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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或自然法和国家学纲要-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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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义说,家庭是一个人格,作为人格来说,家庭就在财产中有其外部的实在性。这财产是作为家庭的遗产而延续下去,但通过遗产延续下去的不是家庭,而乃是宗族。家庭的生命必然是有时间性的,不仅是由于父母的死亡,而且也为儿女的长大成为独立的人格所决定。在教育子女中家庭完成了它的使命。这样也就正好解除它自己工作,而过渡到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诸个人、诸家庭的聚集,是作为特殊性与差别性的阶段,所以首先显得为伦理的丧失。即使着重伦理和普遍,也是为了作为满足特殊利益的手段。但伦理性、普遍性归根到底是支配着市民社会的,所以最后在国家中又回到伦理的充分体现。

    市民社会的发展又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为“需要的体系”

    ,在这个范围内,有劳动及分工的方式;与此相联系就形成了各个等级。第二为司法。

    在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都有法律来规定和维系。

    市民的财产和人格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具有法律的效力,所以犯罪不再是侵犯了个人主观的东西,而是侵犯了社会公共的东西。于是犯罪的行为就被看成具有社会危险性。一方面这种看法增加了犯罪的严重性,另一方面,由于社会本身的稳定性,罪行的损害就获得了较轻微的地位,而刑罚也就成为较轻微。

    ①第三为警察和同业公会,这是一种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的措施。

    黑格尔指出,在市民社会中,

    ①参看本书第218节及补充。

…… 18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71

    “好的法律可以使国家昌盛,而自由所有制是国家繁荣的基本条件。

    但是,因为我是完全交织在特殊性中的,我就有权要求,在这种联系中我的特殊福利也应该增进。我的福利、我的特殊性应该被考虑到,而这是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做到的。“

    黑格尔于讨论资产阶级的市民社会时,并进一步论证了资本主义的发展——殖民主义。

    黑格尔首先指出:“市民社会的这种辩证法,把它……推出于自身之外,而向外方的其他民族去寻求消费者,从而寻求必需的生活资料。”

    他尽力替德国的民族扩张和称霸海上鼓吹和打气。他以激励德国资产阶级的语气写道:“对工业来说,激励它向外发展的自然因素是海”

    ,“河流不是天然疆界,这是近代人对河流的看法;其实应该说,河。。。。。。

    流和湖海是联系人群的。“

    “奋发有为的一切大民族,它们都是向海洋进取的。”

    ①

    他尽力替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殖民政策辩护道:这种通过工业商业与遥远国家进行贸易的“扩大了的联系也提供了殖民事业的手段。。。。。

    成长了的市民社会都被驱使推进这种〔殖民〕事业——零散的或系统的“。

    “零散的殖民事业尤其见之于德国。殖民者移民美国或俄国,而与祖国一直没有联系,这种殖民对本国并无益处。第二种殖民事业与前一种完全不同,它是有系统的。它由国家主持,国家有意识地用适当办法来加以推进和调整。”其实头一种只是自然的“移民”

    ,第二种才是帝国主义性质的侵略性的殖民主义。黑格尔居然特别主张后一种,足见他的《法哲学》已经为德国转变成帝国主义预先铺平理论的道路。

    (五)

    现在进而谈黑格尔的国家观,首先要就如下几点加以批判:

    ①参看本书第247节。

…… 19

    81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一、“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

    ,这就是说,国家是伦理精神的体现,这抹杀了剥削阶级的国家是残酷地剥削本国人民、侵略压迫他国和其他民族的机器的大量事实。这种唯心主义的国家观与马克思列宁主义认国家为阶级统治的机关、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的看法是根本相反的。

    二、“国家是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东西”

    ,这就是说,国家是独立。。

    自存、永恒的、绝对合理的东西。照这样说来,资产阶级国家也是神圣的东西,资产阶级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机器和工具,也是不应该打破、推翻的东西,从而国家也就是永不会消亡的东西。很显然,黑格尔的国家学说,其目的在合理化、神圣化、永恒化资产阶级国家机器。

    三、“由于国家是客观精神,所以个人本身只有成为国家成员才具有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这就是说,个人如果脱离国家,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他就失掉了“客观性、真理性和伦理性”

    ,换言之,他就丧失了自由和作为市民的种种权利。后来的新黑格尔主义者根据此说来反对天赋人权说,认为不接受资产阶级国家的统治,就没有人权。

    这种为法西斯统治辩护的理论,都是导源于黑格尔的国家观。

    在谈到国家制度时,黑格尔从拥护君主立宪制度的保守立场和唯心辩证法三一格式出发,把孟德斯鸠所提出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鼎立的民主思想,予以加工改造成王权(单一)

    、行政权(特殊)和立法权(普遍)相结合的政治制度。他把司法划归行政范围,特赋予君权以独特重要的地位。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中的君主正是逻辑上的“绝对理念”

    ,宗教上的“上帝”的体现。逻辑理念包含有单一、特殊、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而国家制度既是逻辑理念的体现,所以也应包含君主权(表示单一)

    、行政权(表示特殊)和立法权(表示普遍)三环节的统一。这样的国家制度就是他要论证的君主立宪制。这正如马克思所批判那样:“国家制度的理性是抽象的逻辑,……不是思想适应于

…… 20

    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91

    国家的本性,而是国家适应于现成的思想。“

    ①这就是反对黑格尔把《法哲学》作为逻辑学的应用和体现。

    黑格尔关于王权的理论完全是“朕即国家”说的逻辑的加工。他认为王权是“意志最后决断的主观性的权力”

    ,王权“把被区分出来的各种权力集中于统一的个人,因而它就是整体即君主立宪制的顶峰和起点”。王权因而成为黑格尔设计的政治制度中的主要环节。

    他强调王权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这显然以从主观出发的唯心主义为基础的。他看不到人民的意志、群众的意志,也看不见时代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只好满足于把国家大事的最后裁决,寄托在君主个人意志的主观性上。他说,古代决定国家大事,常常采取求神论、占卜的办法,这是缺乏主观性的,因此王权的决断就比神论或占卜高明,因为它有了能体现现代精神的“主观性”。

    所以他认为君主的决断是最高的,最后的,是“没有根据的”

    ,这就是说,他不提供理由和论证的。

    在这里,我们看见黑格尔理性主义的法哲学体系,却以一个非理性的、无根据的王权的主观性为根本。他认为国家的大臣或谘议机关应该提供材料、提供意见,展开辩论,为了使辩论不致相持不下,最后由君王作出主观性的最后决断(类似封建帝王的所谓“宸衷独断”)

    ,这样廷争停止,一律服从王权。他所谓君王的决断并不是基于总结群众的意见,并予提高,而是基于个人独特的武断。

    最妙的是,黑格尔说,如果君王的决断作错了,君王不负错误的责任,因为“只有这些谘议机关及其成员才应该对此负责,而君主特有的尊严,即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则对政府的行动不负任何责任”。他为了照顾君王的面子或尊严,片面地以谘议的机关和人员为替罪的羔羊,竟得出作最后决断的主观性对他的决断不负责任的离奇结论!

    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他认为君主世袭不单是可以“预防王位

    ①《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67页。

…… 21

    02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一书评述

    出缺时,发生派系的倾轧“

    ,主要的哲学理由是,由于君主的来源是“没有根据的直接性”

    ,是不能用选举的方法产生的。

    他说:“君主选举制倒不如说是各种制度中最坏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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