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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人文读本 夏中义-第2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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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的境界网”
                          。


  这些年来在“文化”“文明”之类话题下产生了太多的混乱。从 80 年代的“反传统”
          、
到 90 年代的“弘扬传统”,让人头晕目眩。从几十种乃至上百种“文化”定义,到“文化
是个筐,什么都能装”的噱语,从堂而皇之的“原典精神”,到商业化运作的无数“文化节”,
以及“烟文化”“酒文化”“鬼文化”乃至“厕所文化”等等,使不少人士对“文化”概念
       、    、
的滥用屡有批评,提出“慎言文化”“泛文化等于无文化”
                、         ,以及不要“在文化的脂肪上搔
痒”等等。
  然而在我看来,“文化”话题如今最大的困惑还不在于语义范围的模糊,而在于论述逻
辑的混乱。思想与科学的历程中不乏这样的例子:范围不很精确的概念未必不能形成新知,
但逻辑的混乱则只能把人搞糊涂。多少话语泡沫与“假问题”都起因于概念上的逻辑陷阱。
  举例而言,如今国人似乎已经公认妇女缠小脚为中国“文化”中的糟粕。然而倘若追问;
缠足究竟有什么不好?据说是“摧残妇女身心健康”。
  但辜鸿铭以昔日西方妇女的束腰陋习同样危害健康来辩解,不也好象有几分道理么?近
日看到一则报导,说是今日西方女性时髦的隆乳术副作用甚大,无论是早期的石蜡注射,还
是后来的硅胶、盐水袋法,后遗症发生率都颇高,甚至有造成死亡的案例。我不禁想到了辜
老夫子,他如果看到这则报导,一定会更加振振有辞了。
  的确,缠足与隆乳都是以人工夸张女性性特征来增加“魅力”的“整形手术”,而且后
者对健康的危害并不小于前者。那么人们有什么理由在两者中分高下呢?
  老实说,在这种问题上我很愿意支持“文化保守主义者”。本人喜欢吃中餐,不喜欢吃
西餐;喜欢律诗绝句与古风,不喜欢洋人的“楼梯诗”;……如果雷锋叔叔与巴顿将军搞竞
选,我也定会投那老做好事的雷叔叔一票,而不会去选那凶巴巴的老军头。但转念一想,咱
们还是远离那缠足时代为好,哪怕那“文化”再可爱。其实道理很简单:隆乳在今日西方是
一种个人自愿行为,而过去中国的缠足(与西方中世纪的“贞操带”等陋习一样)则是他人
强制施行的。正是也仅仅是由于这一点,如今即使在中国,强迫妇女缠足也不为法制所容这
决不仅仅是个审美“文化”问题;而即使在西方,强制他人隆乳也是犯罪行为,同时那里假
如有人喜欢给自己缠足,别人也许会视为怪异,但谁也无权干涉,因为这是她的权利!
  问题的实质就在这里:缠足与隆乳作为一种个人审美选择,它是“文化”之别,没什么
优劣可比,更不能以一种“文化”强加于另一种文化的认同者,就象当年西方殖民者强迫土
著人信基督教,或者清初满族入关后强迫汉人“留发不留头”那样。但是,强迫还是自愿,
是否尊重一个人为或不为某事的权利,则是有无人权之别,当然有优劣的普世标准来加以比
较。改强迫之制为自愿之制,无论在哪种“文化”中都应当受称赞,应当视为可喜的进步。
传统的缠足之所以被今人唾弃,固然也有时尚“文化”变迁的含义,但根本的原因还在于缠
足的强制性危害了人权,体现了人类(不仅是中国人)野蛮时代的黑暗。废止缠足与其说是
“文化”的改变,毋宁说是人权的进步。离开了这一点,废止缠足本身就谈不上有什么“进
步”意义。我们知道明清时代我国南方许多地区对妇女的压迫并不表现为缠足,而是表现为
役使妇女从事比男人更重的体力劳动。因此不仅不提倡、甚至是禁止下层妇女缠足的。“奴
婢俱赤足行市中,下等之家女子缠足则诟厉之,以为良贱之别。”这样的“放足”当然不是
什么妇女解放政策。
  清初满族统治者在强迫汉族男子剃发留辫的同时也曾强迫汉人妇女放足,当时规定:若
女子违法缠足,其父为官者要撤职查办,兵民之家要处以杖刑 40 大板,再加流放充军。并
且实行保甲连坐,若有缠足而十家长不能稽察,也要打 40 大板,外加枷号一月。甚至该管
督抚以下各级文官有疏忽失察者,也要交吏兵二部议处。
  然而汉人对此进行了坚决抵制,毕竟上述处罚还不像“留发不留头”,人们还顶得住。
于是到康熙六年,清廷终于不得不解除缠足之禁。这就是后人戏称汉族对满族“男降女不降”
的由来。然而今天看来,汉人坚持缠足固然不再那么值得自豪,满族统治者的强迫放足当然
也与自由无关,而的的确确是一种文化压迫。可见缠足与否(或者隆乳与否)是一回事,强
迫还是自由又是一回事。前者事关“文化”,而后者事关人权。这不仅是价值判断,而且也
是形式逻辑判断。 《文化决定论的贫困》
        在          一书中我曾提到一种悖论:设若某甲性喜吃米饭、
喝老白干,某乙性喜吃面包、喝威士忌,我们就说二人各自属于一种“文化”,如果有一人
群 A 都象某甲那样饮食,另一人群 B 都象某乙那样饮食,我们就名之曰文化 A 和文化 B。
但如果某一人群 C 实行饮食自由之制(即其成员可以自由选择吃米饭或面包等等)
                                     ,而另一
人群 D 则厉行饮食管制,只许吃某一种食品(许食面包而禁米饭,或者相反),那么这两者
是否也构成了不同的“文化”
            (姑且称之为文化 C 与文化 D)呢?显然这两种文化划分是互
悖的:在前一种划分里分属两种“文化”的人,在后一种划分里完全可以同属一种文化:吃
米饭者与吃面包者都属于后一划分中的文化 C;反过来说,前一种划分里同属于一种“文化”
的人,在后一种划分中也会分属两种“文化”比方说同为吃米饭者,如果他并不禁止别人吃
面包,那他就属于文化 C,如果他禁止,则属于文化 D;更滑稽的是:在前一种划分的意义
上提倡文化宽容、文化多元或文化相对论,就意味着在后一划分意义上只能认同“文化 C”
而不能容忍“文化 D”,即在这一划分中“文化宽容”之类命题是无意义的。而如果在后一
划分中主张文化宽容(即认可文化 D 的不宽容原则)或文化相对(肯定 D 与 C 各有价值,
不可比优劣),那在前一划分中的宽容、相对云云就全成了废话。为了使“文化讨论”有意
义,在逻辑上就必须排除后一种划分。这与讨论者的价值偏好无关。
  你可以喜欢饮食管制,你可以说这种“制度”很好,或者说这种“规定”很好,但不能
说这种“文化”很好,否则就没法跟你对话了。
  因此“文化定义”尽可以千奇百怪,但都必须以承认价值主体(个体)的选择权为逻辑
前提。即它只能意味着“我喜欢如何”,而不能意味着“我被要求如何”
                               。
  我喜欢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是文化之别,但我被要求吃米饭和你喜欢吃面包,就决不
是文化之别。喜欢缠足和喜欢隆乳,是文化之别,但强迫别人缠足和自己喜欢隆乳,就决不
是文化之别。基督教、伊斯兰教和儒教是文化之别,但信仰自由和异端审判决不是文化之别。
喜欢拥戴大贤大德和喜欢拥戴大智大能,是文化之别,但统治者的权力是否来源于被统治者
的授予(即来源于后者的喜欢) 就决不是文化之别。
              ,         而只要不违反这一逻辑,
                                  “我喜欢如何”
的现实边界模糊一些也无妨。有人对如今滥用“文化”一词很反感,如什么烟文化、酒文化
乃至厕所文化等,但我以为在这方面不妨宽容些,承认不承认“烟文化”
                               “酒文化”,无非关
系到文化讨论是雅一点还是俗一点,上纲上线一点还是鸡毛蒜皮一点,但如果把自由、人权
之类概念都弄到“文化讨论”里(象如今一些“后殖民文化”讨论者那样),那就把“文化
讨论”弄成全无起码逻辑可言的一堆废话了。比方说,我们讲满清入关后强迫汉人剃发易服
是一种文化压迫,现在如果有人说,假如清朝当时不强迫汉人剃发易服那就是一种更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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