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玄机可透露 作者: 曾鹏宇-第45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这样一来,下一个问题就至关重要了:这个“特殊关系”与李信犯罪有没有直接关系?很遗憾,李信的庭审除了新华社记者之外,没有其他媒体同行出现在旁听席上。在新华社发的特稿中,有如下表述: 

        “5月23日的庭审中,不时能够听到李玉春的名字,既有李玉春的相关证言,在有的犯罪事实中也可以看到李玉春的身影。至于李信与李玉春之间的复杂关系,庭审阶段虽然没有涉及,但是可以看出,李信与李玉春确实有一段相处比较融洽的时期。例如,有一次,李信和李玉春一起与一位商人吃饭,饭后李玉春看到这位商人停在院中的汽车,有意识地赞不绝口。这位商人知趣地说:‘喜欢你就开走。’后来,李信出面说,汽车要办过户太麻烦,你出钱给她再买一辆吧。另外,李信还有几次索贿的经历,有的贿款也流向了以李玉春为法人代表的上海岩昆公司。” 

        在中国,情妇与官员犯罪有涉并不鲜见,但看了这段文字后我依然疑惑:李玉春究竟有没有参与李信的索贿活动?从文中看,车子李玉春并没有开走,那么这商人有没有按李信说的,出钱再给李玉春买一辆?没有下文,只有疑问。 

        还有,“李信索贿的部分钱款流向了李玉春为法人代表的公司”。这样的表达传达给公众的是什么样的信息不言而喻,我的问题是,钱呢?这些钱是落进李玉春腰包了还是她被李信利用了?山东省检察院的调查结果已经表明,这个公司是李信出资、以李玉春做法人开的公司,而且李玉春也多次就这些来路不明的钱向山东省检察院进行了举报。这些至关重要的问题,为什么不提? 

        我并非是替李玉春说话,我只是个有独立思考能力的记者。如果李玉春的确跟受贿有关系,那就该以检察机关的调查为出口进行披露,该怎么处理怎么处理;如果上述问题没有下文是因为检察部门没有调查结果,那这样的披露就失之慎重。挪用的300万公款哪儿去了 

        这是第二个问题。 
        5月23号,我看到了李信受审的新华社消息,很短,只有几百字,其中讲到山东省检察院公诉案由是:涉嫌受贿450多万元。但是在网上搜索时,我却发现了新的问题。 

        我找到一篇同样出自新华社、发于2005年1月19日的消息,原文如下:“(1月)19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向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了这起案件(即李信案)的调查情况。他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说:‘济宁市原副市长兼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李信利用职权,多次收受、索要贿赂达400余万元,挪用公款300余万元,群众反映强烈。’……” 

        1月19日披露的这些李信涉嫌犯罪情况,是在李信案基本侦察结束后汇总的,而且还是由省检察长在省人大汇报情况这样一个严肃的公开场合宣布的,因此李信涉嫌索贿和挪用公款确凿无疑。但是在5月23日的庭审消息中,挪用公款这一项指控却没有了。 

        为什么没有了?如果是经查李信没有挪用公款,那么就该像当初披露这个指控一样,由检察部门发布消息。可是没有,凭空消失,没有缘由。 
        我并非是站在李信的对立面,一定认为他就挪用了公款,我不是检察官,没资格那么做。从1月到5月,4个月的时间里当然有可能厘清李信是否挪用公款这个问题,但是为什么取消这项指控还是应该做出解释的,毕竟之前那么严肃地宣布了,突然没有交代地消失,“为什么”这三个字还是应该问一下的。 

        所以,《北京青年报》在次日的报道中重点就落在了“公诉指控未提挪用公款”上———这是一个目前还未解的问题,我也在试图寻求答案;事情还没结束,我们还有机会。 

        “情妇”的举报 
        这个问题我最没想到。 
        5月29日,《北京青年报》披露了李玉春被判五年的消息,这个案子是指控李玉春“窝藏”其弟李登峰的。 
        在李玉春和李登峰遭遇这个问题上,不管旁人如何同情这姐弟俩的遭遇,也不管别人如何揣测这是不是李信的报复,坦白地说,李登峰伤人致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算被他伤的人是李信派来的打手,也不能因此就说死的应该;而他在逃跑期间的确曾得到李玉春在钱物上的资助,从法律角度讲李玉春涉嫌“窝藏”并非无理,我的疑问并不来于此。 

        我的疑问在于法院对李玉春的举报没有认定。我拿到了5月25日临邑县法院对李玉春案的一审判决,其中没有提及李玉春对李信的举报,更不用说认定“立功”了。 

        以一个法律门外汉的角度揣测,是否因为举报的李信,而窝藏的是李登峰,这是两码事才不予认定的?找了位刑法专家请教,他说,按我国法律,只要是在案件侦破期间提供的有价值线索,就算跟自己的案子没关系,也应该被看作“立功”在法院量刑时加以考虑。 

        那么是不是李玉春举报在因“窝藏”受审之前发生,才使法院对此不予认定?这个问题李玉春的律师靳学孔也想到了,他专门查了案卷并询问了李玉春本人,得知就在她被羁押期间,山东省检察院还先后三次提审她,询问有关李信受贿的情况,最长的一次达到10天;而她的话也作为山东省检察院指控李信的证言之一出现在5月23日李信的庭审上,“这说明李玉春的举报是一个长期连续的过程,并非在被捕后就停止了”。 

        靳律师为李玉春做的是无罪辩护,也重点提到了可以使她被轻判的举报情节,但是法院在判决书中只有这样一句话:“被告人李玉春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证均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法院方面当然可以得出查证结论,认为李玉春举报李信的情节“与事实不符”的。不过,理由在哪里? 

        在发稿的时候,我仔细梳理了这一年多对这件事情的报道,发现了一个对李玉春来说非常尴尬的事实———那就是,尽管地球人都知道是她使得李信被绳之以法,也是她让“下跪副市长”成为新官场现形记的代表,但是直到目前没有一个司法部门对她的举报行为进行过公开确认。也就是说,她现在得先证明自己做过的一切。 

        为什么? 
        新浪和搜狐转载我那篇稿子后面,经常能看到这样的评论:“李玉春也不是好东西,跟李信是一伙,这样的举报不认定也罢。”这是种很有代表性的看法,不过我还是想说,二李之间的特殊关系与李信涉嫌犯罪是两回事,如果检察院发现李玉春参与犯罪,那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就算李玉春既窝藏了她弟弟,又跟李信一起受贿,那也不能说她的举报就没有价值啊———谁说“情妇”的举报不是举报,罪犯的举报不是举报? 

        有的东西,与中国传统文化和道德观念相悖,我们经常假装看不见,可是现在是法治社会,法律的准绳要远低于道德的准绳。这里只有一个关键问题:就算曾经是情妇,李玉春的举报错了吗? 

        题外话 
        写完这三个问题,本来应该就此打住,但是琢磨了一下,还想多说两句。事先声明,我所说的仅是新闻操作上的业务探讨,未有任何贬损影射之意,希望大家不要误解。 

        我始终认为,新闻报道应该尽可能地独立、客观、公正———说“尽可能”,是因为现实中的某些因素客观存在,在无法回避的时候,做到尽可能已是无愧于心。 
        5月23日李信的庭审,除了新华社记者(应该是山东分社吧)外,没有一家媒体记者有机会参与旁听———当时我特别羡慕新华社,在我做深度记者这几年中,这种羡慕并不少见,因为他们能拥有如此独特的资源,对于一个记者来说,这简直就是一个人的饕餮。 

        但是,当我看了新华社关于此事的稿件时,羡慕之情荡然无存。庭审当天发了那条小消息后,新华社又发了记者写的“特稿”,详细记叙了庭审和采访办案人员的情况,包括李信在法庭上回忆自己的从前、向全市人民谢罪等等,这些信息都相当有价值,但是对于这样一个拥有极高社会关注度的案件,仅有这些就足够了吗?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