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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中国通史第五卷-中古时代-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上册)-第8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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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用。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天兴(398—404)初,制定:京邑东至代郡,西及善无,南极阴馆,北尽参合,为畿内之田。其外,四方四维,置八部帅以监之。劝课农耕,量校收入,以为殿最。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从屯田到计口授田,再到躬耕籍田,都是封建化制度,其中包括田亩的分配、劳动力的编制和君主亲自出面的躬耕形式。特别是计口授田,这是孝文帝所规定的均田制的先行形式。《魏书·贺讷传》:“讷从太祖平中原,拜安远将军。其后,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其君长大人,皆同编户。”《高车传》:“及平统万(427),薛千种类皆得为编户矣”。又《官氏志》:“登国初,太祖散诸部落,始同为编户”。《北史·贺讷传》和《高车传》所记,与《魏书》两传略同,都可以与《魏书·食货志》相证明。①所谓“离散诸部,分土定居,不听迁徙”,是把劳动力同土地相结合,是进行封建化很重要的措施。从登国六年的计口授田,到孝文帝太和九年(4s5)颁均田令,已有九十多年了。孝文帝的改革也还遇到相当大的阻力,但自此以后,鲜卑人封建化的步子比其他民族要快了。
  由汉化到封建化,由封建化而促进某些民族间的融合,往往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关于这方面的历史任务,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还不能完成,而有待于隋庙时期的继续进行。
  北朝的门阀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民族杂居地区的少数民族封建化,北魏的“离散诸部,分土定居”和均田令的颁布是在经济方面的重要标志。同时,北朝在政治方面制定门阀制度,在文化方面提倡中原传统文化的学习,也都具有重要① 参看陈寅恪《唐代政治史述论稿》19 页,三联书店1956 年版;王仲荦《魏晋南北朝史》第512—516 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年版。
  的历史意义。
  北朝制定门阀制度最早的文献,至今可见到的,是北魏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的诏书和敕,均载于《魏书·官氏志》。诏书称:代人诸胄,先无姓族。虽功贤之胤,混然未分。故官达者,位极公卿,其功衰之亲,位居猥任。比欲制定姓族,其事多未就。且宜甄擢,随时渐铨。其穆、陆、贺、刘、楼、于、嵇、尉八姓,皆太祖(拓跋珪)已降,勋著当世,位尽王公,灼然可知者,且下司州吏部,勿充猥官,一同四姓。
  敕写道: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自皇始(396—398)以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凡此姓族之支亲,与其身有缌麻已内,微有一二世官者,虽不金充美例,亦入姓族。五世己外,则各自计之,不蒙宗人之荫也。虽缌麻而三世官不至姓班,有族官则入族官,无族官则不入姓族之例也。
  据诏书和敕所述,都是定姓族,定姓族就是定门阀等级。定姓族的标准,一是皇始以前是否部落大人,二是皇始以后官的大小,三是皇始以后爵的高低。三者平衡,高者入姓,低者入族。把这三者总起来看,是以家门的历史地位定门阀的等级。是否能列入姓族,要看“三世已上”的家史而定,“五世以外”,就不能享有姓族的特权了。诏书所说“代人诸胄,先无姓族”,及规定八姓之后“勿充猥官,一同四姓”,表明北魏的门阀制度是袭取魏晋以来汉族社会在习惯上实行的制度。诏书所谓“四姓”,即汉族上层社会中习用的甲、乙、丙、丁四姓的提法。太和十九年的诏书和敕关于姓族的决定,有的学者认为,“对于鲜卑人,一方面是在阶级分化完成的基础上完成拓跋族的封建化;另一方面则使门阀化了的鲜卑贵族与汉士族合流,以便消灭矛盾,加强合作。对于汉士族和非士族豪强,又是和鲜卑贵族一起,在新形势下制定新的标准重新编制门阀序列。”①这一看法是正确的。新的门阀序列的建立,是孝文帝建立北朝封建秩序的一种战略性措施。
  《隋书·经籍志》也有记载:后魏迁洛,有八氏、十姓,咸出帝族。又有三十六族,则诸国之从魏者。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者。并为河南洛阳人。其中国士人,则第其门阀,有四海大姓、郡姓、州姓、县姓。及周太祖入关,诸姓子孙有功者,并令为其宗长,仍撰谱录,纪其所承。又以关内诸州为其本望。
  《新唐书·柳冲传》引柳芳论述魏晋以后的姓族:过江则为“侨姓”,王、谢、袁、萧为大。东南则为“吴姓”,朱、张、顾、陆为大。山东则为“郡姓”,王、崔、卢、李、郑为大。关中亦号“郡姓”,韦、裴、柳、薛、杨、杜首之。代北则为“虏姓”,元、长孙、宇文、于、陆、源、窦首之。虏姓者,魏孝文帝迁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于帝宗属或诸国从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为部落大人。并号河南洛阳人。“郡姓”者,以中国士人差第阀阅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梁”;有今、仆者曰“华腴”。尚书、领、护而上者为“甲① 唐长儒《论北魏孝文帝定姓族》,载《魏晋南北朝史论拾遗》,中华书局1988 年版。姓”。九卿若方伯者为“乙姓”。散骑常侍、太中大夫者为“丙姓”。吏部正员郎为“丁姓”。凡得入者,谓之“四姓”。
  以这两处所记,与诏书及敕所述相校,颇有出入,一时难以究诘。但北魏姓族之制系自汉族引入,而北魏和南方的门阀都有世袭的等级制度,从《隋书·经籍志》及柳芳所论,就更为明白。《隋书·经籍志》称孝文帝迁洛后,以南迁代人“并为河南洛阳人”,柳芳也说代北南迁诸姓“并号河南洛阳人”。这就又提出了一个地望问题。孝文帝迁洛以后,改变了鲜卑贵族的地望,都号称河南洛阳人,这就是通过地望的改变,从而改变他们的北国之恩,并削弱他们与汉人间的民族隔阂。《隋书》又称周太祖入关(534)后,对诸姓子孙有功者,“以关内诸州为其本望”。而《周书·明帝纪》记明帝二年(558)月庚申诏:“三十六国九十九姓,自魏氏南徒,咸称河南之民。今同室改都关中,宜改称京兆人。”从这两条记载看,似是从宇文泰入关的有功汉将先改定为京兆郡望,其后在明帝二年又改定了鲜卑贵族的郡望①。至此,在北周的统治阶层中,无论胡汉,都成为同乡共里的人,民族的界限可望更少一些了。这是北周在门阀制度与民族关系上,比北魏孝文帝采取的更进一步的措施。这些措施对于促进北方民族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封建化,无疑是起了积极作用的。
  门阀制度意味着封建等级的划分,并且是带有宗族承袭的性质。在北魏,婚姻关系也同样跟门阀制度相联系。史称孝文帝雅重门族,以范阳卢氏、清河崔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是世族高门,咸纳其女,以充后宫。又为五个弟弟聘汉族高门的女儿为妻。魏家公主也嫁给汉族名门,如范阳卢氏“一门三主”,卢道裕尚献文帝女乐浪长公主,卢道虔尚孝文帝女济南长公主,卢元聿尚孝文帝女义阳长公主,尤为时人所称道①。
  贵贱不得通婚,在北魏是见诸法令的。文成帝和平四年(463)诏:“夫婚姻者人道之始。。尊卑高下,宜令区别。然中代以来,贵族之门多不率法,或贪利财贿,或因缘私好,在于苟合,无所选择,令贵贱不分。。。今制,王公师傅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技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魏书·高宗纪》)孝文帝太和二年(478)诏:“皇族贵戚及士民之家,不维氏族,下与非类为婚。先帝亲发明诏,为之科禁。而百姓习常,仍不肃改。朕今宪章旧典,只按先制,著之律令,永为定准,犯者以违制论。”(《魏书·高祖纪》)这两代诏书,都在孝文帝改革之前。诏书所限禁的婚配,是贵族、平民和身分低贱的其他阶层间的婚配,还不是他们所说的士庶不通婚。但这种限制拓跋氏族贵族与卑贱之家婚配的法律,在拓跋贵族门阀世族化之后,又正好为新兴门阀贵族作为士庶不通婚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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