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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衡全译-第1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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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仲子:又叫田仲、陈仲、於陵仲子。齐国人,战国时齐国贵族。旧称他是个廉洁的高士。参见33·13注(8)。
  (3)於(w&污)陵:战国时齐国地名,在今山东省邹平县东南。
  (4)螬(c2o曹):金龟子的幼虫。
  (5)扶服:同“匍匐”,爬行。
  (6)将:拿,取。
  (7)巨擘(b^簸):大拇指。这里指首屈一指的人物。
  (8)充:扩大。
  (9)这句话的意思是,按陈仲子廉洁的标准,人世间无法做到,连他自己也没有做到,只有成了蚯蚓才能达到。
  (10)槁(g3o搞):枯干。
  (11)黄泉:指地下水。
  (12)疑本句该作“仲子所居之室”。下文“所食之粟”与此对文,可一证。下文“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筑;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正以“所居之宅”与“所食之粟”对文,可二证。《孟子·滕文公下》作“所居之室”,可三证。
  (13)抑:还是。
  (14)粟:这里泛指谷物,粮食。
  (15)树:种植,栽种。
  (16)伤:妨碍,妨害。
  (17)屦:麻鞋。
  (18)辟:把麻撕开连接起来。。。(l*卢):把麻练得柔软洁白。
  (19)戴:陈戴,陈仲子的哥哥,曾做过齐国的卿。
  (20)盖(g7葛):战国时齐国地名,陈戴的封地,在今山东省沂水县西
  (21)辟:通“避”。
  (22)也:疑涉下“己”衍。
  (23)频蹙(c)促):同“颦蹙”,皱眉。
  (24)。。(y@义)。。:鹅叫的声音。
  (25)《太平御览》八六三引《论衡》文,“外”后有“来”字,可从。
  (26)以上事参见《孟子·滕文公下》。
  【译文】
  匡章说:“陈仲子难道不真是个廉洁的人吗?他住在於陵,三天没有吃东西,耳朵听不见,眼睛看不见。井上有个李子,被金龟子的幼虫吃去大半,他爬过去,拿来吃了。咬了三口,然后耳朵才听得见,眼睛才看得见。”孟子说:“在齐国的人士中,我就认为陈仲子是首屈一指的!即使这样,陈仲子怎么能算廉洁呢?要推广陈仲子的操行,那只有使人成为蚯蚓然后才能办到。因为蚯蚓在地上吃干土,在地下饮泉水。而陈仲子住的房子,是伯夷建造的,还是盗跖建造的呢?吃的粮食,是伯夷种的,还是盗跖种的呢?这是不可能知道的。”匡章说:“这有什么关系呢!他亲手编草鞋,妻子搓麻练麻,用这些来换房子和粮食。”孟子说:“陈仲子,是齐国的贵族世家,他的哥哥陈戴,在盖地的俸禄有万钟。他认为哥哥的俸禄是不义的俸禄,就不肯吃;认为哥哥的房子是不义的房子,就不肯住。回避哥哥,离开母亲,住在於陵。有一天他回家,碰上有人送他哥哥一只活着的鹅,他皱着眉说:‘怎么要这。。。。叫的东西干什么?’后来有一天,他母亲杀了这只鹅,拿来给他吃。他哥哥正好从外边来到家,说:‘这是。。。。叫的肉。’他于是出去吐掉了。因为是母亲的东西不吃,由于是妻子的东西就吃;因为是哥哥的房子不住,由于是於陵地方的房子就住。这还能算是把自己的操行推广到所有的同类事物中去吗?像陈仲子这样的人,只有变成了蚯蚓,然后才能成为推广他的操行到各个方面去的人啊。”
  【原文】
  30·21夫孟子之非仲子也,不得仲子之短矣。仲子之怪鹅如吐之者(1),岂为“在母不食”乎(2)?乃先谴鹅曰:“恶用。。。。者为哉?”他日,其母杀以食之,其兄曰:“是。。。。之肉。”仲子耻负前言,即吐而出之。而兄不告,则不吐;不吐,则是食于母也。谓之“在母则不食”,失其意矣。使仲子执不食于母,鹅膳至,不当食也。今既食之,知其为鹅,怪而吐之,故仲子之吐鹅也,耻食不合己志之物也,非负亲亲之恩而欲勿母食也。
  【注释】
  (1)如:通“而”。
  (2)“母”后疑夺一“则”字。下有“谓之‘在母则不食’”,可证。
  【译文】
  孟子指责陈仲子,没有讲到他的短处。陈仲子厌恶鹅肉而吐掉它,难道是因为母亲做的就不吃”吗?而是因为才刚刚谴责鹅说:“怎么要这。。。。叫的东西干什么?”后来有一天他母亲杀了鹅给他吃,他的哥哥说:“这是。。。。叫的肉。”陈仲子耻于违背了前面说过的话,立即把它吐了出来。要是哥哥不告诉他,他就不会吐;不吐出来,就是吃了母亲做的东西。孟子说他“母亲做的东西就不吃”,这不符合陈仲子的意思。假使陈仲子执意不吃母亲做的东西,那么鹅肉端上来,他就不该吃。现在既然吃了,就知道他是因为那只鹅,厌恶它而吐掉的,所以陈仲子吐掉鹅肉,是耻于吃了不符合自己志向的东西,而不是违背母子的恩情,想不吃母亲做的东西。
  【原文】
  30·22又(1)“仲子恶能廉?充仲子之性(2),则蚓而后可者也。夫蚓上食槁壤,下饮黄泉”。是谓蚓为至廉也,仲子如蚓,乃为廉洁耳。今所居之宅,伯夷之所筑,所食之粟,伯夷之所树,仲子居而食之,于廉洁可也。或时食盗跖之所树粟,居盗跖之所筑室,污廉洁之行矣。用此非仲子,亦复失之。室因人故,粟以屦。。易之,正使盗之所筑,己不闻知。今兄之不义,有其操矣。操见于众,昭晰议论(3),故避於陵,不处其宅,织屦辟。。,不食其禄也。而欲使仲子处於陵之地(4),避若兄之宅,吐若兄之禄(5),耳闻目见,昭晰不疑,仲子不处不食,明矣。今於陵之宅不见筑者为谁,粟不知树者为谁,何得成室而居之,得成粟而食之(6)?孟子非之,是为太备矣(7)。仲子所居,或时盗之所筑,仲子不知而居之,谓之不充其操,唯“蚓然后可者也”。夫盗室之地中亦有蚓焉,食盗宅中之槁壤,饮盗宅中之黄泉,蚓恶能为可乎?在仲子之操(8),满孟子之议,鱼然后乃可。夫鱼处江海之中,食江海之土,海非盗所凿,土非盗所聚也。
  【注释】
  (1)“又言”连文,本篇常见,故疑“又”下脱一“言”字。
  (2)性:疑“操”之误。上文言“仲子恶能廉?充仲子之操,则蚓而后可者也。”下文言“充仲子之操,满孟子之议,鱼然后乃可”,可证。
  (3)昭晰:明晰,清楚。
  (4)欲使:根据文意,疑是衍文。
  (5)吐:句难通,疑误。
  (6)根据文意,疑“得”前脱一“何”字。
  (7)备:周全。
  (8)在:疑“充”字之误。“充仲子之操”本篇多见,可一证。“充”与“满”相对为文,可二证。
  【译文】
  孟子又说:“陈仲子怎么能算廉洁呢?要把他的操行推广到各方面,那只有人变成蚯蚓之后才能办到。蚯蚓在地上吃干土,在地下饮泉水”。这是认为蚯蚓是最廉洁的,陈仲子要像蚯蚓一样,才算是廉洁的。他现在住的房子,要是伯夷盖的,吃的粮食,要是伯夷种的,这样他去住、去吃,才能够称得上廉洁。或许当时吃的是盗跖种的粮食,住的是盗跖盖的房子,那就玷污了廉洁的操行。孟子用这种观点来指责陈仲子,也还是不正确的。房子是承袭人家旧有的,粮食是用麻鞋麻线换来的,即使房子是强盗盖的,粮食是强盗种的,自己并没有听说过这些情况。如今哥哥的不义,有他自己的操行为证。操行表现在众人面前,大家看得清清楚楚,议论纷纷,所以陈仲子才避居於陵,不住他的房子,编麻鞋搓麻线为生,不吃他的俸禄。如果陈仲子住在於陵的时候,避居像他哥哥那种人的房子,吃像他哥哥那种人的俸禄,只要他耳闻目睹,清楚无疑,那么陈仲子不住不吃,是肯定的。现在於陵的房子没有看见盖的人是谁,粮食也不晓得种的人是谁,哪能有现成的房子住,哪能有现成的粮食吃呢?孟子指责他,这就太求全责备了。陈仲子住的房子,或许是强盗盖的,他不知道而住了,就说他没有把自己的操行推广到各方面,只有“把自己变成蚯蚓然后才能办到”。其实,强盗住房的地下也有蚯蚓,它吃强盗房中的干土,饮强盗房子地下的泉水,那么蚯蚓又怎么能算是做到了廉洁呢?要把陈仲子的操行推广到各方面,满足孟子议论的要求,只有把人变成鱼然后才能办到。因为鱼生活在江河海洋之中,吃的是江河海洋的泥土,而海洋不是强盗开凿的,泥土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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