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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20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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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注“族长”至“东上”。○释曰:云“族长,有司掌族人亲疏者也”者,以其言族长,故知掌族人亲疏也。云“吉服,服玄端也”者,案《杂记》云“大夫卜宅与葬日,有司麻衣”,又云“如筮则史练冠长衣”,此宗人直云吉服,不言服名,则士之吉服,祭服为吉服,士之祭服为玄端而已。宗人掌礼之官,非卜筮者著玄端,则筮史亦服练冠、长衣。《杂记》所云是求吉,故筮者不纯凶也。云“占者三人,掌玉兆、瓦兆、原兆”者,案《周礼·大卜》“掌三兆之法”,注云:“兆者,灼龟发於火,其形可占者。其象似玉、瓦、原之璺罅,是用名之焉。上古以来,作其法可用者有三原。原,田也。杜子春云:玉兆,帝颛顼之兆,瓦兆,帝尧之兆,原兆,有周之兆。”此三兆者,当代之别名。及占之又有体、色、墨、坼之等,故《占人》云:“君占体,大夫占色,史占墨,卜人占坼。”注云:“体兆,象也。色兆,气也。墨兆,广也。坼兆,璺也。体有凶吉,色有善恶,墨有大小,坼有微明。尊者视兆象而已,卑者以次,详其馀也。周公卜武王,占之曰体,王其无害,凡卜体吉,色善、墨大、坼明,则逢吉。”是其卜专据此三兆也。云“在塾西者南面东上”者,以其取堂南行事,明不得背之北面,故知南面取近为尊,故知东上也。
 
  阖东扉,主妇立于其内。扉,门扉也。席于闑西阈外。为卜者也。古文闑作槷,阈作蹙。宗人告事具。主人北面,免绖,左拥之。莅卜即位于门东,西面。莅卜,族长也。更西面,当代主人命卜。 
  '疏'注“莅卜”至“命卜”。○释曰:云“莅卜,族长也”者,上文所云是也。以其改乡西面,下文受龟、受视、受命讫,则云“命曰哀子某”,则族长非直视高,兼行命龟之事也,故云“当代主人命卜”也。《周礼》天子卜法,则与士异,假使大事,则大宗伯莅卜,小宗伯陈龟、贞龟、命龟,大卜视高作龟,次事小事以下,各有差降也。
 
  卜人抱龟燋,先奠龟,西首,燋在北。既奠燋,又执龟以待之。 
  '疏'注“既奠”至“待之”。○释曰:云“卜人抱龟燋”者,谓从塾上抱,乡阈外待也。先奠龟於席上,乃复奠燋在龟北。云“既奠燋,又执龟以待之”者,乡时先奠龟,次奠燋,既奠燋,又取龟执之以待,待者,下经授与宗人,宗人受之是也。
 
  宗人受卜人龟,示高。以龟腹甲高起所当灼处,云莅卜也。 
  '疏'注“以龟”至“上也”。○释曰:凡卜法,案《礼记》云“祯祥见乎龟之四体”,郑注云:“春占后左,夏占前左,秋占前右,冬占后右。”今云“腹甲高”者,谓就龟之四体腹下之甲高者部之处钻之,以示莅卜也。
 
  莅卜受视,反之。宗人还,少退,受命。受莅卜命。授龟宜近,受命宜却也。命曰:“哀子某,来日某,卜葬其父某甫,考降,无有近悔。”考,登也。降,下也。言卜此日葬,魂神上下得无近於咎悔者乎? 
  '疏'注“考登”至“者乎”。○释曰:云“某甫”者,亦上孔甫之类且字也。云“魂神上下”者,总指一切神,无所偏指也。云“咎悔”者,亦谓冢墓有所崩坏也。
 
  许诺,不述命,还即席,西面坐,命龟,兴,授卜人龟,负东扉。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负东扉,俟龟之兆也。 
  '疏'注“宗人”至“兆也”。○释曰:云“宗人不述命,亦士礼略”者,以《少牢》述命,此云“不述命”,故云士礼略。云“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也”者,言“凡”非一,则大夫已上皆有述命,述命与命龟异,故知此不述,而有即席西面命龟。若大夫以上有述命者,自然与西面命龟异可知。言凡卜述命命龟异龟重威仪多,对筮时述命、命筮同,筮轻,威仪少。云“俟龟之兆也”者,下文“告于主妇,主妇哭”是也。
 
  卜人坐,作龟,兴。作犹灼也。《周礼·卜师》:“凡卜事,示高,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兴,起也。 
  '疏'注“作犹”至“起也”。○释曰:《周礼·卜师》凡卜扬火以作龟致其墨者,此据小事,故不使大卜视高作龟。
 
  宗人受龟,示涖卜。涖卜受视,反之。宗人退,东面。乃旅占。卒,不释龟,告于涖卜与主人:“占曰‘某日从’。”不释龟,复执之也。古文曰为日。 
  '疏'注“不释”至“为日”。○释曰:云“不释龟”者,似元执不释。注云“复执之也”者,似释后重执之。二疑之閒,谓宗人退东面,旅占之时,授人传占,占讫,授宗人,宗人复执之,与本不释相似,故经云不释龟也。
 
  授卜人龟。告于主妇,主妇哭。不执龟者,下主人也。告于异爵者。使人告于众宾。众宾,僚友不来者也。 
  '疏'释曰:上云既朝哭,皆复外位,外位中有异爵卿大夫等,故就位告之。云“使人告于众宾”者,既言使人告,明不在此,故郑云“不来者也”。
 
  卜人彻龟。宗人告事毕。主人绖,入,哭,如筮宅。宾出,拜送。若不从,卜宅如初仪。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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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卷三十八 既夕礼第十三   


 
  '疏'《既夕》第十三。○郑《目录》云:“《士丧礼》之下篇也。既,已也。谓先葬二日,已夕哭时,与葬閒一日。凡朝庙日,请启期,必容焉。此诸侯之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大戴》第十五,《小戴》第十四,《别录》名《士丧礼》下篇第十三。”○释曰:郑《目录》云“《士丧礼》下篇”者,依《别录》而言,以其记下士之始死,乃记葬时,而总记之,故名《士丧礼》下篇也。郑又云“先葬二日与葬閒一日”者,验经云“既夕哭请启期告于宾”,明旦夙兴开殡,即迁于祖一日,又厥明即葬,故知是葬前二日与葬閒一日也。云“必容”者,请启期在葬前二日,中閒容朝庙一日,故云必容焉。郑又云“此诸侯下士一庙,其上士二庙,则既夕哭先葬前三日”者,以其一庙则一日朝,二庙则二日朝,故葬前三日中閒,容二日,故三日。若然,大夫三庙者,葬前四日;诸侯五庙者,葬前六日;天子七庙者,葬前八日,差次可知。
 
  既夕哭,既,已也。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 
  '疏'“既夕哭”。○注“既已”至“位时”。○释曰:此经论既夕哭,请启期之事。夕哭者,是主人朝夕哭,在殡宫阼阶之下,礼将请启殡之时,主人於夕哭讫,出寝门,复外位,故郑云“谓出门哭止,复外位时”者。郑知复外位请者,见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朝夕之哭,其礼并同,明知此请启期,亦在复外位时。若然,上篇卜日礼云“既朝哭,皆复外位”,此不於既朝哭而待既夕哭者,谓明日之朝始启殡,又不可隔夕哭,故於既夕请也。但复外位之时,必有吊宾来亦在外位,故请期因告宾也。
 
  请启期,告于宾。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肂之期於主人以告宾,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 
  '疏'“请启期告于宾”。○注“将葬”至“为开”。○释曰:云“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於是乃请启肂之期於主人以告宾”者,郑解时未至,而豫前二日夕哭之后,出於门外位请期者,明旦须启肂以柩朝于祖,故有司於此时请启肂之期告宾,使知而来赴吊之事也。
 
  夙兴,设盥于祖庙门外。祖,王父也。下士祖祢共庙。 
  '疏'“夙兴”至“门外”。○注“祖王”至“共庙”。○释曰:自此尽“阶閒”,论豫於祖庙陈馔之事。言“夙兴”者,谓夕哭请期讫,明旦早起豫设盆盥於祖庙门外,拟举鼎之人盥手。案小敛设盆盥在东堂下,大敛设盥於门外,虽不言东方,约小敛盥在东堂下,则大敛盥亦门外东方。此下陈鼎如大敛奠,则此设盥亦在门外东方,如大敛也。云“祖,王父也”者,案《祭法》云:“曰考庙,曰王考庙。”此云王父,王父之言出於彼。云下士祖祢共庙者,又《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注云:“官师,中士、下士。”案下记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则此经所朝据一庙者而言,设盥于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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