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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16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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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三国志·蜀志·马谡传》注引《襄阳记》称,街亭军败,斩马谡,“于时十万之众为之垂涕。”同书《诸葛亮传》注引《蜀记》“郭冲五事”称:“亮时在祁山,旌旗利器,守在险要,十二更下,在者八万。”郭冲五事所言蜀军兵力,还是可信的。《晋书·宣帝纪》:“(青龙二年)亮又率众十余万出斜谷。”② 蜀亡前夕,姜维收缩北线兵力,拒守剑阁,有众“四五万人”(《以三国志·魏志·锺会传》);此时汉、乐二城已成孤立据点,困守之兵各五千。据此推算,北部前线总乒力约六万,其余地区的军队共计四万左右。蜀军经过长期作战的消耗,减员严重,一线地区作战兵力已显单薄,但北线以外的其余地区仍然部署四万兵力,可知在诸葛亮执政时期,蜀汉军事力量比较强盛,北线外的其余地区的兵力绝不低于四万。③ 《晋书·地理志》载刘备章武元年(公元221 年),“其户二十万,男女口九十万。”《三国志·蜀志·后主传》注引工隐《蜀记》载,罚亡时(公元263 年),献“士民簿”,“领户二十八万,男女口九十四万”,四十二年中,国家掌握的民户户增八万,口增四万,平均每年增产一千九百,口九百五十。不计递增率,按平均增长数计算,建兴五年(227 年)蜀汉有户二十一万一千,口九十万零五千,每户平均四点二八口。④ 蜀汉征乒制的具体规定已难知其详,不过,蜀汉青壮年男子有限,是不大可能象汉代征兵制那样,规定成年男于只充当二年常备兵的。
  第五节集兵制度的演变三国两晋南北朝集兵制度的演变,包括三国两晋南朝汉族封建政权统治下集兵制度的演变和少数族入主中原后集兵制度的变化。
  汉末三国时期世兵制和其他集兵制度是并存的。三国初,世兵制虽然作为一种新的集兵制度崛起,但其他集兵制度并未完全废止。征兵制虽已破坏,但在理论上,政府仍然有征发民众当兵的权力。蜀汉国小力弱,必须统筹使用民力,方能抗衡二国,因而继续实行普遍征发百姓的制度。魏、吴虽以士家兵户为主体组建国家军队,但仍兼行征兵之制。《三国志·魏志·司马芝传》:“太祖平荆州,以芝为管长。。。郡主簿刘节旧族豪侠,宾客千余家,出为盗贼,入乱吏治。顷之,芝差节客王同等为兵。。。兵已集郡,而节藏同等。。芝乃驰檄济南,具陈节罪。太守郝光敬信芝,即以节代同行。”同书《贾逵传》称逵领弘农太守,“其后发兵,逵疑屯田都尉藏亡民。。收之,数以罪,挝折脚,坐免”。《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报陆逊书:“至于发调者,徒以天下未定,事以众济。若徒守江东,修崇宽政,兵自足用,复用多为?顾坐自守可陋耳。若不豫调,恐临时未可使用也。”国有大役时,征发民众的数量有时还相当大。吴主亮建兴二年(253)诸葛恪伐魏,“大发州邵二十万众,百姓骚动。”(《三国志·吴志·诸葛恪传》)
  曹魏注意保持士家同其他两个阶层民众的界限,因而征发民众为兵,战事结束后,原则上是要复归民伍的。黄初时左延年《从军行》诗,吟道:“苦哉边地人,一岁三从军,三子到敦煌,二子诣陇西,五子远斗去,五妇皆怀身。”(《乐府诗集》卷32 引《广题》)诗句虽然反映了兵役的频繁,但也证实了普通民众被征发从军,战事完毕后是要复归民伍的。
  孙吴并不重视在兵户、屯田民、郡县民之间保持严格的界限,一直实行由民户、屯田户向兵户单向流动的政策。所谓“单向流动”,是指孙吴政权经常将一部分郡县民或屯田户变成兵户,而未见将兵户变成屯田民或令其复归民伍的记载。但并不意味着孙吴政权每一次征发民众,都一定要将他们变成兵户。有时孙吴征民为兵,战事完毕后还是要让他们解甲归乡的。《三国志·吴志·吴主传》载孙权黄武五年(226 年)的一道命令:“军兴日久,民离农畔,父子夫妇,不听相恤,孤甚愍之。今北虏缩窜,方外无事,其下州郡,有以宽息。”这显然是让一部分征发之民重返农亩,以求休养生息的举动。《宋书·乐志》载韦昭所造吴鼓吹曲十二篇,其中有一音《秋风》,歌词为:“秋风扬沙尘,寒露沾衣裳。角弓持弦急,鸠鸟化为鹰。
  边垂飞羽檄,寇贼侵界疆。跨马披介胄,慷慨怀悲伤。辞亲向长路,安知存与亡。穷达固有分,志士思立功,邀之战场,身逸获高赏,身没有遗封。”这些得到边垂警报,才披上介胄,辞亲上路的战士,显然不是屯戍于边垂的兵户,而是临急征调的平民。故《宋书·乐志》称韦昭作《秋风》,是颂扬孙权“说以使民,民忘其死’。这类兵士在战事完毕后,是要还乡与亲人团聚的。
  汉末三国时期,募兵制仍然被作为一种辅助集兵制度加以采用。《三国志·魏志·杜畿传》:“(卫)固欲大发兵,畿患之,说固曰:‘夫欲为非常之事,不可动众心。今大发兵,众必扰,不如徐以货募兵。’固以为然,从之。”《三国志·吴志·吕岱传》:“(岱)出补余姚长,召募精健,得千余人。”同书《潘濬传》注引《吴书》:“骤骑将军步驾屯沤口,求召募诸郡以增兵。”两汉时的募兵是一种职业兵,募兵制在理论上是由民众自动应募,这就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社会上存在游离于各个生产行业之外而生计困难的人口;二是应募后可以改善本人乃至家庭的境遇。但是,汉末三国的召募有时并非出自应募者的志愿。《三国志·魏志·袁绍传》注引《九州春秋》:“(袁谭)使两将募兵下县,有赂者见免,无看见取,贫弱者多,乃至于窜伏丘野之中,放兵捕索,如猎鸟兽。”《三国志·吴志·陆逊传》:“(嘉禾)六年,中郎将周抵乞于都阳召募,事下问逊。逊以为此郡民易动难安,不可舆召,恐致贼乱。而祗固陈取之,郡民吴遽等果作贼杀抵,攻没诸县。”此类“募兵”,有召募之名,行强取之实,是一种严重扰害民众的制度。即便是以讲求法度著称的诸葛亮治理下的蜀汉,也未能做到民众应募纯出自愿。《三国志·蜀志·吕人传》:“丞相诸葛亮连年出军,调发诸郡,多不相救,乂募取兵五千诣亮,慰喻检制,无逃窜者。”既是募兵,又需“慰喻检制”方保无人逃窜,足见此种募兵,应募之民也是受到一定程度强制的。魏、吴、蜀三国建立规范化的集兵制度后,仍未完全放弃战乱时期那种强制降民、战俘充兵的集兵方式。其中,孙吴政权尤为突出。孙吴统治集团长期开展对境内山越人的征服战争,每次军事行动无不以胁迫大量山越人出山“以充兵役”(《三国志·吴志·钟离牧传》)而告终。同书《吕蒙传》载,建安十九年(214 年)皖城之役,孙吴大有俘获。孙权酬吕蒙之功,“所得人马皆分与之”。《华阳国志·南中志》载,诸葛亮平定南中,“移劲卒青羌万余家于蜀,为五部,所当无前,号为‘飞军’”。
  三国时期其他集兵制度虽与世兵制共存,但除蜀汉以外,魏、吴都是以世兵制作为主要集兵制度,国家的常备兵主要由士家兵户组成。《三国志·魏志·辛毗传》称黄初之初,“(文)帝欲徙冀州士家十万户实河南”。据此,冀州士家当在十万户以上。《续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引《帝工世记》称正始五年(244)。“吴之所领兵户凡十二万二千”,按户出一兵计,出身兵户家庭的孙吴兵士多达十三万以上。魏、吴有时在开展大规模军事行动时,临时集中较大的兵力,此时世兵在国家军队中所占比例就会出现暂时下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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