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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斗在晚明-第3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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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费,民弗能堪。世宗登极,乃酌减之。隆庆六年,后府采纳艰苦,改属兵部武库司。万历中,岁计柴价银三十万两,中官得自徵比诸商,酷刑悉索,而人以惜薪司为陷阱云。

    采木之役,自成祖缮治北京宫殿始。永乐四年遣尚书宋礼如四川,侍郎古朴如江西,师逵、金纯如湖广,副都御史刘观如浙江,佥都御史史仲成如山西。礼言有数大木,一夕自浮大谷达於江。天子以为神,名其山曰神木山,遣官祠祭。

    十年复命礼采木四川。仁宗立,已其役。宣德元年修南京天地山川坛殿宇,复命侍郎黄宗载、吴廷用采木湖广。未几,因旱灾已之。寻复采大木湖广,而谕工部酌省,未几复罢。其他处亦时采时罢。弘治时,发内帑修清宁宫,停四川采木。

    正德时,采木湖广、川、贵,命侍郎刘丙督运。太监刘养劾其不中梁栋,责丙陈状,工部尚书李夺俸。嘉靖元年革神木千户所及卫卒。二十年,宗庙灾,遣工部侍郎潘鉴、副都御史戴金於湖广、四川采办大木。二十六年复遣工部侍郎刘伯跃采於川、湖、贵州,湖广一省费至三百三十九万馀两。又遣官核诸处遣留大木。郡县有司,以迟误大工逮治褫黜非一,并河州县尤苦之。万历中,三殿工兴,采楠杉诸木於湖广、四川、贵州,费银九百三十馀万两,徵诸民间,较嘉靖年费更倍。而采鹰平条桥诸木於南直、浙江者,商人逋直至二十五万。科臣劾督运官迟延侵冒,不报。虚糜乾没,公私交困焉。

    广东珠池,率数十年一采。宣宗时,有请令中官采东莞珠池者,系之狱。英宗始使中官监守,天顺间尝一采之。至弘治十二年,岁久珠老,得最多,费银万馀,获珠二万八千两,遂罢监守中官。正德九年又采,嘉靖五年又采,珠小而嫩,亦甚少。八年复诏采,两广巡抚林富言:“五年采珠之役,死者五十馀人,而得珠仅八十两,天下谓以人易珠。恐今日虽以人易珠,亦不可得。”给事中王希文言:“雷、廉珠池,祖宗设官监守,不过防民争夺。正德间,逆竖用事,传奉采取,流毒海滨。陛下御极,革珠池少监,未久旋复。驱无辜之民,蹈不测之险,以求不可必得之物,而责以难足之数,非圣政所宜有。”皆不听。隆庆六年诏云南进宝石二万块,广东采珠八千两。神宗立,停罢。既而以太后进奉,诸王、皇子、公主册立、分封、婚礼,令岁办金珠宝石。复遣中官李敬、李凤广东采珠五千一百馀两。给事中包见捷力谏,不纳。至三十二年始停采。四十一年,以指挥倪英言,复开。

    明制,两京织染,内外皆置局。内局以应上供,外局以备公用。南京有神帛堂、供应机房,苏、杭等府亦各有织染局,岁造有定数。

    洪武时,置四川、山西诸行省,浙江绍兴织染局。又置蓝靛所於仪直、**,种青蓝以供染事。未几悉罢。又罢天下有司岁织缎匹。有赏赉,给以绢帛,於后湖置局织造。永乐中,复设歙县织染局。令陕西织造驼。正统时,置泉州织造局。天顺四年遣中官往苏、松、杭、嘉、湖五府,於常额外,增造彩缎七千匹。

    工部侍郎翁世资请减之,下锦衣狱,谪衡州知府。增造坐派於此始。孝宗初立,停免苏、杭、嘉、湖、应天织造。其后复设,乃给中官盐引,鬻於淮以供费。

    正德元年,尚衣监言:“内库所贮诸色丝、纱罗、织金、闪色,蟒龙、斗牛、飞鱼、麒麟、狮子通袖、膝,并胸背斗牛、飞仙、天鹿,俱天顺间所织,钦赏已尽。乞令应天、苏、杭诸府依式织造。”帝可之。乃造万七千馀匹。盖成、弘时,颁赐甚谨。自刘瑾用事,幸陈乞渐广,有未束发而冒章服者,滥赏日增。中官乞盐引、关钞无已,监督织造,威劫官吏。至世宗时,其祸未讫。即位未几,即令中官监织於南京、苏、杭、陕西。穆宗登极,诏撤中官,已而复遣。

    万历七年,苏、松水灾,给事中顾九思等请取回织造内臣,帝不听。大学士张居正力陈年饥民疲,不堪催督,乃许之。未几复遣中官。居正卒,添织渐多。

    苏、杭、松、嘉、湖五府岁造之外,又令浙江、福建,常、镇、徽、宁、扬、广德诸府州分造,增万馀匹。陕西织造羊绒七万四千有奇,南直、浙江丝、纱罗、绫、绢帛,山西潞,皆视旧制加丈尺。二三年间,费至百万,取给户、工二部,搜括库藏,扣留军国之需。部臣科臣屡争,皆不听。末年,复令税监兼司,奸弊日滋矣。

    明初设南北织染局,南京供应机房,各省直岁造供用,苏、杭织造,间行间止。自万历中,频数派造,岁至十五万匹,相沿日久,遂以为常。陕西织造绒袍,弘、正间偶行,嘉、隆时复遣,亦遂沿为常例。

    烧造之事,在外临清砖厂,京师琉璃、黑窑沧厂,皆造砖瓦,以供营缮。

    宣宗始遣中官张善之饶州,造奉先殿几筵龙凤文白瓷祭器,磁州造赵府祭器。逾年,善以罪诛,罢其役。正统元年,浮梁民进瓷器五万馀,偿以钞。禁私造黄、紫、红、绿、青、蓝、白地青花诸瓷器,违者罪死。宫殿告成,命造九龙九凤膳案诸器,既又造青龙白地花缸。王振以为有璺,遣锦衣指挥杖提督官,敕中官往督更造。成化间,遣中官之浮梁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最多且久,费不赀。孝宗初,撤回中官,寻复遣,弘治十五年复撤。正德末复遣。

    自弘治以来,烧造未完者三十馀万器。嘉靖初,遣中官督之。给事中陈皋谟言其大为民害,请罢之。帝不听。十六年新作七陵祭器。三十七年遣官之江西,造内殿醮坛瓷器三万,后添设饶州通判,专管御器厂烧造。是时营建最繁,近京及苏州皆有砖厂。隆庆时,诏江西烧造瓷器十馀万。万历十九年命造十五万九千,既而复增八万,至三十八年未毕工。自后役亦渐寝。

    国家经费,莫大於禄饷。洪武九年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亲王,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丝三百匹,纱、罗各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花千斤,皆岁支。马料草,月支五十匹。其缎匹,岁给匠料,付王府自造。靖江王,米二万石,钞万贯,馀物半亲王,马料草二十匹。

    公主未受封者,丝、纱、罗各十匹,绢、冬夏布各三十匹,绵二百两;已受封,赐庄田一所,岁收粮千五百石,钞二千贯。亲王子未受封,视公主;女未受封者半之。子已受封郡王,米六千石,钞二千八百贯,锦十匹,丝五十匹,纱、罗减丝之半,绢、冬夏布各百匹,绵五百两,盐五十引,茶三百斤,马料草十匹。

    女已受封及已嫁,米千石,钞千四百贯,其缎匹於所在亲王国造给。皇太子之次嫡子并庶子,既封郡王,必俟出阁然后岁赐,与亲王子已封郡王者同。女俟及嫁,与亲王女已嫁者同。凡亲王世子,与已封郡王同,郡王嫡长子袭封郡王者,半始封郡王。女已封县主及已嫁者,米五百石,钞五百贯,馀物半亲王女已受封者。

    郡王诸子年十五,各赐田六十顷,除租税为永业,其所生子世守之,后乃令止给禄米。

    二十八年诏以官吏军士俸给弥广,量减诸王岁给,以资军国之用。乃更定亲王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以二百石递减,辅国中尉、奉国中尉以百石递减,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王及仪宾八百石,县主、郡君及仪宾以二百石递减,县君、乡君及仪宾以百石递减。自后为永制。

    仁宗即位,增减诸王岁禄,非常典也。时郑、越、襄、荆、淮、滕、梁七王未之藩,令暂给米岁三千石,遂为例。正统十二年定王府禄米,将军自赐名受封日为始,县主、仪宾自出成婚日为始,於附近州县秋粮内拨给。景泰七年定郡王将军以下禄米,出在前,受封在后,以受封日为始;受封在前,出在后,以出日为始。

    宗室有罪革爵者曰庶人。英宗初,颇给以粮。嘉靖中,月支米六石。万历中减至二石或一石。

    初,太祖大封宗藩,令世世皆食岁禄,不授职任事,亲亲之谊甚厚。然天潢日繁,而民赋有限。其始禄米尽支本色,既而本钞兼支。有中半者,有本多於折者,其则不同。厥后势不能给,而冒滥转益多。奸弊百出,不可究诘。自弘治间,礼部尚书倪岳即条请节减,以宽民力。嘉靖四十一年,御史林润言:“天下之事,极弊而大可虑者,莫甚於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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