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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第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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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妻子和财产是否应同高级公民一样归于公有,以及他们的政治地位以及应受的教育和应守的礼法,在苏格拉底所拟的体制中都没有规定。这些问题既然并不是可以忽略的细节,我们因此就不易确知该怎样组织那些低级公民于城邦内,才能保证高级公民,即卫国之士的公共生活。(三)另一方式就是农民的妻子归公而产业仍属私有。 如这样,则农民在尽力耕作的时刻将有谁来照顾家室?假使按第一种方式,财产也同妻子一样完全归公,那么又有谁来照顾家室?

    这也是荒谬的,以动物生活为例,竟说女人应该从事和男人相同的作业。 动物实际上异于女人,它不需要料理家常。在苏格拉底所设想的政体中,主治的人们[永不更替,]一直要由他们执政;这就隐伏着危险。 这样的制度即使在较为贫贱的阶级,也会引起不满而滋生纷扰,这对于傲慢的战士们当然更要感到无法容忍了。 他规定一部分人永远执政的理由显然是认为这些人具有特殊的禀赋。 神在为人类铸造灵魂时所渗入的真金不能一时给与这一些人,另一时又给与另外一些人,必须让某一些人恪守着真金的传统。 他说,“当世人诞生时,神对某些人渗入了金,而对某些人渗入了银,对日后做工农的人们则渗入铜铁”。

    还有,他认为立法家以全邦的幸福为重,不惜剥夺卫国之士的幸福。 可是,这必须在各个部分的全部或大多数,或至少有若干部分获得幸福之后,才能谈到全体的幸福(快乐)。

    幸福(快乐)

    不同于数中的奇偶,某些数在总数排列中所有的偶性,等到总数区划为若干部分后,就可能丧失其偶性;幸福的性质则不然[在部分中要是没什么快乐,在全体中也一定不快乐]。在这样的城邦中,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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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卫国之士索然寡欢,其它的人谁又将能快乐?幸福不属于工匠或其它庶民。关于苏格拉底所提倡的“共和国”

    ,我们已陈述了这么一些疑难,另外还有不少问题,尽管我们未必都可忽视,我们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章六  柏拉图在他比较晚出的著作《法律篇》中所包含的疑难与上述相同或大略相同。 对于这一篇内所拟的政体,我们仍需要给予简括的评论。 [《法律篇》的辩析较为详细,而]在《理想国》中,他只举了少数几个论题,例如妇孺的公有、财产的公有以及政制中治权的安排。在政治组织中,人民只分成两个部分——其一为农民,另一为战士;在后一部分中选拔出第三部分作为城邦的议事和统治团体。 但是苏格拉底[在那篇对话中,]对农民和工匠是否参与政事,是否也须执盾矛而服兵役,并没有说明。 他确实说到了属于卫国阶级的妇女应该参加战争并接受像男人一样的[文化和军事]教育。 全篇其余的章节特别详述卫国公民的训练,并常常涉及题外的许多闲话。至于《法律篇》则以法律为主题,关于政体说得并不多。这里,他原来说要另设计一种比较切实而易于为现存各邦所采用的政体,可是,思绪的发展蔓衍而无涯际,因此后篇中的政体又常常追踪着前篇的玄想。除了公妇和公产两者而外,他所拟前后两种城邦的政治结构大致相同,教育也相同;两邦的公民都不持贱业,不亲杂务,赋有人生充分的自由;两邦都有会餐制度。 仅有的分别是在一邦中妇女也得参加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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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餐的餐桌上来,而战士的人数则已增加至五千人,可是在前一理想国中战士原定以千人为度。所有《苏格拉底各对话》(柏拉图各篇文章)

    都是新鲜的,优雅且富于创见,具有高明沉着的研究精神。 但万物不能总达到尽善和全美。[这里也是有缺憾的,]如所拟五千闲人,这个数目就应该仔细审量一番。 这样巨大的人数都得受他人的给养,才可能维持其从政从军的闲暇,加上与之相适应的妇女和婢仆以及其它附属人众,这又得有几倍的五千,供应如此庞大的人数,城邦的土地面积就必须像巴比伦或与之相仿的地区了。 作为理想,固然人人可以各抒所见;但完全不可能实现的理想,这也就近乎荒诞了。《法律篇》曾说,制订法律时,立法家应该注意到国境的大小和境内的居民这两个要素。 但一个城邦的政治生活既不能与四邻隔离,立法家也不可以遗忘邻邦关系这个问题。 譬如说,一个城邦所备的武装应该不仅可以保证境内的安全,还必须有时用到境外。 这一类[偏重实务和军事的]生活,虽对个人或邦国的一般事业来说,都不足重视,可是一个城邦总应该保持足够的力量,才可在进攻或退守的时刻,都能使敌国有所畏惧。又,财产的数量[以及军备的实际需要]也应加以考虑。苏格拉底说到每人财产的数量应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的生活为度”。我们可研究一下,对这个数量,是否可以另作较明确的叙述?这样的叙述是含混的,类似人们随意说“生活优良”

    ,这只是一些不着边际的笼统语言。 而且所谓“素朴的生活”实际上竟然可以是穷困的生活。比较清楚的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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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述(界说)应该是“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自由)的生活”为限度。 让这两个词结合起来,划出我们应用财富的边际——两者如分开,宽裕(自由)将不期而流于奢侈,素朴(节制)又将不期而陷于寒酸。 人们在财富处理上表现过弱(吝啬)或过强(纵滥)的精神都是不合宜的,这里惟有既素朴而又宽裕,才是合适的品性。还有一个疑难就是他规定了全城邦区划地产为总数有定量的若干丘亩,进行平均的分配,对于公民的总数却并未作相应的限额,对于婴儿的出生数也未作节制的规定。 他估计某些多子的家庭出嗣另些无后的家庭,就可以平衡人口,使其不离于原有的定额。 在他来看,现时若干城邦人口的自然情况曾历经几代而未见重大的变迁。但在这个设想的城邦中,人口应维持得更为稳定;在现时的各城邦中,财产可自由分割和转移,增殖的人口不致乏食,但是在那个拟想的城邦,各份产业既已划定,就不能再行分割,超额的子女,不论多少,都无处可以另得财产。 从事限制产业的份数就毋宁设法限制人口,以防止出生数超过必需的平衡数;计算婴儿死亡和婚后不育的概率,就可以作出繁殖率的限数。繁殖如无限制,势必导致贫穷,——现时恰巧有许多城邦疏忽了限制繁殖这个问题。 紧跟着贫穷,又导致内乱和盗贼。 古代立法家科林斯人斐登主张开国时,产业的份数等于公民的人数,这些数额应该作为定制,勿使其增减;至于各份产业当初或大或小则可以不必计较。但是在《法律篇》中的政策恰恰与之相反。关于这方面,怎样才能改进意见,我们将留待以后另行讨论。《法律篇》中还有一个疏漏。他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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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区别说得很不明白;他仅仅做了一个譬喻:两者间的关系应该像经线和纬线,用不同的毛来纺织。 还有一个疏漏是他允许人们的财物增加到原有数额的五倍,但他没说明何以在地产方面却又不容许作相应的增加。 又,他所拟农舍的安排也是可疑的,他规定每一公民[在各自的份地上]都有两幢分离的房屋。 生活于两幢房屋中对于家务和田亩的管理并没任何好处。他所拟的整个政体既不是民主(平民)政体也不是寡头政体,而是趋向于那种称为共和政体的中间型式,这种政体中的公民以具有重装备的甲兵为限。 这种政体假使作为大多数城邦可以采用的制度而言,那是没有错误的,但他把它作为仅次于他所初拟的理想城邦,这就不相宜了:如果仍从理想的高尚处立法,那么人们也许宁愿采取拉根尼(斯巴达)

    的宪法或者其它较接近于贵族政体的型式。 的确有些思想家认为理想的政体应是混合了各种政体的政体,因此,他们就推崇斯巴达式的制度。 这些思想家都将斯巴达政体看作是君主政体(一长制)

    、寡头(少数制)和民主(多数制)政体三者的混合组织[但他们对于三者的解释却又各不相同]。

    另有些人认为斯巴达的二王代表君主政体,其长老会议则代表寡头政体,至于埃伏尔(监察)既然由民间选任,那么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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