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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5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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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用时间去决定事物的存在,用绵延去把握事物的存在。 

    〖命题二十四〗我们理解个别事物愈多,则我们理解神也愈多。 

    〖证明〗从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看来,这点是很明白的。 

    〖命题二十五〗心灵的最高努力和心灵的最高德性,都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 

    〖证明〗第三种知识是从对于神的某一属性的正确观念而达到对于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对于第三种知识的界说。如果我们愈能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四我们便愈能理解神。因此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八这就是心灵的最高德性,换言之据第四部分界说八心灵的力量或本性或据第三部分命题七心灵的最高努力即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此证。 

    〖命题二十六〗心灵愈善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它必定愈愿意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 

    〖证明〗这是很明白的。因为只要我们认心灵能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我们便认为心灵是被决定而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的,因此据情绪的第一界说心灵愈善于这样来理解事物,那么它必定愈愿意这样来理解事物。此证。 

    〖命题二十七〗从这第三种知识可以产生心灵的最高满足。 

    〖证明〗心灵的最高德性据第四部分命题二十八在于知神,或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五在于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心灵愈善于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那么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四心灵的这种德性将愈大。所以谁能够依据这种知识来理解事物,谁就能够发展到最高的完善。因此据情绪的第二界说他就会感到最高的快乐,而快乐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三乃是为他自己和他自己的德性的观念所伴随着的情绪。所以据情绪的第二十五界说从这种知识可以产生心灵的最高满足。此证。 

    〖命题二十八〗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的努力或欲望不能起于第一种知识,而只能起于第二种知识。 

    〖证明〗这一命题是自明的。因为凡是我们所清楚明晰地理解的事物,我们不是从那物自身去理解,即是从另一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去理解它。换言之,我们心中清楚明晰的观念,或属于第三种知识的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决不能从那属于第一种知识的混淆片断的观念而来参看同一附释,而是从仍依据同一附释正确的观念而来,或从第二及第三种知识而来。所以据情绪的第一界说,依据第三种知识来理解事物的欲望,不能起于第一种知识,但是可以起于第二种知识。此证。 

    〖命题二十九〗心灵在永恒的形式下所理解的一切事物,它之所以能理解它们,并不是因为它把握了身体的现在的实际存在,而是因为它是在永恒的形式下把握身体的本质。 

    〖证明〗只有当心灵认识它的身体的现在的存在时,它才能认识那可以由时间决定的绵延。而且也只有这样,心灵才有根据时间关系来认识事物的能力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及第二部分命题二十六。但据第一部分界说八及说明永恒是不能用绵延来说明的。所以在这种意义下的心灵是没有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事物的能力的。而心灵之所以有这种能力,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四绎理二乃是因为理性的性质即在于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事物,即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三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身体的本质也属于心灵的性质,而且因为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三除了这两点以外,没有别的东西属于心灵的本质。所以只有当心灵自永恒的形式下来认识身体的本质时,这种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事物的能力才属于心灵。此证。 

    〖附释〗事物被我们认为是真实的,不外两个方式:或者是就事物存在于一定的时间及地点的关系中去加以认识或者是就事物被包含在神内,从神圣的自然之必然性去加以认识。现在事物通过第二种方式而被认作是真实的,乃由于我们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它们,而它们的观念都包含有永恒无限的神的本质在内,象我们在第二部分命题四十五所指出的那样,可以再参看该命题的附释。 

    〖命题三十〗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它自身,和它的身体,就必然具有对于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 

    〖证明〗永恒是神的本质,就这个本质包含着必然存在而言据第一部分界说八。所以在永恒的形式下以认识事物,即是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被认作真实存在去加以认识,或者就事物通过神的本质而包含存在去加以认识。所以我们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它自己及它的身体,就必然具有对于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此证。 

    〖命题三十一〗第三种知识依赖心灵为它的形式因,就心灵本身是永恒的而言。 

    〖证明〗心灵只有就它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它的身体的本质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九,换言之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及二十三,只有就它是永恒而言,它才能在永恒形式之下认识事物。并且,只有就心灵是永恒的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它才具有对于神的知识,而这种知识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六,必然是正确的。因此就心灵是永恒的说来据第二部分命题四十,它即有能力认识一切自神的知识推出的事物,这就是说,心灵有能力依据第三种知识以认识事物关于第三种知识的界说,可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二。因此就心灵是永恒的说来据第三部分界说一,它乃是这种知识的正确的原因或形式的原因。此证。 

    〖附释〗所以一个人获得这种知识愈多,便愈能知道自己,且愈能知神。换言之,他将愈益完善,愈益幸福,这个道理下面将有更明白的解释。这里还有一点须得注意:即虽然我们现在确知,就心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事物说来,它是永恒的,但为了使我们所要证明的更易解释、更好理解起见,我们将象以前那样的办法,认为心灵好象现在才开始存在,并且现在才开始在永恒的形式下去认识事物。我们尽可以这样作去,而不致有错误的危险,只要我们谨慎,除了充分明白认识到的前提外,不轻下结论。 

    〖命题三十二〗对于凭借第三种知识而理解的事物我们都感觉快乐,而这种快乐乃是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原因。 

    〖证明〗由这种知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七,可以产生心灵的最高满足,换言之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五,即可以产生最高的快乐,而这种快乐是伴随着心灵自身的观念而来,因此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亦即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原因。此证。 

    〖绎理〗从第三种知识必然产生对神的理智的爱。因为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从这种知识必然产生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原因的快乐,亦即产生据情绪的界说第六,对神的爱,这并不是就我们想象着神在当前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九,而是就我们认识神是永恒的而言。这就是我所谓对神的理智的爱。 

    〖命题三十三〗从第三种知识产生的对神的理智的爱是永恒的。 

    〖证明〗第三种知识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一及第一部分公则三是永恒的。所以据同一公则,从这种知识产生的爱,也必然是永恒的。此证。 

    〖附释〗这种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三,虽然是没有开端的,但是却具有爱的一切圆满性,仍然好象是有开端的一样,正如在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的绎理里所假想的那样。唯一的区别即在于心灵自永恒以来即具有圆满性,且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永恒的原因,而我们在那里只是假想它现在才达到这种圆满性。如果快乐在于到较大圆满的过渡,那么幸福便应该在于心灵具有圆满性本身。 

    〖命题三十四〗只有身体存在时,心灵才受被动的情感的宰制。 

    〖证明〗想象是心灵用来考察事物以为它即在目前的一种观念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十七附释里关于想象的界说。但据第二部分命题十六绎理想象表示人的身体的当前的状况较多于表示外界事物的性质。所以据情感的总界说,情感是表示身体当前的状况的一种想象,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只有身体存在时,心灵才受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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