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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2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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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爵者,作止爵,故郑注云礼杀并作也。
 
  长兄弟酬宾,如宾酬兄弟之仪,以辩。卒受者实觯于篚。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此不言交错以辩,宾之酬不言卒受者实觯于篚,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 
  '疏'注“长兄”至“文省”。○释曰:云“长兄弟酬宾,亦坐取其奠觯”者,亦谓亦上宾坐取荐南奠觯。此长兄弟所举奠觯者,即上弟子举觯於其长是也。云“明其相报,礼终於此,其文省”者,以其宾举奠觯,於长兄弟行旅酬,尽皆遍,长兄弟举觯於宾,行旅酬亦皆遍,故云相报礼终。言明者,嫌其不终。所以嫌者,宾之酬不言卒受者,此不言交错以辩,嫌其不卒不辩。其实宾之酬亦卒受者,实觯于篚,此亦交错以辩,故郑云文省。
 
  宾弟子及兄弟弟子洗,各酌于其尊,中庭北面西上,举觯於其长,奠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祭,卒觯,拜,长皆答拜。举觯者洗,各酌于其尊,复初位,长皆拜。举觯者皆奠觯于荐右。奠觯,进奠之于荐右,非神惠也。今文曰奠于荐右。 
  '疏'“宾弟”至“荐右”。○注“奠觯”至“荐右”。○释曰:自此尽“爵无筭”,论二觯并行无筭爵之事。云“奠觯,进奠之於荐右,非神惠也”者,案上“尊两壶於阼阶东,加勺南柄,西方亦如之”,郑注云:“为酬宾及兄弟行神惠。”至此云非神惠者,彼三献止爵,欲得神惠均于室中,众宾长为加爵止爵者,欲神惠均于在庭,故止爵,行旅酬虽以尸而奠爵待之,亦得为神惠,至此别为无筭爵,在下自相劝,故得为非神惠,故“奠於荐右”,同於生人饮酒,举者奠於荐右也。
 
  长皆执以兴,举觯者皆复位,答拜。长皆奠觯于其所,皆揖其弟子,弟子皆复其位。复其位者,东西面位。弟子举觯於其长,所以序长幼,教孝弟。凡堂下拜,亦皆北面。 
  '疏'“长皆”至“其位”。○注“复其”至“北面”。○释曰:云“复其位者,东西面位”者,上既言皆复位答拜,此复重云复位,则上文复位,复在庭初举北面位,此重言复位者,当复东西面位可知。云“凡堂下拜,亦皆北面”者,前主人酬宾,弟子举於其长行旅酬及无筭爵,兄弟弟子宾弟子举觯皆北面,则知凡堂下,虽不见面位者,皆北面拜可知。云凡宾以下,至於私人拜受送,皆北面,故云“凡”也。
 
  爵皆无筭。筭,数也。宾取觯酬兄弟之党,长兄弟取觯酬宾之党,唯己所欲,亦交错以辩,无次第之数。因今接会,使之交恩定好,优劝之。 
  利洗散,献于尸,酢,及祝,如初仪。降,实散于篚。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不致爵,礼又杀也。 
  '疏'“利洗”至“于篚”。○注“利佐”至“杀也”。○释曰:自此尽“西序下”,论佐食献尸祭祀毕之事。云“利,佐食也。言利,以今进酒也”者,利与佐食乃有二名者,以上文设俎启会尔敦之时,以黍稷为食,故名佐食。今进以酒,酒所以供养,故名利,利即养也,故郑云以今进酒也。若然,《少牢》名“佐食,上利执羊俎,下利执豕俎”者,大夫礼文,故即两见其名。云“更言献者,以利待尸礼将终,宜一进酒,嫌於加酒亦当三也”者,此决兄弟长及众宾长为加爵於尸,不言献,今进酒更言献不言加爵,故郑君解其义意,以利事尸礼将终,宜一进酒,不似长兄弟助宗子祭祀为加爵,众宾之长助主人祭祀,设为加爵,嫌此佐食同彼二者为加爵,故变言献,是以郑云嫌亦当三也。“亦”者,亦上主人献主妇献宾长为三献也。长兄弟为加爵,众宾长为加爵,通洗散献尸亦三,都并尸饮,六士祭事尸礼毕也。云“不致爵,礼又杀也”者,上文云:“长兄弟洗觚为加爵,如初仪,不及佐食,洗致如初,无从。”注云:“不及佐食,无从,杀也。”此又不致,故云又杀也。
 
  主人出,立于户外,西南。事尸礼毕。 
  祝东面告利成。利犹养也。供养之礼成,不言礼毕,於尸閒之嫌。 
  '疏'“祝东面告利成”。○注“利犹”至“之嫌”。○释曰:《少牢》云:“主人出,立于阼阶上南面。祝出,立于西阶上东面。祝告曰:利成。”此户外告利成,彼阶上告利成,以尊者稍远於尸。若天子诸侯礼毕,於堂下告利成。故《诗·楚茨》云:“礼仪既备,锺鼓既戒,孝孙徂位,工祝致告。”郑注云:“锺鼓既戒,戒诸在庙中者,以祭礼毕,孝孙往位堂下西面位也。祝於是致孝孙之意,告尸以利成。”是尊者告利成,远於尸也。云“不言礼毕,於尸閒之嫌”者,閒,閒暇无事。若然,礼毕则於尸閒暇无事,有发遣尸之嫌,故直言“利成”而已也。
 
  尸谡,祝前,主人降。谡,起也。前犹导也。《少牢馈食礼》曰:“祝入,尸谡,主人降,立于阼阶东,西面。祝先,尸从,遂出于庙门。”前尸之义,《士虞礼》备矣。 
  '疏'“尸谡”至“人降”。○注“谡起”至“备矣”。○释曰:引《少牢》者,证大夫礼主人立位与士不同,又证前尸出庙之事。云“前尸之仪,《士虞礼》备矣”者,彼有室中出尸降阶出庙前尸之事,故云备矣。
 
  祝反,及主人入,复位。命佐食彻尸俎,俎出于庙门。俎所以载肵俎,《少牢馈食礼》曰:“有司受归之。” 
  '疏'注“俎所”至“归之”。○释曰:引《少牢》者,是《少牢》下篇《有司彻》下大夫不宾尸之礼,彼云:“佐食彻尸俎,佐食乃出尸俎于庙门外,有司受归之。”此士礼,不傧尸与下大夫同,故引以相证也。
 
  彻庶羞,设于西序下。为将馂,去之。庶羞主为尸,非神馔也。《尚书传》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终日。大宗已侍於宾奠,然后燕私。燕私者何也?已而与族人饮也。”此彻庶羞置西序下者,为将以燕饮与?然则自尸祝至於兄弟之庶羞,宗子以与族人燕饮于堂,内宾宗妇之庶羞,主妇以燕饮於房。 
  '疏'“彻庶”至“序下”。○注“为将”至“于房”。○释曰:知非神馔而云“为尸”者,以其尸三饭后始荐庶羞,故彻之乃馂也。凡“馂”者,尸馂鬼神之馀,祭者馂尸之馀,义取鬼神之惠遍庙中,庶羞非鬼神惠,故不用也。引《尚书传》已下者,是彼《康诰》传文。大宗已侍於宾,奠者或有作籑,或有作暮者,皆误,以奠为正也。引之者,证彻庶羞不入于房,而设於西序下,以拟燕故也。必知祭有燕者,案《楚茨》诗云“鼓锺送尸”,下云“备言燕私”,郑注云:“祭祀毕,归宾客之俎。同姓则留与之燕,所以尊宾客,亲骨肉也。”其上大夫当日傧尸安有燕,故《有司彻》上大夫云“主人退”,注:“云反於寝也。”是无燕私。若下大夫不傧尸,与此士礼同,亦当有燕也。云“与”者,以经直言“设于序下”,不言燕,疑之。引《书传》为证有燕,故言与以疑之也。云“然则自尸祝”以下,知义如此者,以兄弟受献於堂上,主妇内宾受献於房中,尸出之后,堂房无事,故知燕时男子在堂,妇人在房可也。
 
  筵对席,佐食分簋、鉶。为将馂分之也。分簋者,分敦黍於会,为有对也。敦,有虞氏之器也。周制,士用之。变敦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祭统》曰:“馂者,祭之末也,不可不知也。是故古之人有言曰:善终者如始。馂其是已。是故古之君子曰:尸亦馂鬼神之馀,惠术也,可以观政矣。” 
  '疏'“筵对”至“簋鉶”。○注“为将”至“政矣”。○释曰:自此尽“户外西面”,论嗣子共长兄弟对馂之事。云“敦,有虞氏之器”者,《礼记·明堂位》云:“有虞氏之两敦。”上文黍稷之敦是周制,士用之。云“言簋,容同姓之士得从周制耳”者,大夫异姓既用异代之器,故《少牢》、《特牲》皆用敦,则同姓之士当同周制用簋,故经言分簋。是以《文王世子》郑注亦云:“同姓之士緦衰,异姓之士疑衰。”亦同姓与异姓别也。引《祭统》者,证馂是鬼神之惠遍庙中,若国君之惠遍境内,是可以观政之事也。
 
  宗人遣举奠及长兄弟盥,立于西阶下,东面北上。祝命尝食,籑者、举奠许诺,升,入,东面。长兄弟对之,皆坐。佐食授举,各一肤。命,告也。士使嗣子及兄弟籑,其惠不过族亲也。古文籑皆作馂。 
  '疏'注“命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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