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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一号案-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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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的刑警队员一天也没中断过。 
  在重点哨位布同守候的同时,指挥部还安排了武装机动车辆在这一地区巡游,以备在突然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增援。 
  这样长的时间、花费这样大的警力进行布控,在北京的刑侦史上还从来没有过。 
  北京市公安局的决心非常大,打现行,不动摇。张良基局长、阮增义副局长始终坚持这一条:只要案件未被侦破,这条措施就要持续下去,不惜一切代价,也要保卫子弟兵的安全。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一线的民警不畏艰苦,不怕困难,默默无闻地做着守卫工作。他们知道这是侦破“3·31”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他们也抱着一个坚定的信念:等待的时间越长,犯罪分子再次出现的机率就越大。 
  第二项重点工作,查子弹。 
  子弹,始终是一个谜。 
  犯罪分子的步枪有来源,但发射的子弹却没有来源。 
  换句话说,犯罪分子在抢枪之前,就存有充足的子弹,或者有获取子弹的办法和渠道。 
  从几起案件现场所提取的弹壳、弹头上看,犯罪分子所使用的步机弹批号相同,弹底标识都是75—81。这说明他获取子弹的途径比较单一。 
  ——那么,调查子弹来源,应该是发现犯罪分子的重要途径。 
  为此,他们展开了大量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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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项工作中,专案组得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力支持。他们查访了兵器部,一批批地查找该批号子弹的生产日期和配备区域。终于查清了这批子弹的来龙去脉。这批子弹生产于文革后期,由河南某兵工厂制造,主要配备给南京军区和兰州军区。南京军区所配备的这批子弹没有下发到部队;而兰州军区的这批子弹主要分发给新疆的阿克苏、吐鲁番、石河子、奎屯等地区。 
  这是本案件第一次涉及到新疆。 
  专案组立即派人到新疆了解子弹管理情况,但因子弹数量过大,分布面广,且下发时间长——无法进一步划定核查范围。 
  第三项重点工作,是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地区和落脚点。 
  面包车司机是几起案件中最重要的目击证人。因此专案组十分重视对他与犯罪嫌疑人短暂接触过程的挖掘工作。 
  其中,卓有成效的是对犯罪嫌疑人口音的确定。 
  专案组请来语言专家,把面包车司机与犯罪嫌疑人的对话拆开揉碎反复进行分析。双方在车上只说了几句话,一共27个字。其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是犯罪嫌疑人所说的“木板儿”这一句。专家们反复推敲后认定,对方所操的是北京地方话而不是普通话。这有重大意义,由此可确定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北京市人,而不是外地人。 
  4起案件的前3起均发生在北京石景山地区。专案组对首发案件十分重视。这是因为犯罪嫌疑人在首发案件中,流露的“自然情况”最多,粉饰的东西最少。而在继发案件中,他会不断进行某种“修补”。因此,一般认为,首发案件最能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情况。 
  首案发生在高并电厂,从犯罪嫌疑人对电厂情况的熟悉程度看,其居住地应该距电厂不远。 
  犯罪嫌疑人在“4·07”作案后返回,中途拦截蓝面包车,要去的地方是模式口337路汽车总站,经过专家分析论证,337汽车站应该是他的返回方向。 
  此外,337路汽车总站距高井电厂不远。 
  基于种种分析,专案组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及居住地在石景山区之内(另一起案件发生在丰台西部,距石景山区并不远,而且交通方便),其中“重中之重”,应该在337路汽车总站附近。 
  专案组明确了侦查范围,决定在337路汽车总站周围5公里范围内,挨门逐户,进行地毯式排查。 
  这三项措施应该说对现场人证物证的利用上是合理的,在分析上是充分的,一线的侦察员在普查过程中,做了大量的细致工作——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工作,把337路汽车总站周围地区像蓖头发似的蓖了几遍,并没摸出有价值的侦查线索。 
  由此,“3·31”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披上了越来越浓郁的神秘色彩。 
  传闻中他被描绘成能够飞檐走壁,作案时忽来忽去,遇事反应之快,动作之迅速,逃匿之巧妙,均非常人所能想象。 
  又一说法,对方枪法神奇,与警方遭遇时,子弹仿佛长了眼睛,凡拿枪的都被击中手腕,凡追击者都被打伤腿,而且弹无虚发。 
  虽然事实与传闻有很大的差别,但对方枪法精湛这是无庸置疑的。“4·08”现场在场的人都能证实,对方拉开车门就射击,根本就没有瞄准的时间。对方操枪规范,边打边退携枪跳跃的姿态像受过专门训练。双方是遭遇战,他能迅速作出反应,主动出击,抢先击倒我方,然后迅速逃匿。这一切做得有条不紊,就像事先策划好的一样。未经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是难于做到的。特别是他的射击水平,包括射击的准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包括他对运动中射击种种技巧的把握,都达到了很高的水准。 
  现场勘查和现场访查都在昭示着一个方向,使你在判断上形成一个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的递进式四重推理: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 
  案犯可能是复员军人中的特种兵; 
  案犯可能是特种兵中的特等射手; 
  案犯可能是符合上述条件的参加过越战的人员。 
  这使我们的侦破工作兜了一个大圈,直到最后,你也不能完全排除它。这是由现场的特点决定的,现场特征就是这样的一个导向,否则你将无法解释——所有另外的解释反而都是不科学的。 
  通过对4起案件所获的线索综合分析,专案组对犯罪分子作出了如下刻画: 
  犯罪分子身高在1.74米以上,年龄30—40岁之间,身体健壮,北京市人,住地(落脚点)在石景山区模式口337公共汽车总站附近,有参军史或者服刑史,有接触军事武器的经历。单独作案,目标是袭击军人哨兵,手段残忍,手中有一支“五六”式半自动步枪。  
 
 第三章
  一、一个幽灵,回到北京 
  时间倒推至1996年3月12日,当白宝山回到北京的时候,他觉得天上的太阳格外灿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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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的身上带着“释放证书”,盖着朱红的印章—— 
  白宝山,39岁,北京市人,原籍河北省徐水县,因抢劫、盗窃罪,1983年9月9日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现裁定释放。 
  签发单位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新安监狱。 
  签发日期:1996年3月7日。 
  不能说白宝山一回到北京就想犯罪,就想抢劫武器去杀人——就像打开了潘多拉魔盒,一个罪恶的幽灵被打开枷锁,释放出来,从此开始了他的新一轮犯罪史——事情并不是这样的。 
  两年后的1998年3月,当白宝山站在法庭上做他的最后陈述时说:“我出来并没想重新犯罪,我给自己设计了两条道路,如果我能够正常地生活下去,我就不再犯罪;如果不能,我就去抢。” 
  我们没有理由怀疑他讲的全是假话。 
  下午,白宝山携着笨重的行李,一身绿军服——那是在石河子军人服务社购买的,风尘仆仆回到他住过的老屋。北辛安的两间平房。 
  昔日的情景已不复存在。 
  这里本来是他和妻子及一对双胞胎儿女共同生活的家。他被判刑后,妻子已跟他离婚,带着两个孩子改嫁他人。 
  但老房依旧,屋子里似乎还残留着当年的温暖的气息。 
  白宝山离开时,大弟还没结婚。现在大弟、弟媳和他们的女儿住在这里。 
  白宝山推开房门,大弟和弟妹还没下班,屋里只有10岁的侄女在写作业。他与侄女从未见过面。女孩用一种陌生的目光注视着他,大眼睛里充满了好奇。 
  白宝山叫出侄女儿的小名——他是从大弟的来信中得知的,并做了自我介绍。 
  他没在大弟家久留,仍背着他的行李,让侄女带领,找到父母近年搬的新居——北京模式口居民区的一处单元房。 
  见面是尴尬的,这一点白宝山早有预料。气氛沉闷,母亲难过了,背过身去抹一阵眼泪。继父询问了一些路上的情况。没人提监狱,没人提服刑的事,可一家人还是很快就陷入了沉默。 
  晚上大弟和弟妹下班回来,得到消息立刻赶到父母家,全家人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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