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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1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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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在何种政体和情况下法官应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判案    
  某个政体越接近共和政体,裁判的方式也就越明确;在拉栖弟梦共和国,民选长官判案往往是武断的,不以任何法律为依据;这无疑是一个弊端。罗马初期的执政官的判案方式也与拉栖弟梦的民选长官一样,后因多有不便,才制定了明确的法律。    
  专制国家无任何法律可言。法官自己就是法律。君主国有其法律;法律如果明确,法官便遵循法律;如果法律模糊不清,法官也会究其精神实质。在共和国里,政治体制的性质要求法官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否则在涉及公民的财产、荣誉或性命的案件中,势必会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诠释。    
  在罗马,法官只能宣布被告犯有某一罪行,而对于这一罪行的惩处,法律中则有明文规定。从当时制定的各种法律中都可以看到。同样,在英国陪审员是根据向他们提供的事实,判定被告是否犯罪。犯罪事实一旦公布,法官便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宣布其刑罚。这种判决,法官只需对照条文行事就可以了。    
  第四节    
  规范裁决的方式    
  依据上述的情形,便产生了不同的规范裁判的方式。在君主国里,法官们采取公共判案的方式;他们共同磋商,交换意见,为与别人协调一致而修正自己的意见,少数只得服从多数。这又是与共和国的性质不相容的。在罗马以及希腊的某些城市里,法官们从来不共同磋商。每一个法官用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表达自己的意见,即:“ 我主张赦罪 ”、“ 我主张定罪 ”、“ 我认为案情不明确 ”;因为这象征着人民在施行判决,或者被认为是人民的判决。然而,人民毕竟不是法律学者,有关公共判决的所有修正和折中方式并不为他们所熟知。所以应该只向他们提供一个主题,一个事实,一个单一的事实,让他们只需表达是否应该定罪、免罪或延期审判即可。    
  罗马人仿效希腊人的例子,采用了规定的诉讼模式并规定每一个案件必须遵照只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这种做法在他们的判决方式中是必要的。为了使人民任何时候都透彻地了解案情,必须确定诉讼内容。否则在审理某一重大案情的过程中,诉讼内容如果不断变化,最终会使人们无法辨识一切。    
  鉴于此,罗马的法官只允许诉讼人提出明确的申诉,而不得作任何增减和变更。然而罗马的裁判官们却另寻一种诉讼模式,它被人们称为“实证模式”,按照这些模式,法官们在宣判方式上拥有较大的自由度。这与君主政体的精神较为吻合。正因为如此,法国的法学家们宣称:“ 在法国所有的诉讼都属于实证模式 。” '1'     
  第五节    
  在什么政体下君王可以充当裁判官    
  马基雅弗里认为在佛罗伦萨之所以丧失自由,是因为人民没有像罗马那样以集体的形式审判反人民的叛逆罪。佛罗伦萨设有八个法官审理叛逆罪;马基雅弗里指出:“就是因为法官的人数少,所以使他们腐化也用不着太多的人。”我非常乐意引用这位伟人的名言。然而在叛逆罪的案件中,可以说政治的利益超过民事的利益; (因为,人民作为自己诉讼案的控方是极为不便的。)所以法律就应该尽其所能,以法规的形式保障个人的安全,作为对此的补偿手段。    
  基于这种考虑,罗马的立法者做了两件事:他们准许被告在宣判之前 '2' 流亡他乡。他们还规定,被定罪的人的财产应受到保护,以避免财产被民众没收。在本书第十一章里,我们还将看到对人民的判决权加以其他限制。    
  梭伦非常懂得防止人民的刑事审判权力将可能产生的弊端。他主张最高裁判所对这类案件应进行复审;如果最高裁判所认为对被告免罪是不公正的裁决的话,就应该在人民面前对案件重新提出指控;如果认为对被告的定罪有失公正,就应停止执行判决的执行程序,并责令人民重新审理此案。这是一条绝好的法律条款;它不仅使人民接受他们最尊敬的官吏们的审查,同时,也审查了他们自己。    
  对这类案件延期审判是较为恰当的,尤其是在被告已被拘留的情况下。这可以使人民镇定下来,以便冷静地进行审判。    
  在专制国家里,君主可以亲自审判案件。这在君主国里是不允许的;如果那样的话,政治体制将被破坏,附庸于王权的中间势力将被消灭,裁判中的所有程序也就不复存在;恐惧将占据所有人的精神世界,每个人都面带恐慌,信任、荣誉、友爱、安全感以及君主政体都将不复存在。    
  这里还有另一些思考。在君主国里,君主作为原告去指控被告,并且促使给予被告惩处或免罪。如果他亲自参加审判的话,那么君主既是审判官,又是诉讼当事人了。    
  在这种国家里,君主经常获得被没收的财产。如果由他去审判犯罪行为的话,他又将同时成为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    
  不仅如此,如果君主充当审判官的话,他将失去君主权力中最尊贵的象征,即特赦权。如果他作出判决又取消自己的判决,就将把自己置于荒唐的境地。他绝对不愿意如此自相矛盾。    
  另外,如果他充当审判官还会造成所有的概念混乱;什么人被免罪或被特赦将会混为一谈。    
  路易十三要亲自审判德·拉·华烈德公爵一案,在他的办公室里召集最高法院的部分官员和参议院的某些参事商讨此事。当他强迫大家对公爵的逮捕令发表意见的时候,最高法院院长德·贝列夫尔说:“他认为君主对他的一个臣民的诉讼案发表意见,是一件奇怪的事情,君王们应该只保留给予特赦的权力,将定罪的权力应给予官吏们;陛下却非常愿意亲眼看着一个坐在被告席上的人,由您亲自判决后,在一个小时之内走向死亡!拥有特赦权的仁慈君主怎能容忍这种事情发生!君主惟有在撤销教会的禁令时才应该亲自幸临;不应该让人们在君主面前心存不满。”当审判进行时,该院长又发表他的意见说广法兰西的一个国王,曾以法官的身份,依据自己的意见,判处一个贵族极刑 '3' 。而现在的判决是史无前例的,它甚至是一个违背从古至今所有判决惯例的做法。”    
  君主参与判案将成为产生不公正和无穷弊端的根源;朝臣们将以喋喋不休的进谏向君主强索判决。某些罗马的皇帝有着亲自审理案件的狂热;他们的无能统治下的不公正,使全世界为之震惊。    
  塔西佗说:“格老狄乌斯将案件的审理和官吏的职权集于一身,给各种形式的掠夺创造了机会。”然而,当尼禄继承格老狄乌斯的王位时,为了赢得民心,便诏示天下说:“他绝不充当任何诉讼的裁判官,这样可以使原告和被告免得在宫闱之中受到某些脱离了奴隶身份的邪恶势力的侵害。”    
  在阿加底乌斯当政时,佐济穆斯说:“诽谤之风遍及全国,宫廷被一群恶意中伤者所包围,时政变得腐败不堪。当某人死亡的时候,便被假定他没有子女,于是一道诏书便把他的财产赐予别人。当政君主愚蠢得出奇;王后又过分地包揽权力,以至于成为仆人和心腹们贪得无厌的工具;这种情形对于安分守己的人们而言,没有比死更好了。”    
  普罗哥比乌斯说:“从前造访朝廷的人是极少的;但是在查士丁尼当政时,由于法官们已不再有行使审判的自由,所以法庭成为人迹罕至的地方,而君主的宫廷之中,前来恳请拜托的诉讼者却络绎不绝,人声鼎沸。”所有的人都知道在这里怎样可以出卖裁判,甚至出卖法律。    
  法律是君主的眼睛;君主通过法律认清那些缺少法律无法了解的东西。他想行使法官的职权吗?他将并不为自己而忙碌,实际在为欺骗他的奸佞之辈而劳碌。    
  第六节    
  君主国的大臣们不应审理案件    
  在君主国里,大臣们亲自审理争讼案件也仍然是大忌。我们可以看到,如今还有一些国家已设有为数不少的法官审理财政诉讼,然而,大臣们却也要参加审理,真是不可思议!这引发我们诸多的思考,在此,我只对一点进行阐述。    
  由于某些事物的性质所致,君主的枢密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个矛盾。枢密院应该拥有较少的人员,而法院则应该由较多的人员组成。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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