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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案发当时(选载)-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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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死者的妻子突然上前,跪倒在地,呈上一根扁担,说:“这是帮助凶手的人所用的凶器,请大老爷明鉴!”她所指控的是凶手的哥哥,说他当时是两兄弟一起动的手,而这个哥哥是用这根扁担打的。高廷瑶问:“你报案的时候并没有提到有帮凶,怎么现在突然连帮凶的凶器都找到了?”死者的妻子也是老实人,听了高廷瑶的问话,立刻就说:“这是叔父教我说的,他叫我拿这根扁担出来的。”这个叔父,当时也在检验的现场。    
    高廷瑶立刻叫他出来,当即有个人应声从围观的人群中跃出。高廷瑶一看是个“莽男子”,就问:“死者被打死的时候确实有帮凶吗?”那人说:“有的。”高廷瑶问:“是用拳脚打的呢?还是用了家伙?”那人说:“就是用那根扁担打死人的。”高廷瑶对死者的妻子说:“你是个妇道人家,谅你也不知道什么是拳脚伤、什么是物件伤,今天正好拿你这叔父给你示范一下。”他立刻叫衙役把那个自己跳出来的叔父按倒在地上,褪下外裤,就用那根扁担朝大腿上狠打一下,立刻就有了个红肿的长条伤痕,高廷瑶指着那伤痕对死者妻子说:“看见了吗?这是扁担打的痕迹,你丈夫身上有没有这样的伤痕?”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又下令,把扁担侧过来,用侧面狠打一下,又指着伤痕问死者妻子:“这样的扁担侧击的痕迹在你丈夫身上有没有?”那死者妻子说:“没有。”高廷瑶就这样打一下,问一下,连打了二十多下,那死者的叔父实在受不了,连连求饶,高廷瑶问:“你为什么要唆使侄媳来诬告?”死者的叔父无奈,只好承认平时与行凶人的哥哥有矛盾,想借此机会报复。高廷瑶仔细查问后,确认他与这个案件无关,才下令把他给放了,看那个死者的妻子是个老实的村妇,也就口头警告一下,没有再治诬告之罪。


《案发当时》 第二部分奸夫杀本夫

    奸夫杀本夫    
    清朝雍正年间著名的地方官徐崑,在他的《遯斋偶笔》里回忆了自己处理过的一件疑案。从中可以看出有时仅凭伤势和口供就定案也容易造成冤狱。    
    湖州城南有个名胜——逸老堂,有一天就在这逸老堂边的小路上,发现了一具男尸。县官赶去检验,只见那尸体的头部和身上有五处伤口,像是被斧子砍的,因为脸上有伤,也认不出是谁,只好先收敛再说。过了几天,有个长兴县的妇女来报案,说是丈夫姚兆祥失踪多日,要来认尸。官府让她看了尸体,她认出了丈夫的特征,大哭一场。这妇女说丈夫是被一个叫“小马二”的人骗走的。官府出动捕快抓住了这个“小马二”,其真名是王文龙。王文龙很快就认了罪,说他与姚兆祥的妻子通奸,为了做长久夫妻,就有意在那天夜里把姚兆祥骗到了僻静的地方杀死,这个预谋姚兆祥的妻子并不知道。他还供出,杀姚兆祥那晚,还叫了姓周的、姓钟的等三个人一起动手。县官在检验时,看那斧伤轻重、方向各不相同,早有怀疑是几个人砍的,听了这供词,就立刻把那三个人都抓来,严刑拷打,除了那个姓钟的,另外两个人都承认了杀人罪,说是各带了斧子动手,杀了人就把斧子扔到河里去了。县官就打算结案,可正在这时,县官自己却因为被上峰差遣而离职,于是把案子搁下离任而去。    
    徐崑被上级调来代理知县,到任就要处理这件案子。他看了卷宗后觉得此案审得有问题:通奸一般只是一个人,怎么会再找三个人一起杀人?一个个提审这几个罪犯,发现那个姓周的已是白发白须,年过六十。那姓周的说是王文龙答应他以后给他养老,才帮助杀人的。这样的犯罪动机实在是有点荒唐。对其好言好语的劝慰一番,那姓周的就翻供了,说都是熬不过严刑拷打才承认的,自己实际上并没有参与杀人,另外两个人也都不承认杀人了。于是徐崑重新突击审问王文龙,以重刑威吓,那王文龙才说了真话:他和这死者姚兆祥一直是做小偷的搭档,平时吃住都在姚家,和姚兆祥的妻子通奸也很久了。想除掉姚兆祥,省得他碍手碍脚。杀掉姚兆祥后,第二天回到姚家,骗他妻子说是那晚失风,姚兆祥被官府以“犯夜”(违反宵禁)罪名抓起来了。可是想不到姚兆祥的妻子追问不已,大吵大闹,还要到官府去认领丈夫,王文龙就赶紧逃走了。所以后来听说发现尸体,姚兆祥的妻子就立刻来认尸。实际上杀人完全是王文龙一个人干的,为了不让人认出死者是谁,还故意砍破死者的脸面,在身上还乱砍几下,企图伪造是强盗结伙抢劫的样子。杀完人想到住在逸老堂附近的姓钟的那户人家住一晚上,那姓钟的见他身上有血迹,就不让他住。从姚兆祥妻子那里逃出来后,就住到姓周的和他的朋友一起住的那个地方,才躲了几天,那两人听说姚兆祥被杀死,就怀疑是他杀的,说他不够朋友,把他赶了出来,正好被捕快逮住。因此到了堂上就想把那三个人都牵进来一起吃官司。    
    徐崑审问清楚,就把那三个人都放了。把王文龙依律定为死罪。按照法律奸夫杀死本夫,妻子即使不知情仍应判处绞刑。可是这个案子中,姚兆祥的妻子是自动“出首”,认尸并指控奸夫,“有不死其夫之心”,只要判处她的通奸(杖一百枷号示众)罪名就可以了。这个判决得到了上级的批准。    
    ◎附录原文: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宋慈《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    
    凡检验疑难尸首,如刃物所伤,透过者须看内外疮口,大处为行刃处,小处为透过处。如尸首烂,须看其元衣服比伤着去处。    
    ——宋慈《洗冤集录·疑难杂说(上)》    
    凡被人杀伤死者,其尸口、眼开,头髻宽或乱,两手微握,所被伤处要害分数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肠脏必出。    
    其被伤人见行凶人用刃物来伤之时,必须争竞,用手来遮截,手上必有伤损。或有来护者,亦必背上有伤着处。若行凶人于虚怯要害处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无伤,其疮必重。若行凶人用刃物斫着脑上、顶门、脑角后、发际,必须斫断头发,如用刃剪者。若头顶骨折,即是尖物刺着,须用手捏着其骨损与不损。    
    若尖刃斧痕;上阔长,内必狭。大刀痕浅必狭,深必阔。刀伤处其痕两头尖小,无起手收手轻重。枪刺痕浅则狭,深必透。簳,其痕带圆。或只用竹枪,尖竹担斡着要害处,疮口多不齐整,其痕方、圆不等。    
    凡验被快利物伤死者,须看元着衣衫有无破伤处,隐对痕、血点可验。○又如刀剔伤肠肚出者,其被伤处须有刀刃撩划三两痕。且一刀所伤。如何却有三两痕?盖凡人肠脏盘在左右胁下,是以撩划着三两痕。    
    凡检刀、枪刃斫剔,须开说尸在甚处向当?着甚衣服,上有无皿迹,伤处长、阔、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肠肚出、膋膜出作致命处?仍检刃伤衣服穿孔。如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便说尖硬物剔伤致死。    
    凡检验被杀身死尸首,如是尖刃物,方说被刺要害。若是齐头刃物即不说“刺”字。如被伤着肚上、两肋下或脐下,说长阔分寸后,便说斜深透内脂膜,肚肠出,有血污,验是要害被伤割处致命身死。若是伤着心前肋上,只说斜深透内,有血污,验是要害致命身死。如伤着喉下,说深至项,锁骨损,兼周回所割得有方圆不齐去处,食系、气系并断,有血污,致命身死,可说要害处。如伤着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行凶人刃物大,方说骨损。若脑浆出时有血污,亦定作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斫或刺着沿身,不拘那里,若经隔数日后身死,便说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凡验被杀伤人,未到验所,先问元申人曾与不曾收捉得行凶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与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着纸画样。如不曾收得,则问刃物在甚处?亦令元申人画刃物样,画讫,令元申人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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