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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关系把握难度很大,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来搞平衡。
派驻机构的法律地位也是个问题。派驻机构严格来说不是法律主体,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不拥有中纪委、监察部诸多查案的权力。例如发现问题后,不能调档案,不能查银行账,不能询问相关人员,只能把情况报给上级纪委。最终查案的,还是中纪委。
得以改善的是,派驻机构人事任免等不再受制于同级党委,案子也无需先汇报后报告,“独立性增强了”。当然,被监督对象也开始“变招”,“比如文件也不让看了,没有硬性规定所有文件非要交纪检组参阅。如果没有信息渠道,无异于被蒙上了眼睛。”
对于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中纪委无疑正在关注,并收集有关的材料予以分析,专家们分析说,一个制度的有效运行,不仅需要制度本身设计的合理性,更需要许多相关条件配套。
毫无疑问,让派驻机构从同级党委的构架中独立出来,是符合“党内分权”,“异体监督”思路的。但是,还需要中央财政支持、各个部门的配合、工作流程的科学设置、法律的完善,以及外部监督力量的支持,等等。而这些的完成,非一朝一夕之功。
李永忠表示,目前中纪委将派驻机构管理权收回,无论当下效果如何,毕竟理顺了“条条”,跨出了有益的第一步,只待日后完善诸多细节。
“重点还在于对块块的管理上。”李永忠认为,所谓块块,即是对省级纪检部门的管理问题。党章规定:各省纪检委只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要跨越这一步,需要修改党章。”
短期内无法对省级纪检部门“垂直领导”,中纪委采取的变通之策是派出巡视组,计划在5年内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一至两遍,主要目标是地区党政“一把手”。
尽管对“块”的垂直还尚待时日,但一些省已表示,考虑“效仿”中纪委,将派驻到各厅局的纪检组实行“垂直管理”。
创建时间:2005…3…17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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