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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500疑案-第5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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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仅秦律中规定的死刑就有:弃市、斩、枭首、磔、戮、具五刑、戮尸、
车裂、阬、定杀、绞和族等12 种。其中“斩”和“枭首”,都属于“斩首” 
类。一说“枭首”是处死后悬头示众,不包括斩首。
那时军队中法律比较完备,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载,对
违反军令的人要按法严惩,对作战中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军
中规定的死刑还有:“降敌”罪,“降敌者诛其身,没其家”,杀本人,全
家还要没为官奴;“不得”罪,下级军官带兵作战,得不到敌人首级的,要
处死;“誉敌”罪,赞扬敌军,瓦解士气者,要处“戮”刑。那时军队由于
条件限制,执行死刑时,往往是斩首。
说军队斩首始于秦,不仅是其法律中明文规定有“斩”的刑罚,还因为
一是秦建立空前统一的强大的封建帝国后,奉行了先秦法家关于“法”、“术”、
“势”的法治理论,司法机构健全,立法完备严密,用刑严峻苛刻,主张依
靠法律的强制力贯彻统治者的意志,强调重刑厚赏。二是秦时军队中实行了
赏勇罚怯的制度,认为士兵的勇敢在于“制”。军中还实行了征兵制度,从
中下阶层的士民中征集兵员,为了巩固部队,赏罚十分明确,特别强调严惩
和重刑,“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刑重则内畏,内畏则外坚矣”。三是
军队中普遍使用了铁制兵器,执行斩首时,较之春秋前使用的黄钺(铜斧)

要便利得多。
但是,也有人认为,秦律中虽有“斩”的刑罚,并无“斩首”之刑。“斩” 
既包括斩首,也包括腰斩、斩手足以及处死后砍杀等。那么,军中斩首究竟
始于何时?确实成了千古之谜。
(李之遇) 
水军何时开始建立? 
提起三国时的赤壁之战,可能大家都比较熟悉,曹操号称80 万大军,却
败在东吴水军手下。宋金时黄天荡之战,韩世忠、梁红玉率兵大败金兀术。
这些都是靠水战获取的胜利,它说明我国历史上早就建立了一定规模的水
军。但水军究竟何时建立?至今仍是个谜。
水军在我国古代称舟帅,是当代海军的前身,军队的一个军种。我国是
水军的诞生地之一。它是随着造船业的发展,武器装备的改进和作战区域的
扩展而产生的。传说在原始公社末期就出现了独木舟和木筏,用于交通运输, 
后来用于渔业和通商。《周易·系辞下》就有“刳木为舟,剡木为可楫”的
记载。当时部落之间争战频繁,黄帝与九夷作战,是否渡过淮河、长江,有
没有建立水军,还有待考证。
商代甲骨文中多次出现过“舟”字,西周金文中不仅有“舟”字,而且
开始出现了“船”字。周时舟船的数量显著增加,已有多人撑驾的大船。商
和西周的军事力量,开始由中原地区逐渐向东南扩展,商已有向东南夷的记
载。西周的势力已达到东南沿海和我国南方多水地区。当时军队已具有相当
规模,并有运用舟船输送军队或实施渡河的记载,但尚未发现记载舟师建立
的时间。
春秋时期临江傍水的吴国、越国、楚国和面临东海的齐国等都有水军, 
并多次在水面上交战。那时水战中使用的舟船,具有相当的规模。据《神机
制敌太白阴经》载:“水战之具,始于伍员。以舟为车,以辑为马”。这些
代替陆上车马的舟楫,为水军的建立创造了条件。《越绝书》记载,伍子胥
还著有水战法,规定舟船的尺寸、水军的编制和船队的战法。《伍子胥战法》
说,“大翼一艘,广丈六尺,长十二丈,容战士二十六人,擢(手)五十人, 
舳舻(手)三人,操长钧、矛、长斧各四,吏、仆、射长各一人,凡九十一
人”。水战使用的武器,有刀矛弩矢和长钩、长斧。鲁国公输般还创制水战
的装具——“钩拒”,这是一种带铁钩的竹篙,对敌船“退则钩之,进则拒
之”。用这些战船和武器实施水战,使水战具有相当的规模。如《中国大百
科全书·军事》战术条记叙“公元前485 年,吴、齐在黄海进行了海战”, 
当时吴国的舟师,从长江口出海北上,实行远航奔袭,声势浩大。但齐国舟
师,没等吴军到达,就在水面上实施截击,结果吴军战败。显而易见,双方
进行这样大规模的水战,一定早就要建立一支强大的水军。
公元前549 年,楚国派水军进攻吴国,《左传》叙述:“夏,楚子为舟
师以伐吴”,这次水战比上述吴齐黄海水战早64 年。这说的是进行水战的时
间,建立水军将比水战还要早。那么我国水军究竟何时建立?还有待进一步
探讨考证。
(李之遇)

军法始于何时? 
在中国古代的许多典籍里,有“刑始于兵”,“师出以律”的记载,“兵
律”、“军律”等军法也有许多专篇。特别是到了唐代出现了一套完整的包
括“律”、“令”、“格”、“式”俱全的军法,如《卫禁律》、《擅兴律》、
《捕亡律》、《官卫令》、《军防令》、《兵部式》、《兵部格》等,详细
地规定了军人的职守、赏罚。凡是违犯了“令”、“式”中的有关规定,就
要按“律”、“格”进行惩处。而最早的军法出于何时呢?还是一个谜。
军法是治军的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具有阶级性、强制性。
在中国的原始社会,由于那时处在公有制和军事民主时期,战争的胜败直接
关系到部落的每个成员的生死存亡,作战时常常都是男女老幼志愿参加,不
需要用带有强迫性的军法来进行约束。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形成,氏
族制度的瓦解和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战争开始成为争夺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
争,原始社会时期军事民主制下的群众武装,开始蜕变为由奴隶主操纵的、
专为压迫大多数人和掠夺财物的、夺取和维护奴隶主政权的军队。这时,战
争的胜败,直接关系到奴隶主贵族的切身利益。而对于军队的大多数成员— 
—平民和奴隶——来说,则关系甚小,他们对待战争的态度没有贵族那样积
极。为了鼓励参战,提高军队的士气,便出现了带有强制性的各种行为规则
和明确的赏罚规定。对立功的军人,按圣旨或军律赏赐钱财、官爵、田地、
奴仆,对违犯纪律和军律的官兵,处以杀戮、鞭打、徒刑等处罚。如《尚书·甘
誓》中记载:夏王启,为了确立其统治地位与有扈氏大战于甘(今陕西户县
西南)时,在战前,召集了带领军队的六个贵族,进行战前动员和宣布作战
纪律、赏罚标准。规定凡是服从命令,忠于职守、勇敢战斗、努力完成作战
任务的,就在宗庙里予以奖赏;不努力执行命令,完不成作战任务的,就要
杀死在宗庙里或者降为奴隶,“大战于甘,乃召六卿。王曰:。。用命,赏
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拏戮汝”。这种简单的口头规定军队纪律与赏
罚的做法,是早期的军法。
有的认为,这种口头规定的纪律与赏罚,虽然带有军法的含义,但有很
大的随意性,而且赏罚也不容易一致,还不能算是军法。我国的军法大约形
成于春秋、战国之交。因为这时,各诸侯国频繁进行“争霸”、“攻战”, 
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各诸侯国对攻战的赏罚都作了明文规定,建立起了一
套以军功授爵制为中心的赏罚制度,并与严格而残酷的刑罚结合在一起,从
而形成了带有强迫性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军法。这些军法,虽然由于各诸
侯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实行的程度也不尽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据官兵
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当时,实行得比较彻底, 
规定也比较具体的是秦国,而且在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这种制度。据出
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如:士兵
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赋税;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
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赏给一个农奴(庶
子);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
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
一伍,其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 
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等等。此外,春秋末期的大军事家孙武。在其
所著的《孙子》兵法一书中,也把军法列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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