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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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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转让著作权
B。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
C。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使用
D。咨询公司的技术咨询收入 
'例题2'下列各项中,免征、不征收营业税的有(ACD)
A。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
B。人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
C。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第八节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知识点17、纳税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规定: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特殊规定:
1。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纳税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
(一)一般规定: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二)特殊规定: 
(2)各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无论是否单独计算盈亏,均应作为纳税人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5)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
三、纳税期限
(1)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4)保险公司的纳税期限为1个月。
【典型例题】
'例题1'下列各项中,应由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是(C)
A。销售不动产
B。建筑业应税劳务
C。经营运输业务
D。转让土地使用权
'例题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B)
A。将不动产交付对方使用的当天
B。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C。签订不动产赠与文书的当天
D。承受不动产人交纳契税的当天
'例题3'下列各项中,符合营业税法有关纳税期限规定的是(ABD)
A。保险业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B。财务公司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C。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D。营业税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知识点18、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第九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城建税的特点: 
1。专款专用;保证用于城市公用事业和公共实施的维护建设,乡村地区的纳税人缴纳的税款,专门用于乡镇维护建设。
2。附件税:无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为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三)税率:市区——7%,县城、镇——5%;其他——1%。
注意特殊规定: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被查补“三税”的应同时对其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实纳消费税+实纳营业税)×适用税率
(五)税收减免
(1)城建税一般不单独减免,主税减免,城建税才减免。
(2)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
即: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3)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了解)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退(返)还。
(5)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城建税的征收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同时进行,所以,纳税环节、地点、纳税期限的规定,均按上述三税的规定办理。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纳税地点为: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各油井应纳的城建税,应由核算单位计算,随同增值税一并汇拨油井所在地,由油井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所以,其应纳城建税,也应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时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缴纳。
二、教育费附加
(1)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缴税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附加费。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
(2)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征收比率3%
(3)进口不征,出口不退。减免“三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典型例题】
'例题1'某县城一个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进口原材料一批,向海关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10万元;本期在国内销售甲产品缴纳增值税30万元、消费税50万元,由于缴纳消费税时超过纳税期限10天,被罚滞纳金1万元;本期出口乙产品一批,按规定退回增值税5万元。该企业本期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B)。
A。4。55万元 B。4万元 C。4。25万元 D。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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