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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2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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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规定性。因此,意志就成为单一的意志——人(。Person)

    ①。

    第35节

    这种自为地自由的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即在。。。

    意志单一性中的自我意识着的此外便无内容的单纯自我相。。

    关。这样看来,主体就是人。人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

    人,在一切方面(在内部任性、冲动和情欲方面,以及在直。

    接外部的定在方面)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毕竟我全然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附释 当主体用任何一种方法具体地被规定了而对自身具有纯粹一般自我意识的时候,人格尚未开始,毋宁说,它只开始于对自身——作为完全抽象的自我——具有自我意识的时候,在这种完全抽象的自我中一切具体限制性和价值都被否定了而成为无效。所以在人格中

    ①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与在自然意义上的人(Mensch)不尽相同。——译者

…… 105

    45第一篇 抽象法

    认识是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维被提。。。。。

    升为简单无限性,因而是与自己纯粹同一的对象。个人和民族如果没有达到这种对自己的纯思维和纯认识,就未具有人格。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精神跟现象中的精神所不同者在于:在同一个规定中,当后者仅仅是自我音识,。。。。

    即对自身的意识,但仅按照自然意志及其仍然是外在的。。。

    各种对立的自我意识(《精神现象学》,班堡和维兹堡,1807年版,第101页以下;《哲学全书》,第344节)

    ①,前者则以自身即抽象的而且自由的自我为其对象和目的,从而它是人。。

    补充(人格概念的高贵和低微) 自为地存在的意。。。。。。。。。。

    志即抽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

    ,但是尽管这样,人这种赤裸裸的抽象,在称谓上已经有些可鄙。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所有的生物一般说来都是主体。所以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作为这样一个人,我知道自己在我自身中是自由的,而且能从一切中抽象出来的,因为在我的面前除了纯人格以外什么都不存在。然而作为这样一个人,我完全是被规定了的东西,例如我有这点年龄,身材这样高大,在这个地点,以及其他一切可以视为特

    ①《精神现象学》,拉松版(哲学丛书,第114卷)

    ,第116页以下;《哲学全书》“

    ,第3版,第424节。——拉松版

…… 106

    第一篇 抽象法55

    异性的东西。所以人既是高贵的东西同时又是完全低微的东西。

    他包含着无限的东西和完全有限的东西的统一、一定界限和完全无界限的统一。人的高贵处就在于能保持这种矛盾,而这种矛盾是任何自然东西在自身中所没有的也不是它所能忍受的。

    第36节

    (1)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并且构成抽象的从而是形式的法的概念、和这种法的其本身也是抽象的基础。所以。。。

    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

    第37节

    (2)意志的特殊性诚然是意志整个意识的一个环节(第。。。

    34节)

    ,但抽象人格本身还没有把它包含在内。

    所以这种特殊性虽然存在着,但仍作为与人格、与自由的规定有区别的东西,即作为情欲、需要、冲动、偶然偏好等等而存在。所以在形式法中,人们不考虑到特殊利益、我的好处或者我的幸福,同时也不考虑到我的意志的特殊动机、见解和意图。

    补充(作为权能的形式法) 因为在人格中特殊性。。。。。。。。

    尚未作为自由而存在,所以关于特殊性的一切东西,在这里都是无足轻重的。如果某人除了自己的形式法以外。。。。。

    对什么也不感兴趣,这可能是纯偏执,为胸襟窄狭的人所常有,因为粗野小人才最坚持自己的权利,而高尚的精神则顾虑到事物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方面。所以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如果与整个范围的关系比较

…… 107

    65第一篇 抽象法

    起来,它是一种形式的东西。因之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但我没有绝对必要去行使我的权利,因为这不过是整个关系中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可能性是存在,它具有也可能不存在这一意义。

    第38节

    就其与具体行为以及道德和伦理情况的关系来说,抽象。。

    法跟以上这些更详细的内容比较,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因。。。

    之法的规定仅仅是一种许可或能力。这种法的必然性,正因。。。。

    为这种法是抽象的,所以局限于否定的方面,即不得侵害人。。。。

    格或从人格中所产生的东西。

    所以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着禁令,。。

    至于命令的积极形式,从其终极内容看来,也是以禁令为基础的。

    第39节

    (3)人这作出决定的和直接的单一性,是与眼前存在的。。。

    自然界处于相互关系之中的,因之自然界是跟作为某种主观。。

    东西的那意志的人格对立的。但是对于在自身中无限的而且普遍的那种人格来说,使它仅仅成为主观的这一限制是矛盾的和无意义的。人格是肯定的东西,它要扬弃这种限制,使。。。。

    自己成为实在的,换句话说,它要使自然的定在成为它自己的定在。

    第40节

    法首先是自由以直接方式给与自己的直接定在,即

…… 108

    第一篇 抽象法75

    (一)占有,就是所有权。在这里自由是一般抽象意志的。。。。。。。

    自由,或者,因而是仅仅对自己有关的单个人的自由。。。

    (二)

    人使自己区分出来而与另一人发生关系,并且一方。。。

    对他方只作为所有人而具有定在。他们之间自在地存在的同。。。

    一性,由于依据共同意志并在保持双方权利的条件下将所有权由一方移转于他方而获得实存。这就是契约。。。

    (三)在自身中区分的意志,其区分是象(一)那样在对它自己相关中,而不是象(二)

    那样与他人区分中发生的,这种意志,作为特殊意志,是与自身,即作为自在自为地存在。。。。。。。。。

    的自身相殊异而对立的。这就是不法和犯罪。。。。。

    附释 把权利区分为人格权、物权和诉权,跟许其。。。。

    他相同分类一样,其目的首先在于,把眼前一大堆无组织的素材编成一种外部秩序。所以在这种分类中,特别存在着以家庭和国家等实体性关系为前提的权利和有关单纯抽象人格的权利纷然杂陈的混乱现象。康德所主张而为后人乐于采用的分类①,把权利分为物权、人格权以。。。

    及物权性质的人格权,也是同样混乱。人格权和物权这。。。。。。。。。。

    种构成罗马法基础的分类是乖谬而缺乏思辨思想的。如果详加论述(诉权有关司法,属于另一秩序)

    ,未免扯得太远了。在这里至少这一点已经很清楚:惟有人格才能。。

    给予对物的权利,所以人格权本质上就是物权。这里所。。。

    谓物是指其一般意义的,即一般对自由说来是外在的那些东西,甚至包括我的身体生命在内。这种物权就是人。

    ①参阅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第一部,第22—30节。——译者

…… 109

    85第一篇 抽象法

    格本身的权利。然而从罗马法中所谓人格权看来,一个。。。。。。

    人(Mensoh)作为具有一定身分而被考察时,才成为人。。

    (Person)

    (海内秀斯:《市民法要义》,第75节)。

    所以在罗马法中,甚至人格本身跟奴隶对比起来只是一种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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