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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7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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挚与诸侯之臣同,则吊服亦同也。天子孤与卿同六命,又亦名为卿,诸侯孤虽四命,与卿异,及其聘之介数,与卿降君二等等同,则孤吊服皆与卿同也。天子三公与王子母弟得称诸侯,其吊服亦与畿外诸侯同三衰也。凡吊服直云素弁环绖,不言带,或有解云有绖无带。但吊服既著衰,首有绖,不可著吉时之大带,吉时之大带既有采矣。麻既不加于采,采可得加於凶服乎?明不可也。案此经注服緦之绖带,则三衰绖带同有可知。其以三衰所用,皆是朋友,故知凡吊皆有带矣。首言环绖,则其带未必如环,但亦五分去一为带,纠之矣,其吊服除之。案《杂记》云:“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举乐。”是知未吉,则凡吊服亦当依气节而除,并与緦麻同三月除之矣。为士虽比殡不举乐,其服亦当既葬除矣。
 
  君之所为兄弟服,室老降一等。公士大夫之君。 
  '疏'○注“公士”至“之君”。○释曰:天子诸侯绝期,今言为兄弟服,明是公士大夫之君。於旁亲降一等者,室老家相降一等,不言士,士邑宰远臣,不从服。若然,室老似正君近臣,故从君所服也。
 
  夫之所为兄弟服,妻降一等。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不为后,如邦人。 
  '疏'○释曰:妻从夫服其族亲,即上经夫之诸祖父母,见於《緦麻章》。夫之世叔见於《大功章》,夫之昆弟之子不降嫂叔,又无服。今言从夫降一等,记其不见者,当是夫之从母之类乎?云“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者,以其与尊者为一体,既不得服所出母,是以母党皆不服之,不言兄弟而显尊亲之名者。雷氏云:“为父后者服其本族。”若言兄弟,恐本族亦无服,故汎著其尊亲之号,以别於族人也。
 
  宗子孤为殇,大功衰、小功衰皆三月。亲则月筭如邦人。言孤,有不孤者。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不孤,谓父有废疾,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也。孤为殇,长殇、中殇大功衰,下殇小功衰,皆如殇服而三月,谓与宗子绝属者也。亲,谓在五属之内。筭,数也。月数如邦人者,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长殇,大功衰九月,中殇,大功衰七月,下殇,小功衰五月。有大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大功衰九月。其长殇、中殇,大功衰五月;下殇,小功衰三月。有小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三月。卒哭,受以小功衰五月。其殇与绝属者同。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 
  '疏'注“言孤”至“者同”。○释曰:宗子,谓继别为大宗,百世不迁,收族者也。云“孤为殇”者,谓无父未冠而死者也。云“大功衰、小功衰”者,以其成人齐衰,故长殇、中殇皆在大功衰,下殇在小功衰也。云“皆三月”者,以其衰虽降月,本三月法,一时不可更服,故还依本三月也。云“亲则月筭如邦人”者,上三月者,是绝属者,若在五属之内亲者,月数当依本亲为限,故云如邦人也。注云“言孤有不孤”者,郑以记文云孤,明对不孤者,故《曲礼》注云:“是谓宗子不孤。”彼不孤对此孤也。云“不孤则族人不为殇服服之也”者,以父在,犹如周之道有適子无適孙,以其父在,为適子则不为適孙服,同於庶孙,明此本无服,父在亦不为之服殇可知也。云“不孤谓父有废疾”者,案《丧服小记》云:“適妇不为舅后者,则姑为之小功。”注云:“谓夫有废疾他故,若死而无子,不受重者。”是子不孤。谓父有废疾不立,其子代父主宗事。云“若年七十而老,子代主宗事”者,案《曲礼》云:“七十曰老,而传。”注云:“传家事任子孙。”是谓宗子不孤,是父年七十,子代主宗事者。云“与宗子有期之亲者,成人服之齐衰期”者,谓宗子亲昆弟及伯叔昆弟之子,姑姊妹在室之等皆是也。自大功亲以下,尽小功亲以上,成人月数虽依本皆服齐衰者,以其绝属者,犹齐衰三月。明亲者无问大功、小功、緦麻,皆齐衰者也。既皆齐衰,故三月既葬,受服乃始受以大功、小功、齐衰也。至於小功亲已下,殇与绝属者同者,以其成人小功五月,殇即入三月,是以与绝属者同皆大功衰、小功衰三月,故与绝属者同也。云“有緦麻之亲者,成人及殇皆与绝属者同”者,以其绝属者为宗子齐衰三月,緦麻亲亦三月,是以成人及殇死皆与绝属者同也。
 
  改葬,緦。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也。言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服緦者,臣为君也,子为父也,妻为夫也。必服緦者,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緦三月而除之。 
  '疏'注“谓坟”至“除之”。○释曰:云“谓坟墓以他故崩坏,将亡失尸柩者也”者,郑解改葬之意。云他故者,谓若遭水潦漂荡之等,坟墓崩坏,将亡失尸柩,故须别处改葬也。云“改葬者,明棺物毁败,改设之,如葬时也”者,直言棺物毁败而改设,不言依服,则所设者,唯此棺如葬时也。云“其奠如大敛”者,案《既夕》记朝庙至庙中更设迁祖奠云“如大敛奠”,即此移柩向新葬之处所设之奠亦如大敛之奠,士用肫三鼎,则大夫已上更加牲牢。大夫用特牲,诸侯用少牢,天子用大牢可知。云“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者,即设奠之礼,朝庙是也。又朝庙载柩之时,士用葜幔蠓蛞焉嫌幂悾挥抿壮担我葬』模虼舜幽怪挂嘤氤硗芍试评褚送病T啤胺屨撸嘉玻游敢玻尬蛞病保撸舾遭欧薹粮捌胨ヒ严拢裰毖跃屩岱髦ň菁囟裕室匀纫病2谎枣圆坏锰寰钋峁室病2谎耘幼樱救送獬桑诩矣址浅#室嗖谎浴V詈钗熳樱詈钤阽芡獠钤叮脑岵焕矗室嗖谎砸病T啤氨胤屨撸准眩豢梢晕薹闭撸姿酪讯嗍保币丫茫梢晕薹准甘眩菔敝矗豢刹恢品员戆В式苑屢病9试啤叭露闭撸皆崾狈捌涑玻喾ㄌ斓酪皇保室嗳鲁病H羧唬Q匀龋偻醇叨裕肝ぷ樱游福嘤氪送病
 
  童子,唯当室緦。童子,未冠之称也。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 
  '疏'注“童子”至“服也”。○释曰:此云“当室”者,《周礼》谓之“门子”,与宗室往来,故为族人有緦服。云“童子,未冠之称”者,谓十九已下。案《内则》年二十“敦行孝弟”,十九已下,未能敦行孝弟,非当室则无緦麻,以当室故服緦也。云“当室者,为父后,承家事者”,以其言当室,是代父当家事,故云“为家主,与族人为礼”。“於有亲者”,则族内四緦麻以来皆是也。云“虽恩不至,不可以无服也”者,以其童子未能敦行孝弟,故云恩不至,与族为礼而为服,故服之也。若然,不在《緦章》者,若在《緦章》则外内俱报,此当室童子,直与族人为礼,有此服不及外亲,故不在《緦章》而在此记也。
 
  传曰:不当室则无緦服也。 
  '疏'释曰:记自云“唯当室緦”,自然不当室则无緦服。而传言之者,案《曲礼》云:“孤子当室,冠衣不纯采。”但是孤子,皆不纯以采。《曲礼》言之者,嫌当室与不当室异,故言之。此传恐不当室与当室者同,故明之也。
 
  凡妾为私兄弟,如邦人。嫌厌降之也。私兄弟,自其族亲也。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也。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 
  '疏'注“嫌厌”至“降也”。○释曰:妾言“凡”者,总天子以下至士,故凡以该之也。云“嫌厌降之也”者,解记此之意,君与女君不厌妾,故云嫌厌之,其实不厌,故记人明之。云“私兄弟自其族亲也”者,以其兄弟总外内之称,若言私兄弟,则妾家族亲也。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兄弟者”,以其女君与君体敌,故得降其兄弟旁亲之等。子尊不加父母,唯不降父母,则可降其兄弟旁亲。云“谓士之女为大夫妻,大夫之女为诸侯夫人,诸侯之女为天王后”者,此等皆得降其兄弟旁亲也。云“父卒,昆弟之为父后者宗子,亦不敢降也”者,虽得降其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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