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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文选-第18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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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军用产品所用的特殊原材料,地方政府要求调用的时候,也必须取得中央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企业所生产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如果生产数量超过了国家计划规定数量,超过计划的部分,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成,自行支配使用,但是原定的品种计划不能改变。中央各部所属企业的超过计划的产品,除了中央指定的少数企业和少数产品品种以外,地方政府也可以按照中央批准的比例分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中央各部所属机械制造企业超额生产时,为了避免盲目增产,其超额生产的品种,如果属于国家经济委员会统一分配或者在部管范围内的,需要得到中央各有关机械工业部门的同意。

  三、原来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现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归地方所得,百分之八十归中央所得。

  凡是属于第二机械工业部(注「第二机械工业部——是当时国务院设立的一个部。最初是一九五二年八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的。一九五八年二月,第二机械工业部与第一机械工业部、电机制造工业部合并,设立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九八二年五月,第一机械工业部、农业机械部、国家仪器仪表工业总局、国家机械设备成套总局合并,设立机械工业部。——第90页。」)、邮电部、铁道部、对外贸易部外销部分和民航局等部门的企业和大型矿山、大型冶金、大型化工、大型煤矿、大电力网、石油采炼、大型机器和电机的制造等企业以及长江、沿海跨省经营的航运企业,地方政府不参与利润分成;除此以外,所有仍旧属于中央各部管理的其他企业,例如纺织企业,地方政府也可以分得全部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所有地方政府参与利润分成的企业,上述规定的二八分成的比例,三年不变。

  凡是属于原来由地方管理的企业,其全部利润,仍旧归地方政府所得。

  四、在人事管理方面,增加地方的管理权限。凡是属于中央各部下放给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在人事管理方面,都按照地方企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仍归中央各部管辖的企业的所有干部,在不削弱主要厂矿领导力量的条件下,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但是,国务院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要求调动的时候,应该报请国务院批准。各主管工业部门管理范围的干部,地方调动的时候,应该同主管部门协商。在调动干部尤其是调动高级技术人员的时候,应该注意干部原来的专业,照顾到某些干部在他的工作岗位上要有一定期间的稳定性。

  中央各部所属的企业和分驻各地的管理机构,有关编制定员工作,应该受当地人民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 适当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企业内部的管理权限

  一、在计划管理方面减少指令性的指标,扩大企业主管人员对计划管理的职责。

  在生产计划方面,原来由国务院规定的非经国务院批准不得改变的指令性的指标共有十二个,即: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年底工人到达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现在把国务院指令性的指标减为四个,即:(一)主要产品产量,(二)职工总数,(三)工资总额,(四)利润。其余八个指标,在一般情况下,都作为非指令性的指标。这些非指令性的指标,在下达计划和上报计划的时候,仍旧和四个指令性指标一样,全部列入计划,作为计算根据,但是,企业在执行中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对于非指令性指标的修改以后的方案,应该报告有关部、局备案。

  除了国务院规定的四个指令性的指标以外,各工业部可以根据企业的特殊需要,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新种类产品试制、重要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等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当地需要,对自己所属企业增加个别指令性的指标,例如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平衡的某种产品的产量。

  在基本建设计划方面,国务院一九五七年规定的指令性指标是四个,即:(一)总投资额,(二)限额以上项目(注「限额以上项目——指在基本建设项目中,不论新建、改建或恢复,全部投资等于或大于国家规定限额的建设单位。这类建设单位的设计任务书由中央审批。小于限额的,称为限额以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由地方审批。这是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及其以后的一段时间,国家分级分类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方法。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国家对各类工业基本建设单位的投资限额规定如下:钢铁工业和汽车、拖拉机、船舶、机车车辆等制造工业的投资限额为一千万元,有色金属、化学和水泥等工业的投资限额为六百万元,煤炭、石油和纺织等工业的投资限额为五百万元,橡胶、造纸、制糖、卷烟和医药等工业的投资限额为四百万元,等等,限额以上项目,一般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第92页。」),(三)动用生产能力,(四)建筑安装工作量。今后仍旧按照这四个指令性指标执行。建筑安装部门的劳动工资指标,仍旧按照过去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的使用,在保证完成上述指令性指标的条件下,在国务院核定的地方投资总额以内,可以对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等等方面进行调剂。

  国家计划只规定年度计划。关于季度、月度计划,哪些企业应该由主管的部、局规定,哪些企业应该由企业自行制定,都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简化计划编制程序。由现行的两次下达、两次上报的编制过程改为两次下达、一次上报,就是先由上而下的颁发控制数字,然后由下而上的编制计划草案,最后由上而下的下达计划。年度计划力求在上年十一月份大致确定,计划下达以后,一般不再修改。坚决精简现行表报。

  二、国家和企业实行利润分成,改进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的利润,由国家和企业实行全额分成。分成的基数根据各工业部门第一个五年计划(注「第一个五年计划——是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七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简称。这一计划,从一九五一年开始准备,经过五次编制,到一九五五年七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这是一个成功的计划,执行的结果是,到一九五六年,基本上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到一九五七年,计划规定的各项建设任务也胜利实现,许多指标超额完成,这就为国家工业化打下了初步基础,同时人民生活也得到了很大改善。——第49、78、93、107、113、162、192、208、286、340、366页。」)期间领取的四项费用(技术组织措施费用、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劳动保护费用、零星购置费用),加上企业奖励基金,再加上百分之四十的超计划利润,把各部所领取的这三笔收入与工业部门在同一时期所实现的全部上缴利润,以部为单位,分别算出比例。例如各工业部所领取的三笔收入各占该工业部上缴利润的百分之几,就把这个比例分别作为各工业部的固定分成比例。以后年度预算中,国家不再拨付四项费用和企业奖励基金,所有这些费用,统由利润固定分成中解决。分成比例确定以后,三年不变。每年根据实现的利润,计算分成数额。各工业部对于所属企业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各个不同的分成比例,实现国家和企业在利润方面的分成。但是,各工业部可以在自己直属各企业的全部分成所得中,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间调剂之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工业管理部门也可以在它直属企业(包括中央下放企业)所得的利润分成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当地各企业间调剂之用。

  国防企业中新种类产品试制费用,以及其他企业的特殊重要的新种类产品的试制费用,如果超过本企业负担能力,由主管部门另行拨付。

  因为公私合营企业过去对四项费用、企业奖励基金、超计划利润分成等等没有像国营企业那样的规定,而且公私合营企业中以中小企业为多,因此在实行企业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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