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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2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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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某些事物的性质所致,君主的枢密院与法院之间存在着一个矛盾。枢密院应该拥有较少的人员,而法院则应该由较多的人员组成。其原因在于,枢密院商议和处理事物带有一定程度的感情色彩,甚至受感情支配,这就注定只能由四个或五个人主持事务。正相反,法官却需要的是冷静,对所有的案件都要以某种方式加以冷漠地区别。    
  第七节    
  单一的审判官    
  这种单一的审判官只存在于专制政体之中。在罗马的历史中,我们看到单一的审判官是如何滥用权力的。阿庇乌斯在他的法庭上是怎样藐视法律,他甚至破坏他自己制定的法律;这有什么奇怪?狄特·李维向我们描述了这位十大法官中的一员,怎样对法律作出不公正的解释。他曾暗中指使人当着他的面索回维珍妮作为女奴;维珍妮的亲属按照他制定的法律主张,在判决确定之前,应该先将维珍妮交由她的亲属。而阿庇乌斯却宣称,他所制定的法律只是为着父亲的利益,维珍妮的。父亲既然不在场,该法律便不适用了。    
  第八节    
  各种政体下的控诉方式    
  在罗马一个公民可以控告另一个公民。这是与共和国的精神相符合的。这种精神在于,每一个公民对于共和国的利益都应有无限的热忱,并且应当使每一个公民都感受到,他们的手中掌握着国家的一切权力。到了皇权统治的时代,共和的准则仍然为人们所遵循,然而不久便出现了危害国家的人、告密的人。他们都是一些凶顽狡黠、灵魂龌龊、野心勃勃之辈;他们寻找罪犯,将其绳之以法,借以取悦君王。这便是一条获得荣华富贵之道。这种伎俩在我们的国家里是看不到的。    
  现在我们拥有一项很好的法律,即君王是为执行法律而设,每一个法庭都应由他指派一个官员,以他的名义对各种犯罪提起公诉;因此,检举者的作用就不为人所知了;如果这位公诉人有渎职嫌疑的话,人们将迫使他指出原检举人的姓名。    
  柏拉图在他的《法律》一书中指出,由于疏忽而未向官吏检举或给予协助的人,将受到处罚,这种做法在今天是不合时宜的。检察官将保障公民的利益;他履行职责是为了公民们获得安宁。    
  第九节    
  各种政体中刑法的轻重度    
  严厉的刑罚比较适用于以恐怖为原则的专制政体,而绝不适用于以荣誉和品德为原动力的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爱国心、廉耻心、畏惧责难的心理,都是某种约束力,它们能够有效地阻止某种并不需要施以强力。    
  在这些国家里,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热中预防犯罪应甚于惩罚犯罪,注重激励良好的社会风范应多于施用刑罚。    
  中国的著述家们有一种永恒的评述,在他们的帝国里,刑罚愈严厉,革命就愈接近。这是因为世风每况愈下,刑罚便愈严厉的缘故。    
  在所有的国家或者说是几乎所有的国家里,刑法的增减与人民获得自由程度的大小成正比,这一点很容易得到证明。    
  在专制国家里,人们的境遇异常悲惨,以至于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更甚于对生活的珍惜。因此,那里的刑罚就更为严酷。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人们对丧失其生活的恐惧感更甚于对死亡的畏惧。因此,在这种国家里,刑罚只需剥夺人们的生活就足够了。    
  极端幸福和极其不幸的人,都同样倾向于严酷。僧侣和征服者就是例证。只有身处平凡和命运顺逆兼容的人才具有温柔和怜悯之心。    
  个人所面对的一切,也是所有国家面临的事情。在野蛮人居住的国度,人们遭受艰苦生活的磨难;在专制国家里,只有一个人受到幸运之神的极端恩宠,其余所有的人则受尽凌辱;这两种国家的人同样都是残忍的。仁慈之光只笼罩着政治宽和的国家。    
  当我们从史书上读到苏丹的残酷的司法例证时,不禁以某种痛苦的心情感到人性的各种邪恶。    
  在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对一个有良知的立法者而言,无论什么都可以用来作为刑罚。斯巴达运用的最主要的刑罚之一,便是不准许某人把妻子借给别人或是接受别人的妻子,而只允许他与童贞女子同宿,这岂不是不可思议的事吗?总之,法律认为什么可以成为刑罚,什么就将是有效的刑罚。    
  第十节    
  法国古代的法律    
  在古代法国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找到君主政体的精神。在被处以罚款的案件中,贵族所受的处罚要比非贵族重 '4' 。但是在刑事案件中,情况则完全相反,接受处罚的贵族只会丧失荣誉和法庭上的答辩权,而没有荣誉称号的平民则只有接受体罚了。    
  第十一节    
  具有道德感的人民可以减少刑罚    
  罗马的人民具有诚实的性格。这种诚实具有强大的力量,所以立法者常常只需向人民指明正确的方向,让人民遵循就足够了。对于他们似乎只要劝告,并不需要命令。    
  到了共和国时期,由于《瓦烈利法》 '5' 和《鲍尔西法》 '6' 的设立,先前的《君王法》和《十二铜表法》中规定的刑罚几乎被完全废除。自此,从未听说共和国因此而治理的比从前差,政府管理也未因此受到损害。    
  瓦烈利法禁止官吏们以任何手段损害曾向人民提出申诉的公民,违反者则被视为凶恶的官吏加以处罚。    
  第十二节    
  刑罚的力量    
  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轻微的国家里,公民精神所受到的影响,如同刑罚严酷的国家一样深刻。    
  当一个国家产生时弊时会发生什么情形?暴戾的政府便想立即加以消弭。政府并不考虑施行旧有法律,而是设立新的酷刑,以便立即制止弊害。但是,当国家的力量被用尽时,人们的思想中也适应了严刑峻法,就如同对宽法轻刑也会适应一样;当人们对轻刑的恐惧感减弱时,政府就会每每遇事推出严刑。在某些国家里,时常发生拦路抢劫,为了制止这种祸害,人们便发明了车辙碾杀刑;这使抢劫暂时停止。然而不久,大庭广众之下的拦路抢劫又和从前一样了。    
  而如今,士兵开小差是极常见的事;人们以设立死刑来阻止逃亡者,然而逃亡并未减少。其理由是极其自然的:一个士兵习惯于每时每刻将生命置之度外,这样便会轻视生命的冒险,或是以蔑视生命危险自得。而作为士兵又总是会惧怕羞辱,因此,应该给予他一种会使他终身蒙受耻辱的刑罚 '7' 。看来刑罚是加重了,实际上却是减轻了。    
  治理人类不应该用极端的方法;我们对于自然给予的统帅民众的种种手段的使用应该慎而又慎。如果我们考证一番致使人类放纵不羁的所有原因的话,便会看到,都是因为对于犯罪行为不加惩治,而并非由于宽松的刑罚所致。    
  让我们顺从自然!自然给予人类以廉耻心,就如同受到鞭笞一般。就让不名誉作为刑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吧!    
  如果在一个国家里,刑罚不能使人产生廉耻之心的话,那一定是由于暴政所致,因为暴政对于恶棍和正直的人施以相同的刑罚。    
  如果在一个国家中,人们不敢轻举妄为是出于对酷刑的惧怕的话,便可以断定,这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暴戾,这种暴戾体现在对有轻微过错的行为施行酷刑。    
  经常有立法者,试图纠正某一个弊端时,仅仅考虑纠正这一弊端本身;他的目光只盯着一个目标,却对纷繁的弊害视而不见。当弊端一旦被纠正,人们所看到的只是立法者的严酷,而国家中却遗留下某种由于这种严酷的做法所导致的弊害;近而使人民的精神世界被毒化,适应其专制主义倾向。    
  里山大战胜了雅典人;在对雅典俘虏审判时,有人控告雅典人曾把两条战船上的俘虏全部推下悬崖,并在其议会的决议中规定,对抓获的俘虏一律斩去双手。因此,除了曾经反对过这一决议的阿迪蔓蒂斯之外,其余的雅典俘虏被尽数屠杀。在腓罗克列斯被处决之前,里山大斥责他说,是他破坏了人民的精神世界,把残忍教授给了整个的希腊民族。    
  普卢塔克说:“阿哥斯人处死了一千五百个自己的公民;雅典人曾经为此举行赎罪祭,希望神明能使雅典人的心灵永远避开这种残酷的思维。”    
  有两种形式的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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