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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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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请赇、告劾、关市、水火、婚姻,沈家本《律令考》则认为有赦律。姑列之以存疑。
  北魏令自太武帝时已开始修订,崔浩修神■律时也定令,后游雅纂成。
  史失篇名,可能孝文帝时已亡佚。故太和时,诏群僚“仪定百官,著依令”。颁太和新律时,宣示职员令二十一篇,篇名无考,见于史载的有职令、品令、狱官令等。可推北魏令主要规定百官行政细则。但似乎未付诸实施。《魏书·孙绍传》:“高祖律令并议、律条施行,令独不出。”宣武帝时,刘芳也撰有朝令,同样未颁行。北魏令的成效不明显。
  北魏以科入律,科无专典。但开始出现“格”的名称。孝武帝太昌元年(532)诏曰:“理有一准,则民无觊觎。。前主为律,后主为令,历世永久,实用滋章非所以准的庶昌,隄防万物,可令执笔之宦,四品以上,集于都督,取诸条格,议定一途。其不可施用者,当局停记。新定之格,勿与旧制连,务在约通,无致冗滞。”从诏令可看出,格是补充律令的临时实用法规,作为一种新的法律形式,与律令并行。北魏格仅此一例,内容亦未详,可称之为格的萌发时期。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由中书监高澄监修,三公郎中封述,散骑常侍温子昇、御史中尉崔暹、侍中封隆之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麟趾新制。麟趾格篇名无考(《北史·窦瑗传》引麟趾新制三公曹第六十六条,则麟趾格似以曹名为篇名。
  后北齐令亦取二十八曹名为篇名)。内容是“百官有司之所常引之事。”属于行政法规,类似于南朝的科。以格代科,始于北朝,而为隋唐所沿袭。西魏在法制史上的贡献是创造了“式”。大统元年(535)宇文泰辅政时,命有司变通古今可以益国利民,便时适治者,作新制二十四条。七年,依度支尚书苏绰奏议,颁六条诏书,令百官作为座右铭熟诵,又恐百官不力,同时颁职制十二条作为监督。九年,令尚书苏绰将前所作二十四新制和十二条职制加以损益,总为五卷,颁于天下,称为“中兴永式”,又称“大统式”。格、式这两种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现,是法制史上一大创举,至唐遂制度化,与律令并列为封建法律的四大形式。
  北齐初年沿东魏“麟趾格”。天保元年(550),文宣帝嫌魏格未精,令李浑、邢邵、崔■、魏收、王昕、李伯伦等人对麟趾格进行修改,定为“北齐麟趾格”。天保八年,司徒功曹张老上书称大齐受命不改律令,非所以创世垂法。于是,令魏收、邢邵、李铉等议定齐律,但积年不成。武成帝即位,于太守元年(561)下诏催督,至河清三年(564)才修成,由尚书令王叡审定上奏。参与北齐编修的先后有录尚书事赵彦深、中书令魏收、散骑常侍崔昂、大理卿封述,尚书右仆射薛⑸惺檠粜葜⒐蛹谰坡砭吹隆⑸⑵锍J掏跛赡辍⒌钪惺逃反蕖龅取1逼肼晒彩怼D看挝好⒔馈⒒椤⑸眯恕⑽ブ啤⒄┪保ā短屏洹纷髌畚螅⒍匪稀⒃舻粒ㄒ蛔髟粑螅⒉抖稀⒒偎稹⒕悄痢⒃印6衫虐偎氖盘酢M裕侄ū逼肓钗迨恚ā端迨椤ぞ尽贰ⅰ短屏洹纷魉氖怼ⅰ锻ǖ洹纷魅恚缎戮商剖椤分咀靼司恚似陨惺榘瞬芪谌荽蠖疾勺晕航适隆S纸切┎豢闪⑽ǚǖ模肀唷度睢范怼
  北齐也有格。河清无年(562)平秦王高归彦谋反须定罪,但律无正文,于是另立“权格”,与律令并行。武成帝年间,由工部郭彦、太府高宾、司车路下大夫裴汉等修成齐格,卷数篇目无考。
  北齐律是自晋泰始律以来又一个重要法典,对历朝法典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校正古今所增损者十有七八”。其特点是“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如贼、盗自战国以来一直为二律,北齐合为一律。又合捕律、断狱为捕断,因为贼、盗同类,捕、断狱相连,故这些合并都比较合理。在刑罚种类上,北齐律定死、流、耐、杖、笞为正刑,正确确立了封建五刑制,以后历朝的刑罚基本上没有超出这五刑的范围,仅是名称变动或刑罚轻重不同而已。在内容上,北齐律立十条重罪,即后来的十恶,一直沿用至封建社会晚年。在法律形式上,北齐律、令、格、式并行,奠定了封建法律四大形式的基础。因此,北齐律是一部承上启下的法典,在中国封建法典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成为隋律、唐律的蓝本。
  北周在宇文泰辅政西魏时,令赵肃为廷尉卿,撰定法律,未竟而赵肃死。宇文觉称帝后,又令司宪大夫拓跋迪继续修律,至保定三年(563)修成上奏,称为大律,共二十五篇。目次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赇、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凡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建德六年(577),北周灭北齐时,颁《刑书要制》,内容主要是加重刑罚。又称刑经圣制。由于酷刑不适应社会的发展,大象元年(579)废《刑事要制》。北周律是仿周之大诰而修的。即仿周礼,又采晋律,古今混杂,礼律凌乱,兼之条流苛密、烦而不要,又失之于严,刑罚峻苛,在内容上,体例上,用刑上都存在许多弊病,故隋朝虽继北周而来,但隋律却弃北周律而采北齐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编纂了大量的法典。其中晋律和北齐律在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地位,曹魏时期的科、东魏的格、西魏的式,丰富了封建的法律形式;历朝法典对体例篇章的厘正,对后代法典也产生深刻影响。
  第二节刑法刑法是中国封建法律中最发达的部分。在古代,刑就是法,法就是刑,刑罚构成法律的基本内容。历代法典都详细地规定刑罚的种类、级别。秦以前,刑罚种类主要有墨刑(黥)、劓刑、膑刑(刖)、宫刑、大辟五种。前四种为肉刑,常附加于劳役刑,墨者守门,劓者守关,别者守囿,宫者守内。汉律承前五刑。汉文帝时废肉刑,用徒刑代替墨刑,用折左趾笞代劓刑。用折右趾代替大辟中的弃市。这是中国古代刑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继续这种改革的趋势,逐渐形成和确立了笞、杖、徒、流、死这五种新的主要刑罚。此外,还有赎刑、肉刑也一定限度内存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主要刑罚有下述几种。
  死刑(族刑附)
  前五种刑中,死刑有弃市、腰斩、枭首、车裂、磔(zhé)、戮磬、阮、搏、焚、培等多种形式,有的十分残酷。至汉代大都废除,存弃市、腰斩、枭首。曹魏律、晋律规定死刑为三等:枭首、腰斩、弃市。古代以身首分离为重罚,故枭首是最重的死刑方式,“恶之长”;弃市为最低级的死刑,“死之下”。此外,曹魏对于谋反大逆的罪犯,也用“枭潴(zhū)”,“枭菹(zú)”的残酷方式,目的在于“严绝恶迹”,但不正式载入律令,仅作为临时之法。南朝废腰斩;梁律死刑为枭首,弃市二等。(《隋书·刑法志》引梁律文“其谋反,降叛大逆以上皆斩,从子同产男,无少长,皆弃市”。似梁仍有斩刑,但考宋、齐均无腰斩之例,梁律法定死刑方式又无腰斩,疑斩即为枭首。况隋志附注斩即殊身首)陈律沿梁制,死罪亦为二级,殊身首为重,全身首为轻。在《梁书》、《陈书》中,枭首有时也称为斩。从魏晋至南朝,死罪的行刑方式是趋向于越来越简化。
  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多。神■律令中死刑为四等:殊死、腰斩、绞、( (《唐六典》载为( 、腰斩、殊死、弃市),( 为桀刑、加于害其亲者,太和律废( 刑,定死刑为枭、斩、绞,以枭首为重。北齐律恢复( 刑,又为四等。北齐的枭首为张尸三日,无市者列于乡亭显处,斩为殊身首。北周死刑为五等:磐(《唐六典》作磔)、绞、斩、枭、裂。一般说来,北朝的死刑方式较南朝残酷,尤以北周为甚。
  除上述死刑方式外,这一时期还存在其他处死方式,如焚尸(见《北齐书·思好传》)、烹(《南史·杜暹传》、《北齐书·后妃纪》)、支解(《北史·崔暹传》)、劍杀(《魏书·昭成子孙列传》)、棒杀(《北史·房超传》)等。这些方式较为残酷,一用于民间私自施行的方法,多用于复仇;一是源于游牧部落原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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