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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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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erson)

    (海内秀斯:《市民法要义》,第75节)。

    所以在罗马法中,甚至人格本身跟奴隶对比起来只是一种等级、。。

    一种身分。因此,罗马法中所谓人格权的内容,就是家。。。

    庭关系,他如对奴隶(儿童也几乎包括在内)的权利以。。。。。

    及无权(。。capitisdiminutio〔人格减等〕)状态都不在内。

    依照康德的说法,家庭关系完全属于物权性质的人格权。。。。。。。。

    所以罗马的人格权不是人本身的权利,至多不过是特殊人的权利。

    后面还要谈到①。。,家庭关系毋宁是以牺牲人格为其实体性的基础。现在把具有特殊规定的人格权。。。。

    放在一般人格权前面加以处理,只显得次序颠倒而已。

    康德所说人格权,是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如我给。。。。。

    与或给付某物等等,这也是罗马法中根据Obligatio〔债〕产生的jusadrem〔对物的权利〕。

    任何一种权利都。。。。。。。。。

    只能属于人的,从客观说,根据契约产生的权利并不是对人的权利,而只是对在他外部的某种东西或者他可以转让的某种东西的权利,即始终是对物的权利。

    ①参阅本书第163节,第167节和第168节。——译者

…… 110

    第一章 所有权

    第41节

    人为了作为理念而存在,必须给它的自由以外部的领域。。。。。。。

    因为人在这种最初还是完全抽象的规定中是绝对无限的意志,所以这个有别于意志的东西,即可以构成它的自由的领域的那个东西,也同样被规定为与意志直接不同而可以与它。。。。。。。。

    分离的东西。。。。

    补充(所有权的合理性) 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

    在于满足需要,而在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性而存在的。即使我的自由这种实在性最初存在于一个外界事物中,从而是一种坏的实在性,然而抽象人格,就因为它存在于其直接性中,所以除了在直接性的规定中的定在以外不可能具有任何其他定在。

    第42节

    跟自由精神直接不同的东西,无论对精神说来或者在其自身中,一般都是外在的东西——即物,某种不自由的、无。。。。

    人格的以及无权的东西。

    附释 物象客观一样,有两种不同而是对立的意义。。

    有时,譬如当我们说:就是这个东西,问题在于事物,而。。。。。。。。

    不在于人——这是指实体性的东西而言;有时用来与人。。。。

…… 111

    06第一篇 抽象法

    (不是特殊的主体)

    相对比,这时物正是指与实体性东西。。。。。。

    相反的东西而言,即按其规定是纯粹外在的东西。对自。。。

    由精神——必须与单纯意识很好加以区别——说来,外在的东西是绝对外在的,因此,自然界的概念规定就在。。。

    于它本身是外在的东西。。。。。。。

    补充(外在的东西) 由于物欠缺主观性,所以它。。。。。

    不仅对主体说来而且它本身是外在的东西。

    这样说来,空间和时间是外在的。

    作为感性的东西,我本身是外在的,是空间性的和时间性的。我所具有的感性直观,乃是我对某种其本身是外在的东西所具有的直观。动物也能直观,但是它的灵魂不是以灵魂即它本身为对象,而仅仅以外在的东西为对象。

    第43节

    人作为直接概念,并从而作为本质上单一的东西,具有。。

    自然的实存。这种实存一方面是在它本身中的,另一方面是。。。

    象人对待外部世界那样来对待它的那实存。

    在这里关于人,即其本身尚在最初的直接性中的人,我们所要谈的,仅仅是这些作为直接存在的事物的事物,而不是那些通过意志的中介而能变成事物的规定。

    附释 精神技能、科学知识、艺术、甚至宗教方面的东西(讲道、弥撒、祈祷、献物祝福)

    、以及发明等等,都可成为契约的对象,而与在买卖等方式中所承认的物。

    同视,但是,艺术家和学者等等是否在法律上占有着他的艺术、科学知识、以及传道说教和诵读弥撒的能力等

…… 112

    第一章 所有权16

    等,即诸如此类的对象是否也是物,却是一个问题。如。

    果把这类技能、知识和能力等都称为物,我们不免有所。

    踌躇,因一方面关于诸如此类的占有固然可以象物那样进行交易并缔结契约,但是另一方面它是内部的精神的东西,所以理智对于它的法律上性质可能感到困惑,因为呈现在理智面前的仅仅是一种对立;或是某物或是非。。。。

    物,非彼即此(象或是有限或是无限那样)。学问、科学。。。。

    知识、才能等等固然是自由精神所特有的,是精神的内在的东西,而不是外在的东西,但是精神同样可以通过表达而给它们以外部的定在,而且把它们转让(见下。。。。

    文)

    ①,这样就可把它们归在物的范畴之内了。所以它们不是自始就是直接的东西,只是通过精神的中介把内在的东西降格为直接性和外在物,才成为直接的东西。

    按照罗马法那种不合法的和不合乎伦理的规定,孩子对父亲来说是物,因而父亲可在法律上占有他的孩子,。

    不过他对孩子仍处于爱这种伦理关系中(自然不能不由于那种不法而大大减弱了)。

    因之在罗马法中产生了物与非物这两种规定完全不法的结合。

    抽象法是单单以人本身以及属于他的自由的定在和领域的那特殊物为对象的,只要它作为与人可分离而殊异的东西而存在,不问这种可分离性构成特殊物的本质规定、或是特殊物仅仅通过主观意志的中介才能取得它都好。所以在抽象法中,精神技能和科学知识等等,仅

    ①参阅本书第65节以下。——译者

…… 113

    26第一篇 抽象法

    以法律上认为可占有者为限,才在被考察之列。至于通过教养、研究、习惯等等而对身体和精神所取得的占有,作为精神的内部财物而存在的,不在此处讨论范围之内。。。。。

    关于这种精神上财物过渡到外在物而把它列入法律上财。。。

    物的范畴的问题,且待述及转让时再谈。

    ①。。

    第44节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

    的东西;人具有这种权利作为他的实体性的目的,因为物在。。

    其自身中不具有这种目的,而是从我意志中获得它的规定和灵魂的。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

    附释 对直接的单一事物、不属于人的东西,赋予实在性(指独立性以及真正自为的和在自身中的存在而言)

    的那种所谓哲学②,遭到对待这些事物的那自由意念的态度的直接反驳。断定精神不能认识真理,不能知道自在之物的那种哲学③。。,也是这样。

    如果对意识、直观和表象说,所谓外物是具有独立性这种外观的,那末与这。。

    相反,自由意志是理想主义,是这种现实性的真理。

    补充(意志的理想主义) 所有的物都可变为人们。。。。。。。

    所有,因为人就是自由意志,作为自由意志,它是自在和自为地存在着的,至于与他对立的东西是不具有这种

    ①参阅本书第65节。——译者②参阅《哲学全书》,第26节以下。——译者③指康德哲学,参阅《哲学全书》,第40节以下。——译者

…… 114

    第一章 所有权36

    性质的。因此每一个人都有权把它的意志变成物,或者物变成他的意志,换句话说,他有权把物扬弃而改变为自己的东西。其实作为外在性的物没有自身目的,它不是(自己对自己的)无限的自我相关,而是某种对它本身说来是外在的东西。生物(动物)也是这种外在的东西,因而其本身是物。惟有意志是无限的,对其他一切东西说来是绝对的,至于其他东西就其本身说只是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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