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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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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

    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

    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

    附释 在普通科学中某一规定的定义,这里是刑罚的定义,应求之于意识的心理经验中的一般观念,如果。。。。

    这里也采用这种方法,就会显得民族和个人对犯罪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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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第一篇 抽象法

    般感情现在和过去都是主张应对犯罪处以刑罚,即以其。。

    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能不看到,把一般观念作为从。。。。。。。。。

    中取得它们各种规定的来源的那些科学,怎么会在其他场合接受与这种所谓普遍的意识事实相矛盾的命题。。。

    但是,等同这一规定,给报复的观念带来一个重大。。

    难题;刑罚在质和量的性状方面的规定是合乎正义的这一问题,诚然比起事物本身实体性的东西来是发生在后的。即使为了对这后来发生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必须探求规定刑罚的普遍物的一些原理以外的其他原理,但是这个普遍物仍然会依它的本来面貌而存在。一般说来,只有概念本身才必然含有对特殊物说来也是基本的原理。但是概念所给与刑罚的这个规定正是上述犯罪和刑罚的必然联系,即犯罪,作为自在地虚无的意志,当然包含着自我否定在其自身中,而这种否定就表现为刑罚。正是这一种内在同一性在外界的反映,对理智说。。。

    来显得是等同的。然而犯罪的质和量的性状以及犯罪的。。

    扬弃是属于外在性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绝对规定(参阅第49节)

    ;在无限性的天地中,绝。。。。。。。。

    对规定不过是一种要求,必须由理智经常对它设定更多的界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种要求继续前进,毫无止境,但只是永远接近满足而已。。。

    如果我们不仅忽略有限性的本性,而且完全停留在抽象的种的等同性上,那末,当规定刑罚的时候,不仅。。。。。

    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尤其心理学还要援引感性冲动的强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或者是恶的意志在比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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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不法521

    更大强度,或者是一般意志的自由在比例上的更小强度。。。。。。。。

    ——看你喜欢哪一种)

    ,而且根据这种观点,很容易指出。。。。。。。

    刑罚上同态报复的荒诞不经(例如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时我们还可以想到行为人是个独眼龙或者全口牙齿都已脱落等情况)。

    但是概念与这种荒诞不经根本无关,它应完全归咎于上述那种犯罪和刑罚之间种的等同性的主张。价值这一范畴,作为在实存。。。。。

    中和在种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内在等同性,在契约方面。。。。。

    (参照上述①)以及在为对抗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方面(第95节②)

    ,早已提到了;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对物的观念就从物的直接性状提高到普遍物。犯罪的基本规定。。

    在于行为的无限性,所以单纯外在的种的性状消失得更。。。

    为明显,而等同性则依然是唯一的根本规则,以调整本。

    质的东西,即罪犯应该受到什么刑罚,但并不规定这种。

    科罚的外在的种的形态。

    单从这种外在的种的形态看来,一方面窃盗和强盗他方面罚金和徒刑等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等同,可是从它们的价值即侵害这种它们普遍的性质看来,彼此之间是可以比较的。寻求刑罚和犯罪接。。。。。

    近于这种价值上的等同,是属于理智范围内的事,业如上述。

    如果不理解犯罪及其否定之间自在地存在的联系,不理解关于价值以及两者可按价值进行比较的思想,那么就会(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节)在真正的刑罚

    ①参阅本书第77节。——译者②诺克斯英译本指为第98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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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第一篇 抽象法

    中只看到祸害和不法行为的任意结合。

    补充(作为报复的刑罚) 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

    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

    对犯罪进行报复时,这一报复具有原来不属他的、异己的规定的外观。可是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刑罚毕竟只是犯罪的显示,这就是说,它是必然以前一半为其前提的后一半。报复首先会遭到这种非难,即它显得是某种不道德的东西,是复仇,因而它可能被看作某种个人的东西。但是实行报复的不是某种个人的东西,而是概念。

    在圣经中上帝说:“复仇在我”

    ①复这。。。。。

    如果我们从报。

    个词中得出主观意志的特殊偏好那种观念,那就不能不指出,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

    欧美尼德斯②们睡着,但是犯罪把她们唤醒了,所以犯罪行为是自食其果。

    现在,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

    杀人者的生命。

    第102节

    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域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

    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

    ①《新约全书》,罗马书,第12章,第19节。——译者②希腊神话中司复仇的女神。——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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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不法721

    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

    体现它的无限性,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

    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

    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

    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

    附释 在把犯罪不是作为oriminapublica〔公罪〕而只作为privata〔私罪〕(例如,犹太和罗马的窃盗和强盗,英国今天还存在着的一些犯罪)

    予以追诉和处罚的场合,刑罚至少还带有一部分复仇的意味,英雄和冒险骑士等等的复仇行为与私人复仇不同,它们是属于建立国家的性质①。

    补充(作为刑罚形式的复仇) 在无法官和无法律。。。。。。。。。

    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但由于它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固然法官也是人,但是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普遍意志,他们不愿意把事物本性中不存在的东西加入刑罚之内。反之,被害人看不到不法所具有的质和量的界限,而只把它看作一般的不法,因之复仇难免过分,重又导致新的不法。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例如在阿拉伯人中间,只有采用更强大的暴力或者实行复仇已不可能,才能把复仇压制下去。

    在今天许多立法例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存在,例如侵害事件应否提出于法院,可由个人自行决定。

    ①参阅本书第93节附释和补充以及第350节。——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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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第一篇 抽象法

    第103节

    要求解决在这里扬弃不法的方式和方法中所存在的这种矛盾(象在其他不法情况下的矛盾一样)(第86节和第89节)

    ,就是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

    的正义。在这里首先存在着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要求,即虽然。。。。。

    是特殊的主观意志,可是它希求着普遍物本身。但是这种道。。。

    德的概念不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是在概念的运动本身。

    中显现出来的。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第104节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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