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小说一起看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论法的精神-第18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险;人民因感情冲动则不知自己所冒的风险。”     
  '24' 夏尔旦说,波斯没有参议院。     
  '25' 据传,阿尔达克塞尔克塞斯有 150 个儿子。阴谋反对他的只有 50 个,都被处死。     
  '26' 使用破产的和解金亦如此。     
  '27' 这个制度到了朱利安法时才得以建立。人们因此可以免除坐牢;财产的让与也因此不再是可耻的事了。     
  '28' 柏拉图在他所著的《共和国》里把公民拒绝担任公职列为共和国腐化的标志之一。他主张对拒绝公职者应处以罚款。在威尼斯,则处以流放。     
  '29' 一些百人酋长向人民呼吁,要求他们担任从前他们担任过的职位。一个百人酋长说:“伙伴们 ! 你们应该把防卫共和国的一切岗位都看做是光荣的才对。”     
  '30' 奥古斯都剥夺元老、总督和省长们携带武器的权力。          
《论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著 张雁深译        
第六章    
   各种政体原则所产生的结果与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方式等之间的关系    
  第—节    
  各种政体民法的简繁    
  君主政体的法律不像专制政体的法律那样简单。君主国必须有法庭。这些法庭要作出判决;判决会被保存起来,并且加以研究。这是为了保持判决的一致性,只有这样,公民的财产归属和生命才能同国家的政体一样地稳固而安定。    
  在君主国里,司法的行政程序不仅对有关生命和财产的事宜作出判决,而且也对有关荣誉的事作出判决,因此需要极谨慎地查询。当法官的责任愈重大,裁判所涉及的利益愈重要的时候,尤其需要谨慎从事。    
  因此,在这些国家的法律中规定、限制和引申极多,由此而产生出浩若烟海的特殊案例,俨然成为一种推理的艺术。我们不必为此感到震惊。    
  君主政体确立了一整套等级、门第、出身的差别体系,这也经常使财产的性质产生差异;而且与这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相关的法律也能够增加这些差异。因此,在我们这样的欧洲国家里,财产所有权分为:夫妻双方的“私有财产”、“共有财产”或“继承取得的财产”;“奁产”、“奁产以外的财产”;“父系遗产”、“母系遗产”;各种类型的“动产”;“五条件继承的不动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不动产”;“由继承而取得的财产”、“由让与而继承的财产”;“免除课役的贵族财产”、“负有义务的平民财产”;“在不动产中设定的年金”、“在现金中设定的年金”。每一种财产归属关系都设有相应的特殊法规,财产的归属都必须遵循这些法规。这样法律就并非是简单的程序了。    
  在欧洲各国,封地是世袭的。贵族必须拥有固定的财产,以便使被封有土地的贵族总是能够有力量侍奉君主。于是便应运而生了多种多样的方法,例如,在有的国家,封地不允许由弟兄们瓜分。还有一些国家,次子们能够享有较富裕的生活保障。    
  熟知各省情况的君主能够制定各种法律,或是容忍不同的习俗。然而,暴君则对情况一无所知,并且对一切都能不加关注;他对此只需采取一般性的措施,并且无论对何处都依照他同样的、独断专行的意志实行统治。一切都被他踩在脚下。    
  在君主国里,随着法庭裁判的增多,案例中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时就会显现出来。这是因为有时候后来的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不同;或者是因为同一案情,由于辩护得好坏而产生歧义;最后,还会由于某些人的插手干预产生种种弊端。立法者时常纠正这种不可避免的判决矛盾的弊病。所以,这种弊端甚至是与政治宽和的国家精神相违背的。因为,人民之所以不得不再次求助于法院,应该是由宪法的性质所决定,而并非出自法律的矛盾性和不确定性。    
  在必然有身份差别的国家里,就必然有特权的存在。这进一步减少了法律的简单性,特权会产生众多的例外。    
  有一种特权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其特权授予者而言,最无伤大雅,那就是可以任意选择法院进行诉讼的特权。然而,这也会产生新的困难;就是说,在哪一个法院进行诉讼成为问题时,便会产生困难。    
  专制国家的人民所处的境况就迥然不同了。在这些国家里,我不知道立法者有什么法可以制定,法官有什么案件可以裁决。因为所有的土地都属于君主,所以几乎没有任何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规。因为君主有继承一切财产的权利,所以也没有关于遗产的民事法规。某些专制国家的君主垄断贸易,这就是所有的商务法规形同虚设。在这些国家里,人们通常与女奴通婚,所以几乎没有关于奁产或妻子利益的有关民事法规。又由于奴隶数量的众多,几乎没有具有个人意志的人存在,因此也没有应该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而接受法庭质询的人。他们绝大部分的道德行为只是父亲、丈夫或丈夫的意志的体现,他们的行为由这些人支配,而并不是官吏。    
  我忘了谈及被人们称之为荣誉的东西,然而在这些国家里几乎没有人能理解它。对于我们有着重要意义的有关荣誉的一切,在这些国家却毫无地位可言。专制主义自恃无恐;在它的周围全然一片空虚。所以当旅行家们向我们描述专制主义统治的国家时,极少谈及民法。    
  因此,在专制国家里完全没有产生纠纷和诉讼的机会。另一些原因在于那里的诉讼受到极粗鲁的对待。同时,由于没有法律的持续性可以起着隐匿、缓冲或维护的作用,因此诉讼人非公道的要求很快就会被揭穿。    
  第二节    
  各种政体刑法的简繁    
  我们不断地听到人们说,应该像土耳其那样将公正置于社会的各个角落。那么即使是最愚昧的人民也会对世界上的某一事物具有最为透彻的认识,果真如此吗?    
  如果我们检查一番法律程序的话,就不难看出,由于烦琐的司法程序,致使公民须经过许多麻烦才能获得他们失去的财产或已获得遭受损害的赔偿。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法律程序与公民的自由和安全的相互依存关系的角度去考虑的话,我们又会感到这些法律程序太少了,而且我们还将看到,司法程序中所经历的麻烦、花费、拖延,甚至危险,都是每一个公民为其自由付出的代价。    
  在土耳其,公民的财产、生命和荣誉是极少被关注的,所以所有的诉讼,随意选择这种或那种方式加以处理后,便迅速结案。结案的方式并无碍大局,只要结案便万事大吉了。总督只是草率地审讯一番,随便命令在诉讼人的脚掌上打上几棍子,便打发他们回家了事。    
  在这种国家里,喜好诉讼的人是非常危险的。喜好诉讼的情绪必然以获得公平处置的强烈愿望、憎恶分明的情感、敏锐的思辨和锲而不舍的决心作为前提。而所有这一切都是这种政体要极力避免的。在这种政体下,除了畏惧之外,是不应该拥有其他感情的;而所有这一切也可以骤然导致种种不可预见的革命。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不能让官吏们听到人们在议论他,卑微低贱才是他获得安全的惟一保障。    
  但是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每一个人而言,即使是最卑微的公民的生命也应受到尊重。他的荣誉和财产如果没有经过长时间的审查,是不得被剥夺的;对于他的生命,除非受到国家的指控,也是不能被剥夺的。即便是在国家指控他的情况下,也应允许他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为自己辩护。    
  所以,当一个人拥有绝对权力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简化法律。在这种国家里,他更为关注的是个别人的某些不便,而不是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被默然视之。    
  显而易见的是,在共和国里,诉讼程序至少和君主国一样多,在这两种政体下,公民的荣誉、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诉讼程序也就越多。    
  在共和国政体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而在专制政体下,人人也是平等的。但是在共和国里,人人的平等在于每个人无处不在;而专制国家里的人人平等在于无处所在。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判案    
  某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也就越明确;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