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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鹏山新说<水浒>(一)-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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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同的前提下,可以得出的不同得结论:高太尉由此给出“欲杀本官”的结论。而我们,包括滕府尹,也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一定是有人哄骗引诱,设计陷害!

林冲至此,也算是恍然【“文】大悟,此前种【“人】种迹象,现在也【“书】连缀成片,终于【“屋】知道这一切都是陷阱,也终于知道,高衙内并未善罢甘休,并且高太尉也已深度介入,他林冲已成为他们必欲除之而后快的对象。他把高衙内两番调戏自己妻子,到自己买刀再到高太尉派承局来呼唤,诱骗自己到白虎节堂,直到被拿,被诬以欲刺太尉的罪名的全过程告诉了滕府尹。

非常有意思的是,滕府尹在听了林冲这一番叙说之后,却并无一句言语,只是写了回文,让高太尉手下带回,并把林冲上了枷刑具,投入牢里监下。

我们看,当林冲被带到开封府时,开封府尹的反应很有味道:他说的一句话很有味道。

他一句话不说更有味道。

第三章 坏人枉法害人,好人枉法救人

实际上,滕府尹是否一个坏人,或与高太尉一鼻孔出气,我们可以暂时置之勿论,但是,即便他是这样的人,以他对高太尉一贯行径的了解,现在听了双方的言辞,他一定会明白,这其中的冤屈。所以,他一言不发,是既不能讲真话,又不愿讲假话,把林冲投入牢里监下,而并不即时判决,也就给了林冲一线生机。

我们在高太尉的太尉府里,看不到一个好人,这半日里,一直惊讶于人心之黑暗与世道之险恶。但在开封府里,我们终于见到了一个好人——孔目孙定。这人为人最耿直,只要周全人。因此,他有一个绰号叫“孙佛儿”。他听了高太尉左右的话,听了林冲的申诉,心里明明白白,这又是高太尉在陷害忠良。所以,他转转宛宛,反反复复在滕府尹那里说开就里。

所谓“说开就里”,就是在滕府尹面前分析分析此事的蹊跷之处、可疑之处、矛盾之处,发现高太尉控告林冲罪名的不实之处,揭开太尉的阴谋,明了林冲的冤屈。孙定说:“此事果是屈了林冲,只可周全他”。府尹还在为难道:“他做下这般罪,高太尉批仰定罪,定要定他一个‘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杀害本官’的罪,怎周全他?”孙定断然道:“这南衙开封府不是朝廷的,是高太尉家的?”府尹一听,喝道:“胡说!”

这孙定的话,有三层含义,分别是愤,是怨,也是理。

为什么是愤?愤的是高太尉把开封府当成他报复私怨的帮凶,历来他要陷害的人,若他不愿或不能亲自动手,他便发来开封府,开封府也一直配合,他要杀,开封府便帮他杀;他要剐,开封府便帮他剐,这样的人,怎不令人愤?

那孙定又怨什么呢?怨开封府,怨滕府尹,既然开封府已成了高太尉的帮凶,完全听命于他,从而下害忠良,上负朝廷,如何不让人怨?作为开封府的孔目、滕府尹的下属,他当然不能怒,但怨还是有的,这就叫怨而不怒。

为什么这话还是理呢?因为,孙定这话里明白提醒滕府尹:这开封府可不是他高太尉家的,而是朝廷的,既是朝廷的,就该对朝廷负责,而不该成为高太尉的帮凶。你滕府尹也是一个堂堂的朝廷命官,你岂可以上负朝廷,下屈忠良?况且,你若这样,不仅有违皇恩国法,甚至,你自己不也很下贱吗?一个堂堂的朝廷命官,怎么可以堕落为高太尉私人的走狗?你的自尊哪里去了?你的人格哪里去了?

可见,孙定这番话,虽然不多,但却字字有震撼,句句有刺痛。它不仅提醒了滕府尹自己的职责所在,甚至提醒了滕府尹自己的自尊所在,从某种意义上说,还激起了滕府尹对高太尉的怨恨愤懑:我也是一个堂堂的朝廷命官,为什么你总是把我当成你的走狗?你要杀人,为什么要我执刀?你害人得利,为什么让我帮你做恶人?

看来这个孙孔目孙定,不仅是个好人,而且还很明白事情从何处着手。做个好人,不仅要有意愿,而且还要有能力,有做好人的方法。从滕府尹这里做工作,做通他的工作,激起他的义气而通过他的手,来解救林冲,这是孙孔目聪明的地方。

高太尉要借滕府尹之手杀林冲,孙孔目要借滕府尹之手救林冲。自从林冲被发送到开封府,他的生死确实就系于滕府尹之手。高太尉有权势,而孙孔目有正义,高太尉以权压府尹,而孙孔目以理服府尹,我们看惯了权势的战无不胜,我们终于看到,正义也不是全无用处,全无作为,正义也有自己的力量,只要时机到了,正义也自有自己的胜算。

府尹在孙孔目的劝说下,实际上心中的天平已经转了过来,他问孙孔目:“据你说时,林冲事怎的方便他,施行断遣?”

孙孔目毕竟是个法律上的专家,他一句话便把林冲从鬼门关拉了回来。

他说:“看林冲的口词,是个无罪的人。只是没拿那两承局处。”

你看,拿不到那两个承局,固然不能开脱林冲,判他无罪,却也不能证明他定然有罪,若按现在的无罪推定,林冲当得无罪释放。中国古代也有“赏疑从重、罪疑从轻”的法律传统,这传统的来头还非常大,来自于孔子的“无讼”思想,来自于《尚书》的“罪疑唯轻,功疑唯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是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要核心价值之一。

既然不能证明无罪,又不能证明有罪,尤其不能证明有死罪,孙定便提出了他的建议:让林冲招认“不合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脊杖二十,刺配远恶军州”,注意,这地方有两个小小的文字技巧:“腰悬利刃”与“误入节堂”的区别。我们知道林冲进入节堂,是手执利刃的,并且高俅的控告以及此前滕府尹的言辞都认定了这一点,而此处改为“腰悬利刃”,“手执”与“腰悬”的区别显然是很大的。

“手执利刃”,刺杀的嫌疑就大,误入的可能小。要不就是有人引导,要不就是有意谋杀,所以,叫“故入节堂”。

而“腰悬利刃”,误入的可能性就大,而刺杀的嫌疑小。因为利刃在腰间悬着,就有可能被疏忽,在走向节堂时,忘了腰间还有利刃,所以这就叫“误入节堂”。既然利刃还在腰间,刺杀的可能性当然就小。

“手执利刃,故入节堂”,即使不是为了杀人,也是知法犯法;而“腰悬利刃,误入节堂”虽则不能判无罪,但也只能是轻罪,至少决不是死罪。

既不能判林冲死罪,那高俅、陆谦等人欲以此计杀害林冲,一了百了的阴谋便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实现,这就实际上挫败了高俅、陆谦的阴谋。

这孙孔目,还真是个人才。

但是,我们在佩服与敬重孙孔目的同时,在觉得他是一个好人,从而感谢他的同时,还要认识到,这孙孔目也是在玩弄法律。

从“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欲杀本官”到“手执利刃,故入节堂”,是慎重;从“手执利刃,故入节堂”再到“腰悬利刃,误入节堂”,就是窜改事实。因为,“欲杀本官”固然是高太尉栽赃;但“手执利刃”却是事实。

实际上,一部《水浒传》都是如此:坏人玩弄法律以害人,好人玩弄法律以救人。

法律在《水浒传》中只是一个儿戏。更严重的问题是,我们看到坏人玩弄法律以害人时,我们只恨坏人阴险奸诈,只从道德角度给他一个判决,而对其玩弄法律违法乱纪并不十分在意。而当好人玩弄法律以救人时,我们更是拍手叫好,连连称快,而对法律之被践踏之被篡改、之被糊弄,不但不惋惜,反而很高兴。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当法律被权势者作为玩偶时,全社会都不会认真的把法律当回事,奉公守法的就是傻子,信任法律依靠法律的,更是天真。社会到了这一步,当然是上层实行强权政治,下层横行的全是流氓!而这,不就是《水浒传》描写的宋代的社会现实么?!

滕府尹这次看来是下决心也做一回正直的人,当然他还是不敢得罪高太尉,于是他亲自去高太尉面前禀说林冲口词。林冲的口词是什么呢?

一、详细地说明了高衙内如何两次试图霸占自己的娘子;二、明白地指出了高太尉为帮助养子占有下属妻子而设计陷害自己的内幕。

虽然这第二点是林冲这个当事人恍然大悟出来的,尚无证据,但第一点,衙内两次图谋奸占林冲妻子的事却是皆有人证,满街的人都是知情者。现在林冲直言因此被高太尉陷害,若一定要判林冲死罪并处斩,高太尉还是有担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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