,并非私派苦累民间。若因此将伊革职,则实心办事之人必退缩不前,而无赖生事之人皆以挟制官长为得计矣”。从事件本身来看,阶州署理知州陈舜裔认真执行朝廷法令,催逼绅衿钱粮,地方绅衿却因为私利群起闹事,若以激变士民为由惩治陈舜裔,无疑是对冥顽绅衿的妥协,将更不利于钱粮的催征。钟保对利害关系认识不足,雍正帝却是非常明白的。雍正帝因钟保糊涂,不能坚持朝廷立场,而责备他“沽名邀誉”,不要他办理此事,指示特派主审官严加审讯抗粮绅衿。湖广地区也不断发生士民抗粮事件,安陆县武生董建勋连年不交钱粮,当地将他革去功名,予以拘禁。

山东绅衿更是蛮横,他们抗粮积习成风,甚至还引以为荣,曾流传着一句“不欠钱粮,不成好汉”的俗语。雍正九年,山东上报的举人、监生、秀才、贡生因欠粮税要罢革的就有1497人之多。

江苏绅衿积欠也很厉害。江苏巡抚张楷向雍正帝报告说:从康熙五十一年到雍正元年的12年间,江苏全省积欠的赋银就达到881万两,接近江苏三年的赋银总数!雍正帝得知这件事后,十分恼怒,他认为这是江苏省吏治腐败、民风颓丧透顶的表现,于是下定决心,要对江苏的士俗民风进行严厉整顿。雍正帝特派户部侍郎王玑、刑部侍郎彭维新,带领众多的候补州县官分赴江苏各地进行清查。这些官员们到地方上任以后,强令欠户务必要在短期之内还清多年所有积欠,还清的就在门口用红笔写明“清查”二字,不能还清的一律投入监牢,直到还清为止。

在这种政策下,江苏省人心惶惶,监牢里人满为患,全省上下一片混乱。当然,这并不是雍正帝想要看到的,他的本意是收回积欠,充盈国库,他所采取的手段是杀鸡给猴看。此时,他觉得自己的目的已经达到,于是就网开一面,下令暂时停征积欠,因为当前最重要的是稳定民心。

经过三年的调查发现,自康熙五十年至雍正四年之间,江苏一共欠税1010万两,其中,官贪民欠大约各占一半。雍正帝下令,属于贪官积欠的,务必在10年之内还清,如果是民间欠交的,顺延在20年内还清。同时,雍正帝吸取了清查亏空的教训,要求属于官吏侵蚀的,只追究其个人责任,不得牵连其他人。

绅衿弄法,虐待佃户,也是一种不良的社会风气。雍正帝对此也是深恶痛绝。雍正二年,广西生员陈为翰踢死佃农何壮深后,陈为翰故意抵赖,声称是佃农先动手打的他。雍正帝知道这件事后,当即指出:佃户必定不敢动手打生员,陈为翰必定是劣绅,并命令巡抚李绂详细调查这件事。随后,雍正帝又批示说:读书人或地方绅衿如果仗势倚财,随便杀人,等于知法犯法,不应按一般失手伤人案处理,而应从严治罪。但刑部的法律中却找不到这个条文,原来的规定与雍正帝的批示正好是相反的。雍正帝就让九卿重新议定出关于读书人“欺凌百姓”及欺凌佃户如何从重治罪的法律条文。

条文出台后,雍正帝发现,这一做法,虽然维护了贫民百姓的合法权益,但由于这一法令中存在的片面性,导致了个别百姓借此要挟绅衿的不法现象。于是,雍正帝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条款,即:一、凡不法绅衿,私置板棍,擅责佃户,勘实后,乡绅照违制律议处,监衿吏员革去衣顶职衔,照律治罪。二、凡地方官容忍不行查究,经上司题参,照循庇例议处;失于觉察,照例罚俸一年。三、凡绅衿如将佃户妇女占为婢妾,皆革去衣顶职衔,按律治罪。地方官循纵肆虐者,照溺职例革职。不能详查者,照不行查出例罚俸一年。该管上司循纵不行揭参,照不揭报劣员例议处。四、对于奸顽佃户,拖欠租课欺慢田主者,照例责罪,所欠之租照数追给田主。五、秀才、监生若擅责佃户,除革去功名外,还要给予八十杖重责的处罚。雍正帝的以上举措,意在说明佃农的法律地位同绅衿是平等的。

为了加强对绅衿的管理,雍正帝重新修订并完善了相关的法律,对于违犯律法的绅衿毫不留情,纠正了绅衿的不良品行作风,保护了平民的利益,缓和了阶级矛盾。让李曜觉得尤为难得的是,雍正帝对贪官的查处,贯彻于他的整个执政历程中,并非虎头蛇尾。虽然李曜对于清朝一贯甚无好感,但清朝毕竟是中国最后一个君主制帝国王朝,其所采用的一些政策,对于目前大唐的一些施政,还是颇有借鉴意义。

具体到税制改革上,实际李曜是打算以税制改革为切入点或者说突破口,打破很多“封建传统”,说得直白一点,就是打破那种“人分贵贱”的特权主义思想。

当初在就读某校法律系的大学生涯中,李曜其实从未详细去记什么法律条款,法律系学生所学的,主要是各个不同法系的法律思想、法理等,而他记得最清楚的,就是三点:一,三权分立;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公权制约、私权自由(无风注:即对于执政、执法者,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普通民众,法无禁止即自由。)。

什么是法律的精神?它是抽象而具体的公平正义,它是体现和实现公平正义的现存的所有的一切。怎样去实现公平正义?国家公权力以及公权力的掌握者(朝廷、政府)正是为此而存在,一切政府和政府权力存在的合法性不仅仅来自于公民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担当。

假如一个国家的朝廷或政府以公开的方式反对此一原则或是对公开的不公正熟视无睹,那么这样的政府就是不正义的、就是不称职的,它已经成为本质上的“不合法政权”。因为它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同时也是人类世代的追求,那就是公平正义。

《新儒论》的问世,是李曜扭转大唐思想界主流的第一步棋,接下来的税制改革则是计划中的第二步棋。而他之所以干冒天下之大不韪,不惜“与中枢群臣、地方豪强从此决裂”,正是因为在他心中深深的认识到,只有法治思想真正深入人心、扎根灵魂,很多丑恶现象才会在不知不觉中失去生长的土壤,逐渐远离人类而去。

之前王宗范的震惊、何知浅的狂喜乃至黄崇嘏的担忧,李曜都看在眼中,他主导朝政时日已经不短,并不是不清楚如此改革的难度有多大,放在后世,这已经连“改革深水区”都无法形容,这根本就是改革的地雷阵、万丈深渊!

然而在他心中,时刻响起的,是后世那位同样身为“首相”的老人在当选时铿锵有力的宣言:“不管前面是地雷阵,还是万丈深渊,我都将勇往直前,义无反顾,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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