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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5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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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司法机关只能审判民事案和一般刑事案。县级可判扑刑,罚金,州级可判流刑、年刑(两晋例外,流徒、除名、退免等大事须台奏乃决刑),重大疑案和死刑须上报朝廷审判机关。《三国志·魏志·明帝纪》青龙二年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县狱以定。。使与奏。”《宋书·孝武帝纪》载:“其罪甚重辟者,皆如旧先上。”《魏书·刑罚志》:“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三国初,杀生之柄,决于牧守,后随着皇权的强化,杀生权回归朝廷,死刑上报复检制,两晋南北朝皆然。但将军开府得专杀生之权,这是司法机构军事化的结果,与这一时期的战乱的局面有关。随着社会逐渐安定,这种状况也有所抑制。南朝宋规定:“须临军临阵才能专杀,余皆上报,犯者以杀人罪论。”北朝死罪须复奏,无异词才行刑,至隋形成死罪三复奏之制。
  南北朝时期,还施行特别察囚制,由皇帝委派高官巡行州郡,受理冤案,察举非法,拥有较高审判权力,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
  诉讼程序诉讼,包括狱讼和辞讼。即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方式有顺诉,越诉和直诉。顺诉即依审判等级向所在一级的公车上诉。越诉即越过管辖的行政等级向上一级提出诉讼。直诉即直接上诉于最高司法组织,甚至皇帝本人。后者又称挡驾。这一时期,法律上禁止越诉,越诉一般要加鞭笞。但特使巡行时例外。特使受皇帝任命,诉于特使含有直接意味。直诉则是允许的。西晋武帝时,在朝内设登闻鼓,吏民有冤,可擂鼓直诉。如帐下督荣晦因罪被司空卫瓘所谴,晦后随叛兵害瓘子孙。刘繇等执黄幡挝登闻鼓,请族诛晦,诏从之。刘宋大明年间,孝武帝巡行听讼,士庶有怨皆诉至皇帝面前自诉。梁时在公车府谤木肺石两边各设一函,令天下吏民检举不法,投书函内,称肺石函。北朝也在宫廷阙左悬登闻鼓,有冤者挝鼓,公车上奏。
  罪犯经过审讯议刑之后,不服的可提出复诉,称为“乞鞠”。汉制二岁刑以上皆许乞鞫。曹魏以乞鞫烦狱,除之,晋又恢复。晋令规定囚犯称冤欲乞鞫者,许之(《册府元龟·刑法部》)。北朝“狱已成及决竟,若有疑案不直或诉冤枉者,得摄讯复治之”。北魏献文帝在位时,每成狱案,必令复鞫。
  诉讼有许多限制。首先必须确实,诬告反治其罪。曹魏有令规定敢妄相告以其罪罪之。高平陵事变时,大司农桓范留守京师,曾以司马懿欲反之事告曹爽,懿知大怒,问诬告人反,依法应治何罪,有司回答依律令反治其身,于是执桓范下狱。这种反坐法本质上属于同害刑,两晋南北朝皆存在。北魏规定:“诸告事不实者,以其罪治之。”(《魏书·韩麒麟传》)如宗室元匡因与尚书令高肇不合,上书罪肇,有司奏匡诬肇,于是处匡死刑。但诬告与否,全凭官吏主观武断,如北齐时,上洛王思好欲反,为人所告,韩长莺因与思好联姻,遂奏有人诬告宗室,不杀无以杜绝后患,告者竟被斩死(《北齐书·思好传》)。
  其次,对诉讼内容和人也有限制。曹魏黄初五年(224)令规定,犯谋反大逆才能初告,余皆勿听治。把诉讼内容限制在谋反大逆的范围内。老幼、奴婢及囚犯无诉讼权。曹魏禁止囚犯告人,否则加罪并牵连亲属。北齐天保八年立格“负罪不得告人事”,晋律规定老幼不得告言人(十岁以下)。再次,诉讼容隐。这一时期皆有律令禁止对直系亲属提出起诉或出庭作证。晋初有父母犯法拷问儿子或儿子逃亡鞭讯父母,大理卫展认为这样有伤正教,使亲亲相隐之道离,奏请废除。东晋时有女子李忽证父叛降北朝,周处认为忽无人子之道,证父攘羊,应处死刑。上从其奏,刑忽于市(《太平御览》卷六四七引王隐《晋书》)。南朝宋初,家人探囚时,常被讯辞,侍中蔡廓奏除之。“自令家人与囚相见,无乞鞫之诉。”梁律明文规定“子之事亲,有隐无犯”。建康三年(504)建康人任提女因诱卖人口,当处死刑,子景慈出辞证母诱卖人口,法官虞僧虬认为景慈证母有罪,宜加刑罚,于是处景慈流刑,徙于交州。北魏有子孙告父母、祖父母者处死的律条。麟趾格三公曹六十六条规定:“母杀其父,子不得相告,告者死。”这种诉讼容隐是儒家孝悌伦理学说在法律上的反映。
  监狱、刑具和刑讯这一时期监狱有朝廷监狱和地方监狱之分。朝廷由廷尉典狱,地方则交法、贼曹,狱官有狱函、狱长、狱小吏等。有罪未决或决而未刑皆囚于狱。三国监狱设置未详,大概沿汉制。晋朝廷监狱有廷尉狱,洛阳狱,太康五年,又设黄沙狱,专审廷尉狱疑案和皇帝诏令系囚的特案,属于诏狱性质,由御史中丞和黄沙治书侍御史执典。但不久废除。晋地方监狱设于州郡,地方狱官有法曹门干,贼曹掾史,狱小吏,狱门亭长,贼捕掾等。南朝监狱分南狱、北狱。南狱指设于建康县的地方监狱,北狱指设于廷尉寺的朝廷监狱。南齐时有尚方狱,属少府,由左右尚书令典尚方狱,也属诏狱。陈朝永定元年,置正、监、平管南北二狱。北朝有廷尉,籍坊二狱,是为朝廷监狱,此外又有司州狱、河南狱、洛阳狱、河阴狱。北齐有苏州狱、太原郡狱、晋阳县狱和相国府狱,号称“四狱”。前三者为地方监狱,相国府狱似为朝廷监狱。北朝监狱又有屋狱和地牢之分,地牢用于囚禁重罪犯。
  监狱管理也逐步形成了一套制度。包括系囚制、录囚制、悯囚制、桎梏制等。晋令规定监狱墙屋须牢固,草蓐不漏湿。家人探囚带食物,由狱卒代为加热传送,离家远无饷者给廪,由狱卒为之作食等等。这种系囚的生活制度,已颇为完备,能够对囚犯实行有效的拘押。同时,也显示体现了悯囚、恤囚。悯囚是封建统治者为缓和阶级矛盾而实行的一种手段,内容有“寒者与衣,病者给医药”,无后者听妻入狱等,是儒家仁政德教在监狱管理上的反映,但实际上悯囚是很有限的,监狱管理还是十分残酷的。如南齐的“上汤杀囚”,便是借给囚犯治病为名毒杀囚犯。录囚是巡视监狱,讯察囚犯记录和决狱情况。东汉时,皇帝亲自录囚,至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形成一种正常制度,皇帝至朝廷监狱录囚,间也巡行地方监狱。在这一时期有许多记载,录囚的目的是对监狱管理实行监督,减少囚禁,使狱勿淹留,也带悯囚色彩。桎梏制则赤裸裸地剥下了悯囚的面具。囚犯除极小部分外,多著刑具。据梁令:“郡国太守相、都尉、关中侯以上,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去,二千石以上非监徵者,并须系之。”魏晋刑具有械、钳等,犯死罪者着两械,加拳手钳重二斤,翅长一尺五寸。南朝刑具有械枷、钳、锁、壶手等,并有轻重大小之差。囚犯皆着械,徙者并着锁。髠钳五岁刑锁二重,四岁刑以下锁一重。死囚行刑前着三械,加壶手,陈朝囚犯不计阶品,皆著锁。北朝刑具为枷、■、械、锁、桁等。神■律令有始置枷拘罪人。大小轻重皆作详细规定。大枷长一丈三尺,喉下长一尺,通颊木各方五寸,用于犯大逆和外叛者;流刑以上则着■、械。北齐犯年刑著锁,无销用枷,流刑以上着枷、■、械,死刑著桁(大枷)。北周死刑著枷加拲;流刑着枷和梏,徒刑着枷;鞭刑着桎,杖刑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位的犯死刑、流刑着锁,徒刑以下散之。
  这一时期讯囚流行刑讯,即用拷打施刑的方式强迫犯人供状。魏晋多用鞭打,称为考竟,考其身而竟其情(一说考竟为狱死,拷其身而竟其命。史料中考竟有致死,但并非都致死,不取狱死之说)。曹操时,收太尉杨彪入许县狱,尚书令荀彧和少府卿孔融皆嘱许县令满宠勿考掠,但宠拷讯如法,故曹魏有刑讯之法。西晋时赵王伦曾收吴太妃,赵桀及贾午等付暴室考竟。至南朝梁,以刑讯入津,成为法定的讯囚方法。梁津载有测罚制。若囚犯不马上招供,便强迫着械站立于高土垛上。梁的测罚十分残酷,每天晡鼓即上测,直至二更。上测三日不许进食,三日后方许家人进粥二升,妇人及老小则测满一百五十刻后进粥,测数高达千刻(一昼夜一百刻),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屈,枉者甚多。故梁末陈初关于测罚展开了一场争论,结果还是承认了测讯的合法性,只是稍改了测罚的范围和时间。陈律规定赃验凿切而又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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