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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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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
  第十七条  除政府批准设立外,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国有独资公司。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其组织形式不得登记为集体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比已发生增减变动的,应当先按实收资本变动前数额办理占有登记,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时,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补办占有产权登记,然后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办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
  (三)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
  (四)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
  (五)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或企业出资人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二)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三)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
  (四)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六)企业发生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变动产权登记后,相应办理企业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国有产权变动而不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致使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记载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一)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
  (三)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企业解散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  企业被依法撤销的,应当自政府有关部门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  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八条  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
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三)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
  (五)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六)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  (七)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
  (八)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
  (九)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十)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注销产权登记后,收回被注销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
第七章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
  (五)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是反映企业在检查年度内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产权变动状况的书面文件。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一)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二)企业国有资本金实际到位和增减变动情况;
  (三)企业及其子公司、孙公司等发生产权变动情况及是否及时办理相应产权登记手续情况;
  (四)企业对外投资及投资收益情况;
  (五)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担保、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等产权或有变动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和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年检合格后,由产权登记机关在企业产权登记证副本和年度检查表上加盖年检合格章。
  第三十四条  下级产权登记机关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150日内,编制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产权登记与产权变动状况分析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不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归属的法律依据。企业不得以年度检查替代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及时办理年度检查,如不按规定办理年度检查的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其产权登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产权登记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企业未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问题时,应当督促其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办产权登记。未补办产权登记的,其年度检查不予通过。
第八章 产权登记程序
第三十六条  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状况以最近一次办理产权登记时产权登记机关确认的数额为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应当按规定填写相应的产权登记表,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  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必须经政府管理的企业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含政府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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