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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 作者:(汉)班固-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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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
它皆勿坐。”至成帝鸿嘉元年,定令:“年未满七岁,贼斗杀人及犯殊死者,上请
廷尉以闻,得减死。”合于三赦幼弱、老眊之人。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孔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后仁;善人为国百年,可以胜残去杀矣。”言圣
王承衰拨乱而起,被民以德教,变而化之,必世然后仁道成焉;至于善人,不入于
室,然犹百年胜残去杀矣。此为国者之程式也。今汉道至盛,历世二百余载,考自
昭、宣、元、成、哀、平六世之间,断狱殊死,率岁千余口而一人,耐罪上至右止,
三倍有余。古人有言:“满堂而饮酒,有一人乡隅而悲泣,则一堂皆为之不乐。”
王者之于天下,譬犹一堂之上也,故一人不得其平,为之凄怆于心。今郡、国被刑
而死者岁以万数,天下狱二千余所,其冤死者多少相覆,狱不减一人,此和气所以
未洽者也。
    原狱刑所以蕃若此者,礼教不立,刑法不明,民多贫穷,豪杰务私,奸不辄得,
狱C224不平之所致也。《书》云“伯夷降典,哲民惟刑”,言制礼以止刑,犹堤之
防溢水也。今堤防凌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并至,穷斯滥溢;
豪杰擅私,为之囊橐,奸有所隐,则狃而浸广:此刑之所以蕃也。孔子曰:“古之
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末矣。”又曰:“今之听狱者,求所
以杀之;古之听狱者,求所以生之。”与其杀不辜,宁失有罪。今之狱吏,上下相
驱,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患害。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
杀之,利在于人死也。今治狱吏欲陷害人,亦犹此矣。凡此五疾,狱刑所以尤多者
也。
    自建武、永平,民亦新免兵革之祸,人有乐生之虑,与高、惠之间同,而政在
抑强扶弱,朝无威福之臣,邑无豪杰之侠。以口率计,断狱少于成、哀之间什八,
可谓清矣。然而未能称意比隆于古者,以其疾未尽除,而刑本不正。
    善乎!孙卿之论刑也,曰:“世俗之为说者,以为治古者无肉刑,有象刑、墨
鲸之属,菲履赭衣而不纯,是不然矣。以为治古,则人莫触罪邪,岂独无肉刑哉,
亦不待象刑矣。以为人或触罪矣,而直轻其刑,是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也。
罪至重而刑至轻,民无所畏,乱莫大焉,凡制刑之本,将以禁暴恶,且惩其未也。
杀人者不死,伤人者不刑,是惠暴而宽恶也。故象刑非生于治古,方起于乱今也。
凡爵列官职,赏庆刑罚,皆以类相从者也。一物失称,乱之端也。德不称位,能不
称官,赏不当功,刑不当罪,不祥莫大焉。夫征暴诛悖,治之威也。杀人者死,伤
人者刑,是百王之所同也,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故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
罪故重,犯乱之罪故轻也。《书》云‘刑罚世重世轻’,此之谓也。”所谓“象刑
惟明”者,言象天道而作刑,安有菲屦赭衣者哉?
    孙卿之言既然,又因俗说而论之曰:“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
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今汉承衰周暴秦极敝之流,俗已薄于三
代,而行尧、舜之刑,是犹以鞿而御駻突,违救时之宜矣。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
民也,今去髡钳一等,转而入于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岁以万数,刑
重之所致也。至乎穿F1BE之盗,忿怒伤人,男女淫佚,吏为奸臧,若此之恶,髡钳
之罚又不足以惩也。故刑者岁十万数,民既不畏,又曾不耻,刑轻之所生也。故俗
之能吏,公以杀盗为威,专杀者胜任,奉法者不治,乱名伤制,不可胜条。是以罔
密而奸不塞,刑蕃而民愈嫚。必世而未仁,百年而不胜残,诚以礼乐阙而刑不正也。
岂宜惟思所以清原正本之论,删定律、令,B064二百章,以应大辟。其余罪次,于
古当生,今触死者,皆可募行肉刑。及伤人与盗,吏受赇枉法,男女淫乱,皆复古
刑,为三千章。诋欺文致微细之法,悉蠲除。如此,则刑可畏而禁易避,吏不专杀,
法无二门,轻重当罪,民命得全,合刑罚之中,殷天人之和,顺稽古之制,成时雍
之化。成、康刑错,虽未可致,孝文断狱,庶几可及。《诗》云“宜民宜人,受禄
于天”。《书》曰“立功立事,可以永年”。言为政而宜于民者,功成事立,则受
天禄而永年命,所谓“一人有庆,万民赖之”者也。
    
      ●卷二十四上 食货志第四上    
 《洪范》八政,一曰食,二曰货。食谓农殖嘉谷可食之物,货谓布帛可衣,及
金、刀、鱼、贝,所以分财布利通有无者也。二者,生民之本,兴自神农之世。
“斫木为耜煣木为耒,耒耨之利以教天下”,而食足;“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
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而货通。食足货通,然后国实民富,而教化
成。黄帝以下“通其变,使民不倦”。尧命四子以“敬授民时”,舜命后稷以“黎
民祖饥”,是为政首。禹平洪水,定九州,制土田,各因所生远近,赋入贡■,茂
迁有无,万国作B376。殷周之盛,《诗》、《书》所述,要在安民,富而教之。故
《易》称:“天地之大德曰生,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财。”
财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养成群生,奉顺天德,治国安民之本也。故曰:“不患
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亡贫,和亡寡,安亡倾。”是以圣王域民,筑
城郭以居之;制庐井以均之;开市肆以通之;设庠序以教之;士、农、工、商,四
人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圣王量能
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
    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
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
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
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
    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
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己
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
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有
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人也。赋共车马、兵甲、士徒之役,充实
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
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
上所强也。种谷必杂五种,以备灾害。田中不得有树,用妨五谷。力耕数耘,收获
如寇盗之至。还庐树桑,菜茹有畦,瓜瓠、果D733殖于疆易。鸡、豚、狗、彘毋失
其时,女修蚕织,则五十可以衣帛,七十可以食肉。
    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常,五常为州,
五州为乡。乡,万二千五百户也。邻长位下士,自此以上,稍登一级,至乡而为卿
也。于是里有序而乡有庠。序以明教,庠则行礼而视化焉。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
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
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
礼文也。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
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
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
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
    是月,余子亦在于序室。八岁入小学,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始知室家长
幼之节。十五入大学,学先圣礼乐,而知朝廷君臣之礼。其有秀异者,移乡学于庠
序。庠序之异者,移国学于少学。诸侯岁贡小学之异者于天子,学于大学,命曰造
士。行同能偶,则别之以射,然后爵命焉。
    孟春之月,群居者将散,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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