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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第5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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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的总界说,情感是表示身体当前的状况的一种想象,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只有身体存在时,心灵才受被动的情感的宰制。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除了理智的爱以外,没有别种的爱是永恒的。 

    〖附释〗如果我们试看一看人们的共同意见,我们就可以看到,他们也诚然意识到他们的心灵的永恒性,不过他们将永恒与绵延混为一谈,而将永恒性归给想象或记忆,这些东西,他们相信可以于死后还保存着。 

    〖命题三十五〗神以无限的理智的爱,爱它自身。 

    〖证明〗神据第一部分界说六是绝对无限的,这就是说据第二部分界说六神的本性享受着它自身的无限圆满性,而据第二部分命题三伴随着它自身的观念,或换言之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一及界说一,以它自身的观念为原因。这就是在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绎理里我们所说的理智的爱。 

    〖命题三十六〗心灵对神的理智的爱,就是神借以爱它自身的爱,这并不是就神是无限的而言,而是就神之体现于在永恒的形式下看来的人的心灵的本质之中而言,这就是说心灵对神的理智的爱乃是神借以爱它自身的无限的爱的一部分。 

    〖证明〗这种心灵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绎理及第三部分命题三必须认作是心灵的主动。这种主动是心灵自己观察自己的行为,而且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二及其绎理是伴随着神的观念以神的观念为原因而来。这就是说据第一部分命题二十五绎理及第二部分命题十一绎理,这种心灵的爱乃是神自己观察自己的主动的行为,就神之显现于人的心灵而言,这种主动的行为是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的。因此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五这种心灵的爱,乃是神借以爱其自身的无限的爱的一部分。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说神爱其自身,即无异于说神爱人类,因此,神对人类的爱,与心灵对神的理智的爱是同一的。 

    〖附释〗据此我们可以明白了解我们的得救、幸福或自由何在了,即在于对神之持续的永恒的爱,或在于神对人类的爱。而这种爱或幸福,圣经上叫做“光荣”并不是没有理由。因为无论这爱是出于神或基于心灵都可以切当地叫做精神的满足,而精神的满足据情绪的界说第二十五和第三十,其实与光荣并无区别。因为就爱之出于神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五爱便是为神自己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如果这里我们还可以用“快乐”这两个字的话。就爱之基于心灵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七,爱也是为神自己的观念所伴随着的快乐。而且心灵的本质既然纯全为知识所构成,而神又为知识的本源与基础据第一部分命题十五及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那么我们便可以明白见得由于什么原因,在什么方式下,我们的心灵的本质和存在,都出于神性,而且不断地依存于神。我想我们值得在这里提到这一点,以便借这个例子来表明,对个体事物的直观知识或者所谓第三种知识有什么力量参看第二部分命题四十附释,并且较之那种一般性的知识或我所谓第二种知识是如何地更强而有力。因为虽然,在第一部分里,我曾经概括地证明一切的一切人的心灵当然亦包括在内,其本质和存在都依存于神,那种证明,虽说正确无可置疑,但是究竟不能感动我们的心灵,有如我们从依存于神的个体事物的本质自身,直接推论出来那样亲切有力。 

    〖命题三十七〗在自然中没有违反这种理智的爱的事物,也没有能够取消这种理智的爱的事物。 

    〖证明〗这种理智的爱必然出于心灵的本性,就心灵之通过神的本性而被认作永恒的真理而言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三及三十九。假如有任何事物违反这种理智的爱,那么这物就会违反真理,这样凡是足以否定这种理智的爱的事物,将能够使真理成为错误。这显然是不通的。所以在自然中没有事物足以违反或取消理智的爱。此证。 

    〖附释〗第四部分的公则是仅仅指在一定时间与地点关系中的个体事物而言。这点,我相信没有人可以怀疑。 

    〖命题三十八〗心灵凭借第二和第三种知识所理解的事物愈多,则它感受恶劣情绪的损害将愈少,并且它将愈不畏死。 

    〖证明〗心灵的本质据第二部分命题十一是由知识所构成的。所以心灵凭借第二和第三种知识所认识的事物愈多,那么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九与二十三心灵中长存的部分将愈大,因而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七不为违反我们的本性的情绪,据第四部分命题四十亦即恶劣的情绪所侵扰的部分也将愈大。所以心灵凭借第二和第三种知识所理解的事物愈多,则其保持完整不受损害的部分愈大,而受恶劣情绪的损害也愈少。此证。 

    〖附释〗由此我们可以明了,我在第四部分命题三十九的附释里所已经提到过而打算在这一部分里加以说明的问题了。这就是说,只要我们的心灵具有清楚明晰的知识愈多,因而也愈能爱神,那么死对于我们的损害也就愈少。而且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七从第三种知识既可以产生最高的精神满足,由此可以推知,人的心灵也许可能具有那样的本性,即随身体之消灭而消灭的部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与长存的那一部分比较起来,则前一部分是无足重轻的。关于这一点下面将比较详细地讨论。 

    〖命题三十九〗凡是具有一个足以适应多数事物的身体的人,都具有一个大部分都是永恒的心灵。 

    〖证明〗一个具有足以适应多数事物的身体的人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八,极少被恶劣的情绪所激动,换言之据第四部分命题三十,极少被违反人们本性的情绪所激动,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他将具有能力依照理智的秩序以排列并联系身体的感触,从而据第五部分命题十四将具有能力使身体的一切感触都与神的观念相联系,因而据第五部分命题十五他将会感到一种对神的爱。这种对神的爱,据第五部分命题十六必然占据心灵,或构成心灵最大的部分。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三十三他将具有一个大部分是永恒的心灵。此证。 

    〖附释〗人的身体既然能够适应多数事物,那么无疑地身体会具有这样的性质,即它是与心灵相联系的,而这种心灵是具有对它自身和对于神的伟大知识的,而且这种心灵的最大部分或主要部分是永恒的,因而它是绝不畏死的。要对这一点更加明白理解——那就必须知道,我们是生活在不断的变迁之中,并且按照我们向善变迁或向恶变迁,而分辨我们是快乐或不快乐。因为个人由婴孩或儿童而过渡到死亡,便称为不快乐,反之如果我们渡过生命的全程,寓健康的心灵于健康的身体之中,便可说是快乐,而且,真正讲来,一个人,如象一个婴孩或儿童,他的身体只能适应很少的事物,他的动作几乎完全为外在的原因所决定,则他的心灵,单就其本身而论,也几乎完全不知道它自身,不知神,也不知物。反之,一个人如果具有一个足以适应许多事物的身体,则他的心灵,单就其本身而论,能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所以,在这个生命的途程中,我们首先要努力尽量将婴孩式的身体转变成一个足以适应多数事物的身体,而且与此身体相联系的心灵也尽可能知其自身,能知神、也能知物。这样则一切与记忆或想象相联系的事物,和心灵的理智比较起来,正如在前一命题的附释里所说的,实在无足重轻了。 

    〖命题四十〗一物具有圆满性愈多,那它就愈是主动,愈少被动;反之,一物愈能主动,那它就愈是圆满。 

    〖证明〗一物愈是圆满据第二部分界说六,那它就愈具有实在性。因此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及其附释,这物主动愈多,被动愈少。反之,也可以依同样的方式证明,一物愈能主动,那它就愈是圆满。此证。 

    〖绎理〗由此可以推知,心灵中长存的部分,无论大或小,比另外一部分必定更圆满。因为心灵中永恒的部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三及二十九,乃是理智,只有通过理智的力量,据第三部分命题三我们才可以说是主动的。但是正如我们所已经指出的,心灵中〔随身体之消灭而〕消灭的部分,据第五部分命题二十一乃是想象力,只有通过想象的作用据第三部分命题三及情绪的总界说,我们才可以说是被动的。所以据第五部分命题四十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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