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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年折旧率
(2)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和双倍直线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年折旧率
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平均摊销。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但这并不是指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或多年折旧,因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从固定资产全部使用期间来看,折旧总额未变,因此,对企业的净收益总额并无影响。但从各个具体年份来看,由于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应计折旧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摊提较多而后期摊提较少,必然使企业净利前期相对较少而后期较多。
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企业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首先,不同的折旧方法对于固定资产价值补偿和实物补偿时间会造成早晚不同。其次,不同折旧方法导致的年折旧额提取直接影响到企业利润额受冲减的程度,因而造成累进税制下纳税额的差异及比例税制下纳税义务承担时间的差异。企业正是利用这些差异来比较和分析,以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税收效益。
企业税负来看,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最轻,自然损耗法(即产量法和工作小时法)次之,快速折旧法最差。这是因为年限平均法使折旧平均摊人成本,有效地遏止某一年内利润过于集中,适用较高税率,而别的年份利润又骤减。因此,纳税金额和税负都比较小、比较轻。相反,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几年,必然导致后几年承担较高税率的税负。但在比例税率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对企业更为有利。因为加速折旧法可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期限内加快得到补偿,企业前期利润少,纳税少;后期利润多,纳税较多,从而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
我国税法及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即年限平均法)计算,需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而且,对各类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最短年限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特殊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范围,也作了规定:
(1)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机器、设备;
(2)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转状态的机器、设备;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限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上述规定,既限定了固定资产折旧计提的范围,也为利用折旧方法选择来避税提供了可能性。
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并未严格按税法规定提取折旧,为了推迟企业获利年度,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不留固定资产残值的方法,提高折旧率,加速折旧,使企业在开业初期利润较少或出现亏损,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二、折旧计算避税法的案例分析
'案例十九'
广东东莞长阳鞋业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值为180,000元,预计残值为10,000元,使用年限为5年。5年内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如表4-2所示。该企业适用33%的比例税率。
表4-2 企业未扣除折旧的利润和产量表
年 限未扣除折旧利润(元)产 量(件)
第一年100000 1000
第二年90000 900
第三年120000 1200
第四年80000 800
第五年76000 760
第六年466000 4660
下面我们分析一下企业在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一)直线法
1.第一年利润额为:
100000-34000=6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6000×33%=21780(元)
2.第二年利润额为:
90000-34000=5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56000×33%=18480(元)
3.第三年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34000=46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000×33%=15180(元)
5.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21780+18480+28380+15180+13860
=97680(元)
(二)产量法
1.第一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00000-36480=6352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3520×33%=20961.6(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90000-32832=57168(元)
应纳所得税为:
57168×33%=18865。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20000-43776=76224(元)
应纳所得税为:
76224×33%=25154(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80000-29184=50816(元)
应纳所得税为:
50186×33%=16769.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76000-27725=48275(元)
应纳所得税为:
48275×33%=15930.7(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为:
20961.6+18865.4+25154+16769.2+15930.7
=97680.9(元)
(三)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期初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双倍直线折旧率
会计制度规定,在计算最后两年折旧额时,应将原采用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用当年年初的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减去估计残值,将其余额在使用的年限中平均摊销。
1.第一年折旧额为:
180000×40%=72000(元)
利润额为:
10000-72000=280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28000×33%=9240(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0%=43200(元)
利润额为:
90000-43200=46800(元)
应纳所得税为:
46800×33%=15444(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180000-72000-43200)×40%=25920(元)
利润额为:
120000-25920=94080(元)
应纳所得税为:
94080×33%=31046。4(元)
4.第四年后,使用直线法计算折旧额:
=14,440(元)
第四年利润额为:
80000-14440=65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5560×33%=21634.8(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76000-14440=61560(元)
应纳所得税为:
61560×33%=20314.8(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9240+15444+31046.4+21634.8+20314.8
=97680(元)
(四)年数总和法
本例中,使用年数总额为:
1+2+3+4+5=15
1.第一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00000-56666=43334(元)
应纳所得税:
43334×33%=14300.2(元)
2.第二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90000-45334=44667(元)
应纳所得税:
44667×33%=14740.1(元)
3.第三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120000-34000=86000(元)
应纳所得税:
86000×33%=28380(元)
4.第四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80000-22666=57334(元)
应纳所得税:
57334×33%=18920.2(元)
5.第五年折旧额为:
利润额为:
76000-11333=64667(元)
应纳所得税:
64667×33%=21340.1(元)
五年累计应纳所得税为:
14302.2+14739.6+28380+18920.2+21.340
=97680(元)
可以将四种方法的计算结果用表4-3列示:
表4-3 不同折旧方法下的应纳税额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