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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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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也就是由多少还涉及法律的故意与责任问题进展到纯道德上的动机(意图)与后果(福利)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比康德进了一步,他否定了片面的主观唯心论的动机说,而主张动机与结果的统一。黑格尔特别强调动机与结果、主观内部的意志与客观外部的行为的统一,他说:“主体就等于它的一连串的行为。。。。。。。。。

    如果这些行为是一连串无价值的作品,那末他的意志的主观性也同样是无价值的;反之,如果他的一连串的行为是具有实体性质的,那末个人的内部意志也是具有实体性质的。“

    从动机与行为、后果的统一出发,黑格尔一方面批判了以单纯的动机纯洁来为罪恶行为辩护的看法,另一方面批判了所谓“心理史

    ①参看本书第117节。

…… 14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31

    观“。这种心理史观用揣测”行为主要意图和有效动机“去”鄙视和贬低一切伟大事业和伟大人物。“例如说,马丁。路德之倡导宗教改革,其动机是为了想要与尼姑结婚,或者说某一历史事件或一场大战之发生,是由于某些伟大人物之好荣誉或有野心等。黑格尔认为象这种所谓”心理史观“

    ,“就是佣仆的心理”

    ,而对佣仆说来,“根本没有英雄,其实不是真的没有英雄,而是因为他们只是一些佣仆罢了。”

    这是黑格尔常常谈到的题目,他否定单纯的主观动机或意志,肯定:“人就是他的一串行为所构成的”

    ,“单纯志向的桂冠就等于从不发绿的枯叶。”

    并且根据“内外统一”的原则,宣称“伟大人物曾志其所行,亦曾行其所志。”

    ①黑格尔这里所提出的“内外统一”

    ,动机与行为、后果统一的原则是有其合理因素的。但是由于他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认为伟大人物的行为是世界精神的体现,把伟大人物当作世界精神的代言人,而不从社会存在决定个人意识,不从个人行为对社会、对人民的利益和后果去评判历史人物,因而仍然是根本与历史唯物主义的看法正相反对,是不能根本解决内与外、主观与客观统一的问题的。

    道德发展的第三阶段,黑格尔叫做“良心与善”。

    在这个阶段道德不是达到别的目的的手段,道德自身即是目的。

    它所追求的不是福利,而是善。从主观方面说,道德意志已不表现为故意和良好动机,而是作为具有普遍性和无限性的道德的自我意识或良心。黑格尔在这里批评了康德的纯义务的良心观。他反对康德那种为义务而义务的道德形式主义,他认为不能把福利或欲望的满足与尽义务对立起来。

    他说,如果完全反对为了满足欲望而尽义务,难道人们就要否定一切欲望而尽义务才对吗?所以他驳斥那种认善之实现为彼岸、为不可能,把善当作不断的“应然”

    ,亦即不断的“未然”的说法,因而他说,“善就是被实现了的自由,世界的绝对最终目的。”。。。。。。。。。。。。。。。。

    ①《小逻辑》,第302页。

…… 15

    4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黑格尔把良心区分为“形式的良心”与“真实的良心”

    ,前者只是主观的普遍性,是“内部的绝对自我确信,是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

    ,而后者则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特殊与普遍的统一。

    前者属于道德范围,后者属于较高的伦理范围。因此真实良心已不复单纯是个人主观独自的良心,而是客观精神的体现,已进入伦理范围。

    把道德与伦理严格分开,这是黑格尔伦理思想的特色。优点在于强调良心不纯是直接的,而有其中介的社会因素。

    抽象的、形式的良心一方面把主观、抽象的普遍性作为原则另一方面即把自己的任性和特殊情欲当作是有普遍性的东西,这样良心就会转化为恶。

    所以他说,“良心如果仅仅是形式的主观性,那简直就是处于转向作恶的待发点上的东西”。这里他批判了康德的形式主义的。。

    良心观,但重要的,是要分析出良心的社会和阶级的内容。

    黑格尔随即谈到善与恶的辩证关系。照黑格尔看来,自由是与意志和知识不可分的东西。人有了自由意志,他能自由为善,也就能自由作恶。这叫做“恶的根源一般存在于自由的神秘性中”

    ,(“神秘。。。。

    性“可作唯心意义的”辩证性“了解)。所以他说:”唯有人是善的,只。。

    因为他也可能是恶的。善与恶是不可分割的。“他又说,”恶也同善一样,都是导源于意志的,而意志在它的概念中既是善的又是恶的。“善恶相互依存,有对立同一的辩证关系,这是合理因素。但是只抽象地在意志中去寻求,而不寻求善与恶的社会历史的根源,这就是从唯心主义的观点出发,使人模糊善与恶的阶级性。

    (四)

    抽象的、形式的法是客观的,道德是主观的,只有伦理才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才是客观精神的真实体现。黑格尔这种说法其意思在于表明个人的权利、个人的道德自由,均以社会性的、客观的伦理实体为归宿、为真理。

    所以他说,“善和主观意志的这一具体同一以及两

…… 16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51

    者的真理就是伦理“

    ,“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

    统一就是伦理“。

    他认为,法和道德单就本身来说是没有现实性的,它。。

    们必须以伦理为基础,作为伦理的体现者而存在。

    他不懂得法、道德、伦理作为上层建筑,都应从经济基础、社会阶级根源来说明。

    就个人与伦理的关系来说,伦理作为客观精神是自由的具体实现。伦理的规定就是个人的实体性或普遍本质。伦理是个人的第二天性。

    个人对伦理的规定或伦理的力量说乃是偶性与实体的关系。

    “个人存在与否,对客观伦理说来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伦理才是永恒的,并且是调整个人生活的力量。”另一方面,个人之所以有自由,之所以具有真实性,即因为他体现了伦理的实体。

    就伦理与民族的关系来说,他认为,伦理是各个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晶,是“不成文的法律”

    ,具有神圣的性质,被认作永远正当的东西。

    对于后辈的熏陶、教育,都是伦理的功用。

    就伦理与国家的关系来说,黑格尔突出地表明了他脱离经济、社会和阶级来谈国家的唯心主义观点。他认为“国家是自觉的伦理的实体”

    ,或者说“国家是具体自由的现实性”。

    脱离了伦理之物质和社会的基础,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伦理看成一个精神性的、活生生的、有机的世界,认为它有其自己生长发展的过程。并把它的矛盾发展过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第二,市民社会——这是伦理精神。。。。。。。。。

    丧失了直接的统一,进行分化,而达于相对性的观点。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第三,伦理精神通过分化、中介而完成的统一就是国家。市民社会表示直接。。

    或原始伦理精神的解体,靠法律来维持市民个人需要的满足,人身和财产的保障,以及特殊利益和公共福利和秩序的维持,这种“市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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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会“只能算是”外部国家“。必定要伦理精神或实体充分实现、完成并回复到它自身的辩证统一,这才是国家。

    家庭的基础是婚姻。婚姻既不仅只是两性的关系,也不仅只是市民契约的关系,而是一种“精神的统一”

    ,“实质是一种伦理的关系。”

    这种自我意识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倏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的因素。”从法的意义说,家庭是一个人格,作为人格来说,家庭就在财产中有其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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