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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史500疑案-第6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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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交换的发展须臾分离。随着我国古代社会商品生产、交换的日渐繁荣, 
广告业的发展也日趋兴旺。这不仅表现在它的媒体形式的多种多样,而且还
表现在利用广告和行业的众多,不仅有工商业的产品广告,还有劳务广告、
文体广告、招聘广告、租赁广告,甚至政府广告等等。
我国明清两代,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萌芽的产生,都市商业以及劳务、
文体活动日趋繁忙,广告更为繁荣。许多行业尽可能地利用各种广告形式, 
传播所经营的商品或劳务信息,宣传其商品或劳务的功能、特性、质量,以
吸引招徕顾客。
(蒋建平) 
古代公证始于何时? 
公证,按照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由国家作证的意思。公证的手续一般由
当事人先提出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调查取证后,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或有法
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也就是说人们在涉及到民事权利义
务的法律行为时,可以向国家公证机关申请并予以确认,这确认的证明文书
具有法律效力,能起到有力的证据作用。
我国公证制度的建立,许多人认为应以1935 年国民党南京政府公布的
《公证暂行规则》为肇源。这样就距离世界上公认的公证创始日期晚了2000 
余年。
但是,也有不少人认为,国民党南京政府以司法院名义公布的公证规则, 
是旧中国正式公布的公证法规,这并不能说明在此以前,我国还不存在公证
制度。
有学者认为,我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广泛实行券书,而券书就是一种法
律行为。相当于后来的契约合同之类,如涉词讼,可作为官吏断案的依据。
这些券书由官府所设置的官吏制发,有的还由官府存档备查。《左传·文公
六年》载:“董逋逃,由质要。”杜预注:“由,用也;质要,券契也。” 
孔颖达疏:“谓争财之狱,由券契正定之也”。又据《周礼·秋官·士师》
载:“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凡以财狱讼者,正之
以傅别、约剂。”“傅别”即合同,“约剂”即券书契约。以上两条引文的
意思就是说:“凡因财货而涉讼者,根据其契约合同与券书来裁决。”

《周礼·秋官·司约》载:“司约,掌邦国及万民之约剂。。凡大约剂, 
书于宗彝;小约剂,书于丹图。若有讼者,则珥而辟藏,其不信者服墨刑。” 
所谓“司约”指掌管约书之官,“治民之约”指处理人民征税、迁移、买卖、
赊欠、和解等约书;所有大小约书都由司约保存,如有争讼则开府库取视所
藏之约书,违约者将处以墨刑。以上的券书既为官府所制发,又能在法律上
证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因而已经含有“公证”之意。在客观上起到了公证
的作用。
秦汉两朝,“傅别”、“约剂”改称“券书”或“书契”,如东汉郑玄
在注释《周礼·秋官·士师》时说:“若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
一,讼则按券以正之。”汉代在市场上作交易仍然以“券书”为买卖关系成
立的合法根据以及买卖不成可能引起讼诉的有效证据。在汉代,全国各重要
城市都由官府派员管理贸易市场,制发券书。因此券书在秦汉仍然具有公证
作用。
秦汉时期,以“券书”作为合法根据的买卖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婢, 
到了唐代以“券书”为根据的买卖内容有了扩大,而且在法律上开始明文加
以保护。券书已改称为“契券”或“文契”。《唐律疏议·杂律》载:“诸
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青,减
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
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这
说明唐代已由官府强制性立券,以保障买卖奴婢、马牛等纳入法律管辖范围
之内,违者要受法律制裁。而市司不及时为之券书者,也要受到笞杖之刑。
官府制发这种文契的目的,虽然在于征税,以扩充国库之需。但同时却也起
到了公证的作用。
五代以后,券书的公证作用进一步扩大,例如遗产继承等等,相传宋太
祖赵匡胤“陈桥兵变”,逼后周恭帝柴宗训退位,为笼络人心,颁发柴氏所
谓“丹券铁书”,实质上就是公证文书。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载: 
“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章者,听自陈,官给公凭。”又
据《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书判》载:遗嘱必须“经官印押,出执为
照”。这与现代遗嘱公证几乎没有差别。宋代田宅买卖必须“立券报官”, 
交纳契税。官府则在契券上加盖公印,称之为“税契”。宋代郑克在《折狱
龟鉴》的按语里说:“争田之讼,税籍可以为证,分财之讼,丁籍可以为证”。
说明这种税契既有官府盖印,当然也就起到了公证作用。
宋代以后的元、明、清的律例也对这种税契作了明文保护的规定:如果
典卖田宅不交契税,可以刑罚制裁,并追回典卖原价,一半入官府,一半奖
给告发人。《大清律例》则明确规定“凡典卖田宅不税契者,笞五十,契内
田宅价钱一半入官”。
但是,无论是“傅别”、“约剂”、“券书”、“文契”,还是“税契”,” 
它们公证的范围较小,只适合用于买卖、遗嘱等数项法律行为,尚没有形成
严格、系统和完整的制度。正确地说,我国的公证虽然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却发展过程缓慢,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一直保持着自己独特的形式,一直过
了2000 多年,才开始出现了正式的公证法规。
(季平) 
“黎民”二字如何解释?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常常看到,也常常用到“黎民”这个词。比如:“黎
民百姓”,“生灵涂炭,黎民遭殃”。现代汉语中,这个词表示“百姓”的
意思。它是怎么来的呢? 
第一种说法以为,黎民即众民。《诗经·大雅·云汉》:“周余黎民, 
靡有孑遗”。郑笺:“黎,众也。”第二种说法则认为,“黎,黑也,民首
皆黑,故曰‘黎民’。”也就是说,黎民就是黑面孔的人。
郭沫若在《奴隶制时代》一书里则提出了另外的观点。他认为,黎民就
是古书上的人鬲、鬲或民仪,黎、仪、鬲是同音字。民与人同义。“鬲是后
来的鼎锅,推想用鬲字来称呼这种‘自驭至于庶人’的原因,大概就是取其
黑色。在日下劳作的人被太阳晒黑了,也就如鼎锅被火槱黑了一样”。认为
黎民就是在日下劳动的面色被晒得像锅底一样黑的百姓。
范文澜的看法则与此完全不同。他在《中国通史简编》第一册里指出: 
“居住在南方的人统被称为‘蛮族’。其中九黎族最早进入中部地区。”“这
大概是以猛兽为图腾,勇悍善斗的强大部落。九黎族驱逐炎帝族,直到涿鹿
(在今河北涿鹿县)。后来炎帝族联合黄帝族与九黎族在涿鹿大械斗,蚩尤
请风伯雨师作大风雨,黄帝也请天女魃下来相助。这些荒诞的神话,暗示着
这一场冲突非常激烈。结果蚩尤斗败被杀。九黎族经过长期斗争后,一部分
被迫退回南方,一部分留在北方,后来建立黎国,一部分被炎黄族俘获,到
西周时还留有‘黎民’的名称。” 
范文澜接着指出,夏商周三代,占统治地位的是黄炎夷三族的100 个氏
族组合而成的。属于100 个氏族的人统称为百姓。与黎族冲突,所得俘虏称
为民、黎、或称黎民。金文中,民字像一个裸体人露两乳,足上挂器械的形
状。金文民字是从最初的民字沿袭下来的,并非周人新创。民字义训为瞑、
为盲、为冥,都含有恶意。古书称百姓与称黎民,显然有贵贱的区别。《尚
书》中,舜命契教化百姓,命皋陶用刑法制苗民,命弃播百谷养黎民,实际
上是用刑法强迫黎民耕种(播百谷)来养活受教化的百姓。百姓与黎民的区
别,意味着奴隶主与奴隶的区别。发展到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世态炎
凉,“百姓”中很多人沦为“黎民”,“黎民”中也有人立了战功或是靠了
别的机会跻身“百姓”,于是百姓与黎民的界限渐渐缩小,最后,“黎民” 
就用来称代“百姓”了。“黎民百姓”,放在一起,意思是一样的。
郭沫若也许认为自己对“黎民”的解释不够科学,也许是想从别的方面
加以补充,后来在《十批判书》里又提出了一种看法。他认为,虽然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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