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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10李敖系列之25陈水扁的真面目-第2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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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部联合指挥中心主管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乱、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

第36节:陈水扁政见是谎话(3)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伦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率,二日内惠复,以昭公信。
  一、依现场拍摄之照片显示,“五巷”封闭多年,仅供官邸停放车辆,与“元首”安全并无任何关系,陈请贵单位可否将“五巷”规划停车位,提供一般民众使用,亦可为市库增加财源?
  二、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及铁门、铁柱,依“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其为杂项建筑物无讹,贵单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请杂项执照,陈请贵单位比照核准路障效率依“建筑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日内拆除,并处以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义或一般解释如何?其高度宽度有无限制?固定式障碍是否为路障?
  四、从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宽全遭阻绝,毫无过路间隙,一般百姓均无力翻越而过,又多年不曾为民众开启通行之现况,是临时路障?还是长年封闭?
  五、贵单位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而本月十九日本人及多位朋友,在各大媒体关注下,愿接受安全检查,路过“五巷”却不可得时,应如何处理?
  六、贵单位以“元首”安全为由,结果仅是伤害市库收益,损及市民权益,破坏法律尊严,贵单位是否考虑撤销其“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之许可。
  七、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对“元首”安全显无影响,请贵单位改划停车位,供附近民众停车,以免如现况,成为贵单位不便取缔之官邸人士专属停车位,还给小市民些许便利。
  到了第十天(十一月二十四日),林美伦又发布“‘总统’官邸违反五大法案”,就法条观点,揭发出违法之处:
  “总统”官邸于一九九一年中,将台北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即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五十八地号土地两笔,合计面积二百八十三坪),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墙、铁门及铁柱封闭,将巷头及巷尾围堵,使原八米八宽由西向东之单行巷道,成为官邸人士专用之停车场所,显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进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板墙、铁门,系建筑物之“杂项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种……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物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积、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处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的时候,正值台北市市长选举,这么重大而又火爆的新闻,自然引起市长候选人陈水扁的注意,并积极切入插花,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美伦到监察院陈情时,陈水扁便展开行动了,当天《联合晚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国民党政权是长期利益和特权的结合,李登辉官邸占用巷道,他只要选上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归还民众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时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针对李登辉“总统”占用巷道一事,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水扁昨表示,国民党政权长期与特权结合,只要他当选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索回土地归还给民众使用。

第37节:陈水扁政见是谎话(4)
  在这样斩钉截铁、信誓旦旦的政见保证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陈水扁,并且投票让他当选,结果呢,却迟迟没了下文,直到林美伦向监察院陈情后,监察院转问陈水扁市长,我们才得到真相和结论。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关文件:
  一、林美伦“纠弹陈情书”
  纠弹陈情书
  案由:为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公然违法,强行围堵三条巷道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辱及全体“国人”,请钧院对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纠弹,以立法纪,以肃官箴。
  说明:
  一、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三条巷道,系既成道路,属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叶遭强行围堵巷头巷尾,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强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彩,讵“总统”暨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实乃“中华民国”“国耻”。
  三、前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划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领袖率先违法,上行下效,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亦将成为少数特权阶级压榨黎民百姓之统治工具耳。据此,特陈情钧院翔实查证,纠举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四、兹检附:
  (一)李登辉“总统”官邸使用土地一览表。
  (二)李登辉“总统”官邸违法霸道事实。
  (三)官邸地形图。
  (四)官邸违法霸道部分之地籍图誊本。
  (五)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六)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七)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八)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此致
  监察院院长陈
  监察院监察委员诸公
  陈情人林美伦
  八三·十一·十九
  二、监察院函林美伦
  日期“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号(84)院台壹乙字第三一九六号
  受文者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正本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副本本院第一组
  主旨贵议员陈情案,经台北市政府查复到院,兹检附复函影本乙件,复请查照。
  说明:
  依据此办监察员核阅意见办理。
  院长陈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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