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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精神生活·意志-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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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正义”的问题,也就是说,值得拥有这种永恒生命的问题,具有一种全新的、与人有关的重要性。


《精神生活·思维》 第二章使徒保罗和意志无能(2) 

    关于人生的和个人的不朽问题也出现在福音书中,所有的福音书都是在公元1世纪的最后三十余年里撰写的。耶稣经常被人问起:“我该做什么才可以承受永生?”(例如,《路加福音》10:25),但耶稣似乎没有传授复活的道理。他反而说,如果人们按他的教诲去做——“这样去做吧”或“听我的话”——“神的国就在你们心里”(例如,《路加福音》17:21)或者“神的国临到你们了”(《马太福音》12:28)。即使有人进一步要求他回答,他的回答也是相同的:就像你们所知道的那样全成法律,以及“变卖你所有的一切,分给穷人”(《路加福音》18:22)。耶稣的教诲包含在这个“以及”里,把众所周知的和被人接受的法律推到了内在的极端。这就是当他说“我不是来废除法律,而是来全成法律”(《马太福音》5:17)时他所表达的意思。因此,不要“爱你的邻舍”,而要“爱你的仇敌”;“有人打你这边的脸,连那边的脸也由他打”;“有人夺你的外衣,连里衣也由他拿去”。总之,“你们愿意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对待人”(《路加福音》6:27—31)——显然,这就是“爱你的邻舍如同爱你自己”的最完美版本。    
    保罗显然意识到,在拿撒勒的耶稣的说教中,全成法律的古老命令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他可能也突然认识到法律的唯一真正全成就在于此,然后发现法律的全成在人的能力范围之外:从而导致“我愿意但我不能”,尽管耶稣本人似乎从来没有告诉他的门徒说,他们做不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因此,在耶稣那里,有一种对精神生活的全新强调。他没有像一千年之后的埃克哈特那样走得很远,断言只要有做的意愿就足以“做到永生”,因为“在上帝面前,根据我的能力行事的意志和实际所为是同一回事”。耶稣还强调,“你不可起贪心”,在十诫中,只有一条与精神生活有关,并在这方面指出:“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8)同样,埃克哈特认为,一个人有杀人的念头,但实际上没有杀人,他犯下的罪行并不少于他已经杀死整个人类的罪行。 《埃克哈特大师著作》,551页。    
    也许,耶稣把虚伪当做法利赛人的罪恶的教诲和他对表面现象的怀疑具有更大的意义:“为什么看见你兄弟眼中有刺,却不想看见自己眼中有木梁?”(《路加福音》6:41)。 “他们好穿长衣游行,喜欢有人在街市上向他们问安”(《路加福音》20:46),由此提出了法律界人士都熟悉的一个问题。问题是不管你做得如何好,向其他人或你自己展示的这个事实本身就是值得自己怀疑的。Hans Jonas:《奥古斯丁和保罗的自由问题》(Augustin und das paulinische Freiheitsproblem),第二版,哥廷根,1965年;尤其参见附录III,以“关于保罗的《罗马书》第七章的哲学沉思”(Philosophical Meditation on the Seventh Chapter of Pauls Epistle to the Romans)为标题发表于《我们宗教史的未来》(The Future of Our Religious Past),James M。 Robinson编,伦敦,纽约,1971年,333—350页。 耶稣了解这一点,“不要叫左手知道右手所做的”(《马太福音》6:3),也就是说,在生活中,应该隐瞒,甚至对自己隐瞒,不打扰就是善,“除了上帝一位之外,没有人是善的”(《路加福音》18:19)。但是,当为善和做善人已经成为战胜死亡和做到永生的必要条件时,这种珍贵的隐瞒几乎不能保持。


《精神生活·思维》 第二章使徒保罗和意志无能(3) 

    因此,当我们讨论保罗的时候,重点完全从行为转到信仰,从生活在现象世界中的外表人(他本身是现象之一,因而可能受制于假象和错觉)转到人的内心世界,按照定义,内心世界从来不显现,只能被同样从来不显现的一位上帝察看到。这位上帝的行为方式是不可理解的。在外邦人看来,上帝的主要特征是他的不可见性;在保罗看来,最不可理解的东西是“在没有法律之前,罪已经在世上了;但如果没有法律,罪也不算罪”(《罗马书》5:13),因此,这是完全可能的:“本来不追求正义的外邦人反而得到了正义……而追求法律的正义的以色列人反而得不到法律的正义。”(《罗马书》9:30—31)法律不可能被全成,全成法律的意志引发了另一种意志——罪恶的意志,一种意志始终伴随着另一种意志——这就是保罗在《罗马书》中讨论的问题。    
    确实,保罗不是用两种意志,而是用两种法律来讨论这个问题的。精神的法律使他发现“在其内心深处”的上帝的法律,而他的“同类”的法律则告诉他在其内心深处所憎恨的东西。法律本身被理解为要求别人服从的一个主人的声音;法律的戒律要求和希望一种服从的意志行动,一种表示同意的“我愿意”(Iwill)。旧的法律说:你应该做;新的法律说:你应该愿意。对要求自愿服从的命令的体验导致意志的发现,内在于这种体验中的意志是古代人——希腊人、罗马人和希伯来人——没有认识到的一种奇妙的自由,也就是说,人有了这样的一种能力,就能无视必然性和强制性,能说“是”或“不”,对实际存在的东西,包括人自己的自我和自己的存在,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这种能力能决定人将做什么。    
    但是,这种能力本质上具有一种奇特的矛盾。它是通过一个不仅仅说“你应该”——例如,当精神对身体下命令的时候,正如奥古斯丁后来所说的,身体好像不假思索立即服从——而且也说“你应该愿意”的命令实现的,这已经意味着:不管我实际上可能做什么,我都能回答“我愿意”或“我不愿意”。“你应该”的命令,使我面临在我愿意和我不愿意之间,从宗教方面说,也就是在服从和不服从之间的选择。(我们记得,不服从后来被当做死罪,而服从是基督教道德的基础,“所有德性中的德性”[埃克哈特],顺便说一句,与清贫的仁爱不同,这种德性几乎不是来自拿撒勒的耶稣的说教和传道。)如果意志不选择说“不”,那么它就不再是一种意志;如果“你应该”的命令没有在我心中唤起一种相反意志,用保罗的话来说,如果“罪”不是住在“我里面”(《罗马书》7:20),那么我就根本不需要一种意志。    
    我在前面提到心理活动的自反性:cogito me cogitare(我思我思),volo me velle(我愿我愿)(在三种心理活动中,连自反性最少的判断也反省本身的活动)。我们将在后面看到,判断的自反性低于意愿的我的自反性;重要的是,每一个“我愿意”都源于向往自由的天生倾向,也就是说,源于自由的人对服从某人命令的天生反感。意志始终自己针对自己;当命令说“你应该”的时候,意志就回答,命令说的是“你应该愿意”——而不是不假思索地立即服从命令。这就是内心冲突产生的时候,因为被唤起的相反意志有一种类似命令的作用。因此,“凡以法律为本的,都被诅咒”(《加拉太书》3:10)的推理不仅仅是“我愿意和我能”,而且也在于“我愿意”不可避免地将遇到“我不愿意”,因此,即使法律被遵守和全成,也仍然有这种内在的抵抗。    
    在“我愿意”和“我不愿意”之间的斗争中,结果可能仅仅取决于行动——如果法律不再起作用,那么意志就是无助的。因为冲突是在velle(愿意)和nolle(不愿意)之间,所以劝说就不像在理性和欲望之间的旧冲突中那样起作用。因为现象本身,即“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反去作”(《罗马书》7:19),并不是新的。在奥维德那里,我们差不多发现了同样的说法:“我看到更好的东西,我赞同它;我却追随更坏的东西。”奥维德:《变形记》(Metamorphoses),第七卷,II。 20—21:“Video meliora proboque; / deteriora sequor”。 这也许就是欧里庇得斯的《美狄亚》中的著名段落(1078—1080行)所体现的:“我确实知道我想作恶;但是,比我的愿望(b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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